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oxTz (交付的,是靈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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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申訴] 對於新增f-sex主是否違反組規
時間Tue Oct 4 21:06:03 2005
承本板第4297篇文章及pttlaw第3645篇判決,
想請問組務及小組長是否有誤判之嫌?
依據法務之判決,
僅判決因為連署罷免重新開始,所以申訴人Ulva的申訴理由成立。
但是,依據生活娛樂館組規<刪除版主>第三條第二款,
經同意開始連署罷免後,
被連署罷免中之版主不得提出指定新增版主之申請。
而法務的判決並沒有更動到這一點,
也就是
法務並沒有推翻群組長們同意讓罷免進行連署的決議,
那依照組規,應該也等同於U板主並無權利提出新增板主。
組務要E大重開連署的公告應該不等同於否定掉之前E大的連署申請吧?
不然你們就應該請E大重新申請才對,
但你們沒有,
所以應該也就是維持原議,是同意連署的才對。
因此,請組務這邊將新增之A1Yoshi拔除板主職位。
且,案子判決本就有先來後到之分,
群組長們更是之前即以透露E大的申請連署已通過,
只是因組務及小組長課業繁忙,所以遲遲未貼公告,
因此無論如何,
同意申請連署的判決都較U板主新增板主之申請優先。
而U板主顯然在PttLaw板迴避掉這件事實。
因此,請組務及小組長在事情尚有爭議,
且原本之判決跟法務判決不相牴觸的情況下,
不該貿然新增板主。
若法務之後更改判決,
或是組務就接受法務的判決是指此次罷免無效,
因為等於從一開始的申請即整個推翻掉了,
那是否應該再公告,我會重新再申請連署罷免f-sex兩位板主一次。
在組務這邊,結論尚未出來前,
都不應該貿然新增板主,請組務及群組長深思。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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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知道你可以很輕易的見到那個人時,
就算久久不見面,你也會無所謂。
但是當你要見到對方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時,
就算只說再見才一兩天,你也會開始想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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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4.208.91
推 aquaai:我才覺得怪 = =a 10/04 21:51
→ NcThoR:這應該算是站方的重大疏失了吧 10/05 00:12
推 sendtony6:小狐耶... 10/05 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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