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DPP板主的解職案
我在最後補充幾點
1.為何惡性砍文只是警告 公佈信件卻要解職處分?
因為PTT希望能提供給使用者自由安全的使用空間
所以身為站務 自板主至站長 都要有這種基本的責任與認知
之前我只說公布信件 那是我的疏失
忘了註明 那封信裡面還含有寄件者的姓名電話等私人資料
前面的板友說的對 這種行為已經觸碰到我的底限
即使到今天我都不認為當初的判決是過分的
2.為何ststst給我一句話 我就更改判決?
並不光因為他是當事者的關係
也許並不是每個人都知道他是國研院的初代小組長吧....XD
我承認我常常有思慮不周的地方 所以遇到沒經驗過的糾紛時
通常都會爭取其於前輩的意見
畢竟之前國研院的判例裡 還沒有板主公開使用者資料信件的例子
所以斟酌之後改判警告一次--我的警告就是解職一周--
3.以後再有板主公開使用者信件--警告一次 屢勸不聽者解職
公開使用者個人資料( 如姓名 電話 住址 職業等 )--直接解職
以上仍為告訴乃論
在此立下明確的判例
4.我有問過其他的小組長
他們認為 組規寫的愈嚴密 就等於是把破綻現給有心人士看
所以未來的組規 就是以明確立定原則 再以判例作為補充
而判例也將會在不久後整理
5.因為我大二的課業繁重
所以可能會在下週末前辭職
繼任人選也有了 是國研院的小組長前輩CC
很高興他能夠復出與catcookie小組長搭檔
也請各位繼續支持
並且感謝各位這段時間來 對於國研院組物的批評指教 謝謝各位^_^
abcdeffg Sep,5,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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