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便宣布未來罷免連署之施行細則。
=>>以下所稱『一次』罷免連署,為發起人於組務看板正式提出理由審核申請之連署,
(凡寄往小組長信箱之審核申請,小組長保留將該信件直接轉往組務看板處理權,
凡經小組長轉往組務看板後,該申請自動成為正式理由審核申請,發起人不得異議。)
連署發起人須依組務規定對於小組長連署成立前審核之任何疑問加以修正,
獲得小組長認可後方成為一次連署成立,若發起人在審核過程有不配合情事,
或者明顯浪費連署機資源,小組長得凍結該發起人合法發起任何連署之權力
一個月以資薄懲。
為避免浪費管理資源對於罷免連署之連續發起部分新增規定如下。
=>>同一發起人對不同標的之罷免連署,兩次之間最短需隔一個月。
白話文:A對版主B提出罷免後,不論如何,
經審核終結或連署完成後一個月內A都不能再提出任何罷免連署。
=>>同一標的之罷免連署,兩次之間最短需隔一個月(以審核終結或連署完成日起算),
但若有特殊情況,新事由等等,小組長得主動表示例外處理。
白話文:有人對版主B提出罷免後,若此次不通過,除非小組長主動表示可例外處理,
一個月內任何對版主B的罷免連署申請都無效,
=>>同一發起人對同一標的之罷免連署,提出一次後若不通過需得
經不通過公告之三個月(以審核終結或連署完成日起算)後,方得再度提出。
白話文:A對版主B提出罷免,不論如何,之後三個月內,
A不得對B再提出罷免。
=>>罰則:最輕警告,最重可處以凍結組內連署機使用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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