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a-bian 看板]
作者: shiftt (我愛阿扁更愛憲政) 看板: a-bian
標題: Re:
時間: Thu Jan 4 00:25:28 2001
( 續上篇 )
◎毋須隸屬之爭:其實可將本單位與現行監察院合而為一,委員地位比照大法官,
因為身為五院之一,既能享有尊榮,而且定位獨立,不致引發新的憲政爭端,又能
分享現有監察體系的資源。就技術面觀之,國家人權委員會若欲發揮完全的功能,
除了調查權以外,尚須具備糾舉、彈劾、糾正之權;就本質面觀之,兩機構都在確
保政府的程序正義(Due Process Of Law),故讓監察院與國家人權委員會二者劃上
等號,不啻為一可行的辦法。
筆者以為,政府機構的成立與否,與政府是否重視此一議題並沒有絕對的關聯性。
聯合國之所以積極鼓勵各國成立人權委員會,或許是因為西方各國一向採行三權分
立,為濟此結構之窮,方才成立此第四權機構。如果拘泥於名號,非得要成立與聯
合國憲章中『國家人權委員會』一字不差的單位,則未免太不知權變矣,如何在變
動最小之下達成最高效率,才是最明智的方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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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中立派----------就事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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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turbojet.m4.nt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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