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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inki (衝衝衝~~)》之銘言: : ※ 引述《abysm (動輒得咎)》之銘言: : : 法國總統 : : 唯前提是總統所獲得的民意授權必須要是新民意 : : 亦即舊民意選出的總統必須要尊重新民意選出的國會 : : 錯 以憲政慣例來看,若總統解散國會, : 這是台灣的憲政慣例嗎?? 目前尚不是 因為台灣總統尚未行使過解散權 但只要是外國憲政慣例 就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台灣不也從之前的憲政運作中慢慢演生出立院改選後內閣總辭的慣例? 所以,我是從外國憲政慣例來看,畢竟台灣仍未出現過解散國會 合理的慣例就是這樣子 而非像你之前所說的總統完全沒有制衡力量 : : 而重選後的國會還是由它黨掌握多數時, : : 總統必須要辭職,因為重選後的國會代表的是新民意,新民意優於舊民意 : 請問這是憲法哪一條??你能保證總統會遵守什麼"慣例"?? : 如果不遵守,立委豈不是白忙一場?? 你太過輕忽大法官會議的功能 而且若我沒記錯,外國慣例在台灣具有一定程度的採用價值 (其順序應該是 本國法律-->本國判例-->外國判例) 況且以台灣民主政治的素養,我認為任何一位總統應不至於不遵守此一原則 : : 而國會議員的重新選舉則形同全國公民對總統提出的解散國會所做的一次表決 : : 國會被解散後,原議員仍可繼續參選, : : 只要繼續獲得公民的授權,即代表新的民意 : : 若不能當選,則顯然這候選人已失去授權,如此而言,若沒有解散國會權, : : 國會議員其代表的也是舊民意,或可說是假民意 : 沒錯,但也要台灣是內閣制國家才成立 這又錯了 這是民意優先性問題 不是中央制度問題 民意優先性問題也在雙首長制國家中產生 : 內閣制國家的總理在國會提不信任案後 : 同樣要再接受一次民意的檢驗 : 台灣的總統可沒有這回事 : 有強制力約束立委,卻沒有制衡總統的力量 這我之前就說過了 總統解散國會後的國會重選 等於是民意對總統提議的表決 若執政黨無法在重選後的國會席位中佔有多數,或是選舉結果與選舉前並無二致 則形同民意對總統提議的否決 此時的總統必須要尊重新國會的決議 否則應該辭職 因為新國會代表的是最新民意 : 感覺好像總統站高高的看行政院長與立委互咬 : 如果總統與立委的民意基礎不同=>總統應無權解散國會(總統制) : 如果總理與議員的民意基礎相同=>總理與議員均需重選(內閣制) : 台灣比較接近總統制,所以前者比較合理 台灣的中央制度,應是雙首長制 在總統與國會多數黨同一黨時,是傾向總統制的雙首長制 在總統與國會多數黨不同黨,而國會又代表新民意時,是傾向內閣制的雙首長制 : : 以舊民意來對新民意選出的總統做出干挌 就失去民主的真義了 : 不要再說什麼舊民意新民意的,民意需要選舉來檢驗 : 你又從何而知你口中的新民意不是反總統的?? : 民意可是瞬息萬變的啊   新民意是不是反總統 在國會的重新選舉中就可看出   若重選的國會由執政黨佔多數,則代表公民對總統的提議投下贊成票    總統因而得以提名其屬意的內閣   若重選的國會並非由執政黨佔多數,則代表公民對總統的提議否決     總統提名內閣時必須尊重國會多數,形成內閣與總統不同黨的左右共治   如同前面某位仁兄所說 法國曾經出現過多次的左右共治 : : 台灣現在的問題,在於總統缺乏主動解散權 : : 才會有舊國會勢力對新當選的總統進行干預的行為出現 : : 這也是台灣民主的吊詭所在 : 這理論真的很新鮮   "民主的吊詭"一詞早已出現 只有對你而言才是新鮮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2.3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