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scaflone (大骨)》之銘言:
: 路人亂入,看了一下版規,
: 合購版版規的雖無明文定義「賣家自徵」
: 但在禁止行為中有第1項有合購發起人是賣家與第4項的於合購過程中牟利。
: 買來賣給別人(包含準備賣給別人),是屬於第4項的行為。
: 以這次的案件來看,
: 群組長的意思是,版主的水桶兼劣文處置不符第一項的「合購發起人是賣家」規定,
: 因此賣家自徵的適用有問題?
: 但是一般所指的賣家自徵,亦為上述第4項的於合購過程中牟利所涵括。
: 因此如果版主將原處置撤銷,並修正處置理由重為之,是否不違反判決要旨?
補充一下:
這個個案的對象,其簽名檔中,一直有一個商業的食品購物網站連結
裡面公告中 有七月七日發文的: 卑南包子預購中
根據學術網路公約,以及合購版版規,都是嚴禁藉由學術網路牟利
該個案,是在合購進行中遭到版友檢舉,版主群才開始介入調查
如果版主群沒有在合購截止前介入,那麼合購的60個包子去向可想而知
換句話說,今天該個案對象一方面藉由合購行為打自己賣場廣告(連結)
另一方面,藉由合購行為進大量的販售物,這些行為都已經達到「商業」行為
既是商業行為下,說他不是「賣家」,似乎有點為過
縱然他口口聲聲,合購未完成,但是這「未完成」是版主群介入才告停
縱然他口口聲聲,還沒有販賣,但是網站有預購是事實
又怎麼能證明,到時這60個合購的包子不會被合購版友看到他的廣告連結所吸引購買?
那麼豈不是藉由合購拿到批發價格再以市價售出的事實?
群組長意思是要我們版主群上訴
但是上訴對象必須要再過十多天才會回台灣,這件事變成懸案
甚至讓版主群造成困擾
同理,若其他版友也來藉合購之名,行囤貨、批貨之實
那麼版主群該如何處理?版友權益又該如何看待?
這也是合購版版主群必須一再解釋的立場的最大原因
請群組長再行三思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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