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marttb1 ()》之銘言:
: ※ 引述《Ciel (小瑜)》之銘言:
: : 因為沒有買進所以還不算賣家?
: : 那請問
: : 今天書店預售書籍(假設哈利波特)
: : 唱片行預售唱片(台灣唱片公司很喜歡讓歌迷預購)
: : 也都是還沒有和上游廠商下訂啊
: 對於買唱片 買書的人而言,書店 唱片行算賣家
: 不過對於上游廠商而言,他們也只算是消費者
: 現在的重點是,他在合購版上徵人一起向上游廠商買東西
: 這樣算是賣方嗎?
: 他以後會不會賣給別人這點跟本申訴案無關
: 因為浸水桶原因是"賣方自徵",而對於合購版而言,他是賣方嗎?
路人亂入,看了一下版規,
合購版版規的雖無明文定義「賣家自徵」
但在禁止行為中有第1項有合購發起人是賣家與第4項的於合購過程中牟利。
買來賣給別人(包含準備賣給別人),是屬於第4項的行為。
以這次的案件來看,
群組長的意思是,版主的水桶兼劣文處置不符第一項的「合購發起人是賣家」規定,
因此賣家自徵的適用有問題?
但是一般所指的賣家自徵,亦為上述第4項的於合購過程中牟利所涵括。
因此如果版主將原處置撤銷,並修正處置理由重為之,是否不違反判決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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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69.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