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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scaflone (大骨)》之銘言: : ※ 引述《smarttb1 ()》之銘言: : : 對於買唱片 買書的人而言,書店 唱片行算賣家 : : 不過對於上游廠商而言,他們也只算是消費者 : : 現在的重點是,他在合購版上徵人一起向上游廠商買東西 : : 這樣算是賣方嗎? : : 他以後會不會賣給別人這點跟本申訴案無關 : : 因為浸水桶原因是"賣方自徵",而對於合購版而言,他是賣方嗎? : 路人亂入,看了一下版規, 既是路人 你有看我的申訴文嗎 : 合購版版規的雖無明文定義「賣家自徵」 : 但在禁止行為中有第1項有合購發起人是賣家與第4項的於合購過程中牟利。 : 買來賣給別人(包含準備賣給別人),是屬於第4項的行為。 我並沒有在合購過程中牟利 而且是合購過程,之後買來要怎麼樣 那是個人的自由,就連憲法都保障人民有自主權 合購版的版規有限定說合購來的東西只能自己用的話 我也就認了 更何況我申訴文最後幾段話己經寫的很明白了 : 以這次的案件來看, : 群組長的意思是,版主的水桶兼劣文處置不符第一項的「合購發起人是賣家」規定, : 因此賣家自徵的適用有問題? : 但是一般所指的賣家自徵,亦為上述第4項的於合購過程中牟利所涵括。 : 因此如果版主將原處置撤銷,並修正處置理由重為之,是否不違反判決要旨? -- 晴光市場甜甜圈興隆分店 歡迎來捧場 http://jazzspea.24cc.cc/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0.17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