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請見本板4055及4116篇
申訴理由:
板主未將板規確實公佈於板上
(置底雖有五篇限制,但精華區沒有,但精華區也無禁止手動置底的板規)
而未確實公佈過的板規
只有"曾經"公告在"板上"
是否視同"口頭告知"而無"書面留底"?
既然書面查不到資料
(置底,精華區)
那依照這樣的板規設人劣文令人難以信服
再者 如依板規第三條 po出ID或個人資料的話
那處分也不正確
因為除了劣文外並未浸水桶
有板主判決不公的嫌疑
而且板規有說 如果真的要人身攻擊 請刻意用錯字
那如果連名字都是錯的
哪來的"就算是假的名字還是名字"
這是哪門子的律法??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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