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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請見本板4055及4116篇 申訴理由: 板主未將板規確實公佈於板上 (置底雖有五篇限制,但精華區沒有,但精華區也無禁止手動置底的板規) 而未確實公佈過的板規 只有"曾經"公告在"板上" 是否視同"口頭告知"而無"書面留底"? 既然書面查不到資料 (置底,精華區) 那依照這樣的板規設人劣文令人難以信服 再者 如依板規第三條 po出ID或個人資料的話 那處分也不正確 因為除了劣文外並未浸水桶 有板主判決不公的嫌疑 而且板規有說 如果真的要人身攻擊 請刻意用錯字 那如果連名字都是錯的 哪來的"就算是假的名字還是名字" 這是哪門子的律法?? 以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1.169.207.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