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並不是學外交的
所以我所了解的是來自報紙上的解釋
但"準國際關係"存在於國際法是無庸置疑的
期待拋磚引玉,能有讀過國際法的人出來作更詳細的解釋。
國際法上所謂「準國際關係」可以解釋成「僅次於國與國之間的關係」。由於並不是
「國與國之間」的關係,因此不包括「外交關係」在內。既無外交關係,就不可能締結國
際法中,一般泛指國與國間最正式的「條約」(treaty)或「公約」(convention),而
是使用「協定」(agreement)或「協議」(accord)的名稱。
總統參選人宋楚瑜接受CNN訪問時,提出兩岸正確定位應是「相對主權的準國際關
係」,並主張兩岸簽定「互不侵犯和平協議」。就國際法上「準國際關係」而言,可視為
「僅次於國與國之間的關係」,或有「類似和國際關係般的關係」。一般國與國之間的關
係包括外交關係,但基於並非正式的國與國之間關係,因此,也就不具有外交關係。準此
以觀,「準國際關係」異於「兩國論」。
宋楚瑜提出「相對主權」觀念,從政治觀點上或可解釋為,台北願與北京協商,締造
彼此都願接受的關係,進一步延伸如邦聯、聯邦、國協等概念都可包含在內。國際法上對
於國際條約的形式並無規定。正式協定與非正式協定之間,在法律性質上並無區別;重點
在於締約雙方對於是否有意遵守。一般而言,國際法上的「條約」、「公約」是多邊條約
一個較正式而通用的名稱。以美國國內法而言,treaty 一定要參、眾兩院同意;
convention 一定要參院同意,至於 agreement 或 accord 則不必。因此有時名稱的使用
也有遷就國內法的問題。
協定、協議在形式上則沒有條約的莊嚴,國家元首締結的條約不採用此項名稱。通常
協定的範較小而締約國較少,有時各國政府行政部門的代表簽訂的純技術或行政性質的專
約,稱為協定;此種行政協定不需經立法機關的批准。至於協議及協定的差異不大。
台灣由於與對岸並非國與國之間關係,因此不能締結條約,只能締結協議或協定,如
「辜汪會談」訂定四個協議。國共一九四九年最後一次和談,訂定的也是「國內和平協定
」。
【2000/01/03/聯合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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