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日期4/13
您好:
台端關心「行政院衛生署樂生療養院」是否為古蹟及保存等問題,說明如下:
一、新莊樂生療養院並無指定為本縣古蹟。
二、該院是否指定為古蹟保存乙案,前經本局於九十一年八月五日邀請專家學者
現場會勘後,召開多次會議研商,經審慎協調評估後,考量該院若作現地部分保存
或全部保存,捷運新莊線工程需增加百億以上工程費用、完工期限延遲三年以上,付
出之社會成本太高。而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古蹟非因國防安全或國家重大建設,並經古蹟主管機關同意,不得遷移或拆除。」
臺北捷運系統為國家重大建設,該院未能於規劃期間提出保存申請,
目前新莊捷運線已全面動工,時機確已不宜,故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作取捨,
決議以拆遷重組方式,保存該院乙棟代表性建築物,規劃為文獻資料館,保存方式
並報經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同意後辦理。
三、本局為保存該院文獻資料,已委託郭俊沛建築師事務所擴大辦理該院研究調查
及拆遷重組工作,以期國家建設與文化資產保存工作並存。
臺北縣政府文化局 敬上
承辦人員:林淑慧
聯絡電話:29600566轉4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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