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effyLiaw (傑飛)
看板About_Life
標題Re: [申訴] hate板主didimax板主不當劣文+水桶
時間Mon Sep 19 22:30:05 2005
推文實在不適合拿來長篇大論,所以還是另回一篇;不過小組長請放心,
我的回應不會太多,應該不至於讓組務版太混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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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一:版規的範圍是什麼?
在「張貼不論屬於公家或私人的電話,是否可以處以劣文加水桶兩週?」
這件爭議上,第一個要問的問題是:
Hate版的現行版規,是否有涵蓋到本件案例事實(張貼電話,不論該電話
屬於公家或私人所有)?如果有涵蓋,那依照版規處理即可;如果沒有,
則需要討論:版主應以什麼方式處理較為妥當。
這個問題的答案很明顯,因為版規既然明文規定不得公布「私人電話」,
就表示「
並非所有公布電話的行為,都需要版規介入處理」,否則何需冠
上「私人」二字?所以本件案例事實,並非為Hate版版規效力所及。
◆爭點二:第一點的說法,是在「鑽版規漏洞」嗎?
既然「指名道姓、相簿連結、私人資料、水球、信件」都在版規禁止之列
,由這五點探究版規的規範目的,應該是
禁止使用者在訐譙的時候,使得
被訐譙者原本不為外界所知的隱私受侵害;所以,若某使用者公布他人的
MSN 帳號、家裡地址,縱然版規沒有
明文規定,應可以依照該版規的規範
目的(禁止他人隱私被侵害)來類推適用,而處以該使用者劣文加水桶。
然而,
公布一個公家機關的電話,侵害了誰的隱私?請不要無限上綱而「
取譬」失義,請專注在本案,路竹中學的電話104 查得到、google查得到
、該校甚且(依照行政程序法)有使其聯絡電話眾所周知的義務,這到底
侵害了誰的隱私?沒有,當然百分之百的沒有,所以第一點的解釋並非「
鑽版規漏洞」。
◆爭點三:若版規沒有規定,那版主應該怎麼處理?
作為一個使用者,我不願意越俎代庖來討論「版主的處理方式」,我也能
理解「版規有時窮」,要以死板版的版規來處理千變萬化的版務,並不是
一件容易的事。
但我仍然要說:第一,我在張貼該文章
之前,已經到黑特版的版規區看過
了,照我平常所學的「對文字的解釋方式」以及「對條文的理解方式」,
我不認為該文章違反版規,所以才張貼出去,絕非以「鑽漏洞」的心態在
發文,這是要再三強調的;第二,如果三位版主認為「公布任何電話都應
該處分」的話,由於這是版規的明顯漏洞,請速制訂新版規,否則
依照我
對版規的信賴(信賴版規的文義解釋:「張貼公家機關的電話,應該不至
於被處分」),卻在毫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受到Hate版最重的處分(有
比劣文加兩週水桶更重的嗎?),didimax 你恐怕也難逃「不教而殺謂之
虐」之譏。
對於版主的回應,以上。
◆另外,想跟小組長講的幾句話
請容我重申兩點申訴內容:
1.
就法字言,didimax 所做的「劣文加兩週水桶」此處分,缺乏版規依
據(該版版規無法導出「公布所有電話都要處分」此一結論),嚴重
侵害使用者的權益。
2. 退萬步言,如果版主認為「即使沒有版規依據,我也要處理」,在處
分的手段上,也不宜逕自引用Hate版最重的罰則(劣文加兩週水桶)
,這是
就情字言;
就理字言,有心的社會大眾自然能查得路竹的電話
,「公布該校電話」並沒有在事實上對該校造成什麼影響(即使我沒
公布,也早就打不進去了),「沒有版規依據」又「沒有造成損害」
卻堅持要對使用者處以最高的罰則,
於情、於理、於法都有未合,恕
小弟不認為版主有妥當運用他的職權,所以煩請小組長撤銷之,感謝! m(__)m
--
he examines the
nightingale's code
still written on the fish truck that loads
my conscience explodes
the harmonicas play the
skeleton keys in the rain
and these
visions of Johanna are all that remain...
-- Seems Like a Freeze-Out / Dylan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5.177.248
※ 編輯: JeffyLiaw 來自: 220.135.177.248 (09/19 23:01)
推 wonderangel:你去看sysop板怎麼解釋板主權限的.... 09/20 01:56
推 wonderangel:板主權限無限大,可以不用理由浸妳萬年水桶 09/20 0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