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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marttb1 ()》之銘言: : ※ 引述《Ciel (小瑜)》之銘言: : : 因為沒有買進所以還不算賣家? : : 那請問 : : 今天書店預售書籍(假設哈利波特) : : 唱片行預售唱片(台灣唱片公司很喜歡讓歌迷預購) : : 也都是還沒有和上游廠商下訂啊 : 對於買唱片 買書的人而言,書店 唱片行算賣家 : 不過對於上游廠商而言,他們也只算是消費者 : 現在的重點是,他在合購版上徵人一起向上游廠商買東西 : 這樣算是賣方嗎? : 他以後會不會賣給別人這點跟本申訴案無關 : 因為浸水桶原因是"賣方自徵",而對於合購版而言,他是賣方嗎? 路人亂入,看了一下版規, 合購版版規的雖無明文定義「賣家自徵」 但在禁止行為中有第1項有合購發起人是賣家與第4項的於合購過程中牟利。 買來賣給別人(包含準備賣給別人),是屬於第4項的行為。 以這次的案件來看, 群組長的意思是,版主的水桶兼劣文處置不符第一項的「合購發起人是賣家」規定, 因此賣家自徵的適用有問題? 但是一般所指的賣家自徵,亦為上述第4項的於合購過程中牟利所涵括。 因此如果版主將原處置撤銷,並修正處置理由重為之,是否不違反判決要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