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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snqwe (討厭下雨) 看板: wenjia
標題: 宋楚瑜是否補稅參考資料(8)
時間: Tue Jul 16 19:02:34 2002
興票案補稅 宋提復查請求撤銷
【 樊嘉傑?台北報導ꄊ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要求親民黨主席宋楚瑜就興票案補繳及科處共九千餘
萬元稅款,宋楚瑜委任的會計師施諷昨日提出復查,請求撤銷。施諷表示,贈
與必須依事實認定,不能臆測;而就法論法,稅捐機關調查本案之前,這筆資
金已提存法院,贈與稅的納稅義務完全不存在,這件補稅及科處案在法理上根
本站不住腳。
宋楚瑜提出的復查聲明指出,他在八十年擔任「華夏投資公司董事長」及
「國民黨祕書長」職務期間,以該兩法人單位及代表人名義,在台銀營業部分
別設立「華夏福利基金帳戶」及「祕書長帳戶」;八十一年由前兩帳戶結轉一
億餘元,到「中興票券宋鎮遠(宋楚瑜獨子)帳戶」;該資金及其孳息共一億
四千餘萬元,於八十八年十月自「宋鎮遠第一銀行帳戶」轉出,並於八十九年
一月提存法院。
但稅捐機關以該筆資金為個人財產,無償給予宋鎮遠,而據以補徵四千四
百餘萬元贈與稅及科處一倍的漏稅罰鍰。
宋楚瑜申請復查的理由是,「贈與必須依證據認定,不可憑臆測判斷」,
有判例可循。不能以該筆資金轉入私人帳戶,即推定構成贈與。
其次,「華夏福利金專戶」及「國民黨祕書長專戶」均由以上兩機關函文
向台銀開立,並非私人帳戶。
第三,贈與稅法規定,「贈與是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
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這筆產生爭議的資金,當事人無贈與及受贈之
意思表示,因此,無報繳贈與稅之義務。
第四,爭議性資金存放於宋鎮遠帳戶,既未挪為私用,且於稅捐機關調查
前已自帳戶轉出,送法院提存,贈與納稅義務更不存在。
第五,依行政法院的判例,稽徵機關核稅,雖可以資金流向蒐集資料;但
對當事人否認之證詞,稽徵機關不認同,即應負舉證責任。本案稅捐機關在裁
定前,未通知當事人前往說明,即遽以補徵重稅,其認事用法顯然太過草率。
施諷說,從稅捐機關要求宋楚瑜補稅的公文來看,沒有承辦人員,只有局
長蓋章,顯示本案是財政部在辦,具有濃厚的政治意味。
宋楚瑜在收到稅捐機關的補稅公文時即強硬地表示,這根本是政治迫害,
他絕不會繳一毛錢。
宋楚瑜方面說,本案被認為影響總統大選結果,在行政程序結束之後,本
案將進入行政法院的訴訟,最後不排除聲請國家賠償或提起違反選罷法的司法
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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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政大訓育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記錄 討論事項第二條
教務處移來本校外交系二年級學生宋楚瑜,於本(六)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十分
至十一時四十分學期考試應考「國際政治」時,不守交卷秩序提前討論,決議
裁定應記大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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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18.5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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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政大訓育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記錄 討論事項第二條
教務處移來本校外交系二年級學生宋楚瑜,於本(六)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十分
至十一時四十分學期考試應考「國際政治」時,不守交卷秩序提前討論,決議
裁定應記大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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