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marttb1 ()》之銘言:
: 這個你們版規裡都沒說明清楚喔
: 沒說清楚的東西,界定方法都是從判例來看的
: 依據我查詢合購版之前先例的結果
: 之前你們判決的"賣家自徵"都是由版友來版上假藉合購的名義賣東西給版友
: 但這次是版友以合購的名義來進貨,本質上是完全不相同的
: 所以我的判決是不會變動了
: 還有任何問題的話歡迎找法務上訴,請到PttLaw版
: 站務站長 smarttb1
不好意思,我對這段說明的第4~5行的說明,深感疑惑
我的疑問很簡單:製造者自售,與經銷者從生產者批貨來賣,兩者不都是賣家嗎?
如果說後者的行為可被定義成"消費者",
那麼全國的批貨再販售的經銷商,都應該算是消費者吧
那為何政府還要對經銷商們徵收"營業稅"?
如果有了營利所得,還要徵收"營利所得稅"?
今天我藉由合購的方式,結合眾人的力量去買進東西,我是個"消費者"
但如果我再把這些買進的東西,設置一個賣場後賣出去,
那之前的買進行為就是"批貨",所以這時我就變成"經銷商"了(也就是賣家)
以上這種買進賣出的行為,和我之前採取何種的進貨方式(自力批貨or借用合購),
以及貨品賣出後是否賺錢賠錢,都不會改變身為"經銷商(賣家)"的事實吧?
所以請恕直言,我實在看不出這位申訴者的行為與身分,和之前所謂"賣家自徵"
其本質究竟有何處不同?不都是賣家在合購版上,從事被禁止的賣家自售的行為嗎?
冒昧直言,請海涵
※ 編輯: hengo 來自: 220.137.67.4 (07/08 0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