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說明一次我做判決的依據
這次原告申訴的著重點是在於被設劣文浸水桶的原因
而版主採用的是"賣家自徵"
依據我調查合購版之前判例
所有構成"浸水桶設劣文"判決的"賣家自徵"
都是指由賣家假扮成版友來徵求合購欺騙版友合購其商品的行為
而與本次申訴案的情況確實有所出入
且原告亦未從"版友"手中牟利
因為版規並未明確說明假合購真批貨的行為要怎麼處裡
且判決水桶的公告亦未明確說明這是針對"假合購真批貨"來處罰
只是簡單提到"故判定為賣家,送入公海。"
所以我採用了之前對於"賣家自徵"且判決"浸水桶設劣文"的判例來定義
浸水桶對一個版而言,算是最高處分了
說明清楚原因,詳細列出其觸犯的版規,這樣才能讓版友被浸的甘心不是嗎?
再次說明,本次判決是針對版主一審後的二審
所以我是著重在版主水桶理由的完備性,而不是版友行為的正當性
你們說的或許都是對的,不過我認為都在此次申訴範圍之外
請勿再對此次判決做任何回應,剩下的部分留待法務處裡吧
法務會在七月下旬回來的,請版主有耐心一點 ^^"
站務站長 smarttb1
--
▂▄▃▁
▂ ▅▄▂◥██ ▊◥ ▌ █◣ ◥█▉▍█▋◥
◤ ▆▄▁▄ █▊ ▍ ▃◤ █▉ ▌◤ ◥
▍ ◢▊ █ ▃▄▆▇▅▃█▋ ▌ █ smarttbl
█◤▎ ◥ ▊ ▆▄▂◤◤ ▉▅▂▌ ▍
▋、 ▍ ▌ ◤ ▎ ◥ ◢ ◥▌ ▎ by cat91847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4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