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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莊捷運機廠應尋找替代方案重新規畫
-談樂生療養院的文化資產保存
林三加[1]
(98.2.12)
據中央社報導,行政院長劉兆玄98年2月12日公開向漢生病患道歉,並承諾提供樂生療養
院院民妥善醫療與安養照護。本人因代理樂生院民於97年12月23日提出「公民訴訟書面告
知函」及「行政假處分聲請」案,指出新莊捷運線工程、新莊捷運機廠工程、樂生院十棟
建物拆遷重組工程,涉及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而於行政院長公開致歉當日,也應邀列席
「漢生病患人權保障及推動小組」的第二次會議。
於該會議,聽到衛生署官員報告說:行政院長指示未來政府之政策,應加入人權思維。只
是,後續聽到台北市捷運局官員、台北縣文化局官員的報告,都仍只在為目前進行中之新
莊捷運機廠工程辯護,根本沒有思考政府在公開致歉之後,應該重新思考漢生病患之人權
價值如何促進、以及樂生療養院文化資產如何保存,反而仍一味地以「捷運工程既定方案
」作為最高價值,來回應及行事。
我們不禁要問:政府真的在向漢生病患致歉嗎?數十年前,政府強制漢生病患居住於樂生
療養院內,如今,政府又以興建捷運相關工程為由,再次強迫他們搬遷到迴龍醫院,去住
病房---這樣的做法,真的是在促進他們的人權保障嗎?再者,漢生病患的健康照護,只
是指維護他們生理上的醫療照護而已嗎?還是應要同時促進他們的身、心、靈之健康呢?
強迫希望住在樂生療養院舊院區的樂生院民,進住迴龍醫院的病房,真能促進他們的身、
心、靈的健康嗎?
因此,在聽到行政院長向漢生病患說聲「對不起」的時候,我們要求政府應該確實改以「
樂生院民的人權保障」為最高價值,重新思考如何落實漢生病患的醫療照護,確實依環境
影響評估法的相關規定辦理新莊捷運相關工程的環評,並誠實反省以樂生療養院作為新莊
捷運機廠的安全疑義,以及積極進行保存樂生療養院作為文化資產之古蹟審議。
本文就樂生療養院之文化資產保存議題,提出以下三點意見:
一、樂生療養院目前依法應仍屬「暫訂古蹟」
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具古蹟價值之建造物在未進入前項審查程
序前,遇有緊急情況時,主管機關得逕列為暫定古蹟,並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依據聯合報記者周美惠94年12月14日報導,文建會在94年12月12日,「正式暫定樂生院
區『東以天主教堂東側山溝、西至桃園縣界、南至王字型行政大樓南面前道路、北達R、O
、W線北山溝聚落』為古蹟,近乎全區保存。……該會在核定此案後已正式發文給台北縣
政府,請地方主管機關依法進行古蹟審查程序。」
雖「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第3項所訂之「暫定古蹟於審查期間內視同古蹟,應予以管
理維護;其審查期間以六個月為限。但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主管機關應於期限內完成審查
,期滿失其暫定古蹟之效力。」然而,台北縣政府文化局竟怠於行使其依法進行暫訂古蹟
之審查,致使前述經文建會指定為「暫訂古蹟之樂生院」發生是否在二個六個月的審查期
限經過後,是否仍屬「暫訂古蹟」之疑義。
按法律乃多樣的社會生活之一種規範,而難以將社會上所有的問題完全規定於制定法的條
文上,故「法律漏洞」(gaps in law)的問題是必然存在的事實。「法律漏洞」的填補,
雖有不同的法則,但基本上應以「正義」為最高指導原則。「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第
3項規定主管機關「應」於六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一次)的審查期限內完成審查。該法條所
以規定「期滿失其暫訂古蹟之效力」,其前提乃在於「主管機關有『應』於期限內審查完
成」之義務及職責。
在樂生院暫定古蹟乙案,因主管機關怠忽職守,沒有於法定期限內審查完成,造成「暫訂
古蹟」是否應失其效力之疑義,實有賴於「法律漏洞填補」來校正。基於「正義」理念,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第3項「期滿失其暫訂古蹟之效力」之規定,實不可與「主管
