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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並不是學外交的 所以我所了解的是來自報紙上的解釋 但"準國際關係"存在於國際法是無庸置疑的 期待拋磚引玉,能有讀過國際法的人出來作更詳細的解釋。 國際法上所謂「準國際關係」可以解釋成「僅次於國與國之間的關係」。由於並不是 「國與國之間」的關係,因此不包括「外交關係」在內。既無外交關係,就不可能締結國 際法中,一般泛指國與國間最正式的「條約」(treaty)或「公約」(convention),而 是使用「協定」(agreement)或「協議」(accord)的名稱。 總統參選人宋楚瑜接受CNN訪問時,提出兩岸正確定位應是「相對主權的準國際關 係」,並主張兩岸簽定「互不侵犯和平協議」。就國際法上「準國際關係」而言,可視為 「僅次於國與國之間的關係」,或有「類似和國際關係般的關係」。一般國與國之間的關 係包括外交關係,但基於並非正式的國與國之間關係,因此,也就不具有外交關係。準此 以觀,「準國際關係」異於「兩國論」。 宋楚瑜提出「相對主權」觀念,從政治觀點上或可解釋為,台北願與北京協商,締造 彼此都願接受的關係,進一步延伸如邦聯、聯邦、國協等概念都可包含在內。國際法上對 於國際條約的形式並無規定。正式協定與非正式協定之間,在法律性質上並無區別;重點 在於締約雙方對於是否有意遵守。一般而言,國際法上的「條約」、「公約」是多邊條約 一個較正式而通用的名稱。以美國國內法而言,treaty 一定要參、眾兩院同意; convention 一定要參院同意,至於 agreement 或 accord 則不必。因此有時名稱的使用 也有遷就國內法的問題。 協定、協議在形式上則沒有條約的莊嚴,國家元首締結的條約不採用此項名稱。通常 協定的範較小而締約國較少,有時各國政府行政部門的代表簽訂的純技術或行政性質的專 約,稱為協定;此種行政協定不需經立法機關的批准。至於協議及協定的差異不大。 台灣由於與對岸並非國與國之間關係,因此不能締結條約,只能締結協議或協定,如 「辜汪會談」訂定四個協議。國共一九四九年最後一次和談,訂定的也是「國內和平協定 」。 【2000/01/03/聯合報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140.112.181.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