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鑒於看板連署過於簡單,小組長特此公佈新規定,
從今日起開始適用。
針對部分原有條文,做了以下之修改:
原條文:
=>>連署人資格:上站次數100次以上"且"文章數100篇以上
發起人資格:同上
新規定:
連署人資格:上站次數200次以上"且"文章數200篇以上
原條文: ^^^^^^^^^ ^^^^^^^^^
一、不論類別各看新成立看版之連署門檻為贊成者超過或等於30個有效連署
有效連署:﹝符合連署人資格之連署﹞
新規定:
一、不論類別各看新成立看版之連署門檻為贊成者超過或等於40個有效連署
有效連署:﹝符合連署人資格之連署﹞ ^^^^
原條文:
二、在看版試閱一星期後,小組長將於AboutBoards看版舉行投票,期間為一星期,
投票人為組內版主,決定是否讓看版存續,選項為[贊成]、[反對]、[無意見],
凡投[贊成]、[反對]之版主必需在留言時寫理由,否則不予採記。
若最終結果為[贊成]+[無意見]<[反對],小組長需收回試閱看版。
否則小組長需更改該看版之類別為原申請類別,並設定試閱版主在AboutBoards
看版之投票權。
關於此項條文之變革簡述如下:
從今日起,投[贊成]與[反對]之版主不需要寫理由,照樣採計。
最終結果要[贊成]>[反對]+[無意見],不然小組長需收回試閱看板。
否則小組長需更改該看版之類別為原申請類別,並設定試閱版主在AboutBoards
看版之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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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16.78.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