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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marttb1 ()》之銘言: : 這個你們版規裡都沒說明清楚喔 : 沒說清楚的東西,界定方法都是從判例來看的 : 依據我查詢合購版之前先例的結果 : 之前你們判決的"賣家自徵"都是由版友來版上假藉合購的名義賣東西給版友 : 但這次是版友以合購的名義來進貨,本質上是完全不相同的 : 所以我的判決是不會變動了 : 還有任何問題的話歡迎找法務上訴,請到PttLaw版 : 站務站長 smarttb1 不好意思,我對這段說明的第4~5行的說明,深感疑惑 我的疑問很簡單:製造者自售,與經銷者從生產者批貨來賣,兩者不都是賣家嗎? 如果說後者的行為可被定義成"消費者", 那麼全國的批貨再販售的經銷商,都應該算是消費者吧 那為何政府還要對經銷商們徵收"營業稅"? 如果有了營利所得,還要徵收"營利所得稅"? 今天我藉由合購的方式,結合眾人的力量去買進東西,我是個"消費者" 但如果我再把這些買進的東西,設置一個賣場後賣出去, 那之前的買進行為就是"批貨",所以這時我就變成"經銷商"了(也就是賣家) 以上這種買進賣出的行為,和我之前採取何種的進貨方式(自力批貨or借用合購), 以及貨品賣出後是否賺錢賠錢,都不會改變身為"經銷商(賣家)"的事實吧? 所以請恕直言,我實在看不出這位申訴者的行為與身分,和之前所謂"賣家自徵" 其本質究竟有何處不同?不都是賣家在合購版上,從事被禁止的賣家自售的行為嗎? 冒昧直言,請海涵 ※ 編輯: hengo 來自: 220.137.67.4 (07/08 0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