機關應於期限內審查完成」之規定,分別思考其法規範,而分別評價其法律效果。換言之
,「主管機關應於期限內審查完成」與「期滿失其暫訂古蹟之效力」二者絕不可分開適用
。對於主管機關違背文資法規定,未於期限內審查完成者,「暫訂古蹟」即不應發生「期
滿失其暫訂古蹟之效力」的法律效果。
因此,本文認為樂生院經文建會於94年12月12日核定為「暫定古蹟」,因台北縣政府怠於
行使其文化審議的法定職責,違反文資法第17條第3項審議暫定古蹟之期限規定,則經核
定為暫定古蹟之樂生院,自不會因台北縣政府之怠忽職守,而喪失「暫定古蹟」之效力。
否則,政府機關既背棄人民的付託,反而使人民喪失共享的文化資產,實屬不正義之至極
也。
二、 新莊捷運機廠工程應依法確實辦理環評,重新提出具體替代方案,使政府於公開致
歉後,確實重新評估樂生療養院之文化價值、及漢生病患的人權價值
捷運新莊線工程在民國83年即提出環境影響說明書,當時的報告將樂生療養院的建物認定
為「普通窳陋建物」,且從未詢問樂生院民以樂生療養院作為新莊捷運機廠用地之意見,
也沒有審慎評估替代方案、沒有調查樂生療養院基地的遺址、沒有考量山坡地之地下水安
全問題等議題。
現在,行政院既已公開向樂生院民致歉,難道不用重新思考其原審查通過之環評報告,係
將「具有暫定古蹟文化資產價值」的樂生院建物,認定為「普通窳陋建物」之錯誤嗎?難
道不用確實以「保障漢生病患之人權」的新價值,來重新評估以樂生療養院為新莊機廠用
地,是在以前歧視漢生病患的環境下所做出的不正義的決定嗎?
更何況,文化界普遍認為樂生療養院具有重大文化資產價值,要求保存樂生院的呼聲十分
的高,實不應違反樂生院民的希望,拆遷樂生院的建物。更不應在政府怠惰行使審查樂生
院暫訂古蹟的職責之情形下,任由捷運相關工程在充滿違反環評法之爭議中,且重組計畫
也未經合法環評,即先行拆除樂生院的建物。萬一重組計畫環評未過,拆下來的樂生建物
,該如何重組?
因此,在行政院長公開致歉之後,我們要求相關政府機關,應重新思考樂生院之保存,應
以漢生病患之人權保障、身心靈健康為最優先之價值考量,並重新評估捷運新莊機廠之替
代方案。
三、文化資產保存法應增設「公民訴訟條款」
由於樂生院暫訂古蹟案,發生了台北縣政府怠忽職守,未於文資法之法定期限內完成暫定
古蹟審查之情事。林淑芬立委在其舉辦之97年12月24日「樂生拆遷及保留問題公聽會」曾
表示:文化資產保存法應增訂主管機關怠忽職守之相關罰責,以避免樂生院暫定古蹟案之
再次發生。
本人認為除了前述林淑芬立委所建議之增訂條文外,文化資產保存法亦應根據「環境基本
法」第34條第1項:「各級政府疏於執行時,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依法律規定以主管機關
為被告,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之規定,增訂「公民訴訟條款」,使公益團體及人民得以
在發生如樂生院暫定古蹟案之情事,得依法請求怠忽職守之主管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並得
向法院起訴判令怠忽職守之政府機關執行職務,始能真正落實憲法所宣示之「主權在民」
之民主國原則。
【連絡方式: 林三加 手機 0939-868855 或 office: (02)2322-5151 # 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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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者是律師,台北律師公會環境法委員會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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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歲以前的李根政,除了在學校教書外,便沈浸於藝術創作中,認為那是畢生
的追尋,但,「我是要以行動愛護這塊大地,或只是要幫大地畫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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