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adbadboy (及時行樂)》之銘言:
: ※ 引述《dogkid (C'est la vie)》之銘言:
: : ^^^^^^^^^^^^^^^^^^^^^^^^^^^^^^^^^^^^^^^^^^^^
: : (1)
: : 由申請罷免的時間來看:
: : 組務版 4143篇 9/14 Elitestanley □ [申請][罷免板主] feminine_sex
: : (2)
: : 由申請新增版主的時間來看:
: : 組務版 4225篇 9/28 Ulva □ [新增] feminine_sex版版主
: : (3)
: : 由罷免案開始連署的時間來看:
: : 組務版 4237篇 9/28 badbadboy □ [公告] feminine_sex板主罷免案 開始連署
: : (4)
: : 由組務對於新增版主的判決來看:
: : 組務版 4238篇 9/28 badbadboy R: [新增] feminine_sex版版主
: : 該篇內文:因為罷免申請較本案先提出
: : 且經過半數以上小組長投票同意通過
: : 因此根據規定
: : 被連署罷免中之板主不得提出指定新增板主之申請
: : 男女大不同小組長 badbadboy
: : (5)-1
: : 由組務對於罷免案的重新連署公告來看:
: : 組務版 4266篇 10/02 badbadboy □ [公告] feminine_sex板主罷免案 重新連署
: : 該篇內文:經過討論
: : 群組長認為
: : 理由不一致難免爭議
: : 因此...為了避免所有可能會有的爭議
: : 請申請人Elitestanley以申請罷免時的理由 提出申請
: : 罷免版主
: : (5)-2
: : 組務版 4267篇 10/02 badbadboy R: [公告] feminine_sex板主罷免案 重新連署
: : 該篇內文:補充一下...
: : 因為申請的時候 所填的理由字數太多
: : 連署板上放不上去...
: : 所以我請Elitestanley將連署理由改成 "請參考組務版about_life
: : 4143篇"
: : ---
: : [疑問一]
: : 由以上(1)~(4)點來看:
: : 請參閱4307篇 組務小組長smarttb1文中此句"罷免連署申請未通過之前,板主確實
: : 有權新增板主"
: : 所以相對的此新增版主的申請在4237 & 4238篇時,即遭否決.亦即表示此新增板主
: : 之申請已不具效力了(結案了).
: pttlaw的規定
: 第二十四條(判決之宣告)
: 本站對於法院板之案件作成判決後,將於法院板進行宣判並公告。
: 使用者對於前項之判決不得申訴。
: 宣判結果我們必須要照作
: ulva去申訴 而法務判決Ulva新增A1Yoshi是可以的
: 所以我改變原來的判決 新增A1Yoshi當板主
: 請問哪有法院判原告勝訴之後
: 要原告再去申請一次之理?
: 當然是主動改善
: 要是沒有改善 原告得聲請強制執行
在此案例中,PttLaw的判決為不受理,所以對於此案件的引響力
似乎毫無瓜葛:)
(詳見文末)
: : 若然定要新增板主,是否也應請原申請人在4237 & 4238篇(時間9/28)的判決結果出爐
: : 之後,經由正當的程序重提申請,這才是合乎程序正義的原則,不是嗎?:)
: : 但是9/28~10/2號(罷免申請人第二次提出連署申請&通過之日期)期間,原申請人有重新
: : 提出申請新增板主的要求嗎?既然沒有~何來新增板主之實??????
: : [疑問二]
: : 由以上(5)-1 & (5)-2點來看
: : 1.
: : 組務認為申請的"理由字數過多,所以連署板上放不去".
: : 若然因此的話,那在此想請問一下當初第一次連署的100多人(不論是反對或是贊成者)
: : 是連署連心酸的嗎?是來連連看連好玩的嗎?
: : (理由字數過多~放不上去的話,那大家當初怎連署的?@_@")
: 斷章取義...
: 我第一篇公告說的是要重新連署
: 而重新連署的理由是"如此一來 可避免所有的爭議"
: 然後因為理由塞不下
: 所以我請Elitestanley將理由改為"請參考組務版about_life 4143篇" 並且公告之
: 以免有人又來說"理由不一樣"...blah blah
: 並不是你所說的"組務請原post重提連署的理由是理由字數過多"
個人所指的"重新連署"乃是組務群們撤消組務板4143篇 &4237篇之效力,
而於4266篇公告重新連署之理由為何?
若依照組務上述所言:"如此一來 可避免所有的爭議",
而根據組務板4237篇內容得證:
經過小組長們的投票表決之後(參加投票4員,皆同意通過罷免案),通過4143篇的
申請!!!←個人不知道經由這樣的公正公開的表決程序所通過的申請案,會有
何種的爭議?
若依照組務上述所言:""因為理由塞不下",
那麼可否試問組務板4262篇之內容從何而來?
該篇為從LifeNewboard轉錄之文章,原文在LifeNewboard的張貼日期為9/29,連署
的理由如下,並沒有所謂的罷免理由塞不下之狀況阿......
======<<組務板4262篇>>===========================================
作者 Elitestanley 看板 LifeNewboard
標題 [罷免板主] feminine_sex
時間 Thu Sep 29 00:02:45 2005
罷免板主
英文名稱: feminine_sex
板主 ID : Ulva
罷免原因:
1:版主砍文雙重標準,對於違反版規的處理太過不公
2:版主明顯偏袒某些特定人士,對版友們的申訴視而不見
3:版主在"罷免審核時間"竟然推薦該版的亂源為版主,其心可議
4:版主在feminine_sex版宣揚第三者無罪論,引起版友評論後竟然
濫用版主職權刪除該討論串,是否適合擔任版主,有待考量
連署結束時間: (1129132965)Thu Oct 13 00:02:45 2005
----------總計----------
支持人數:138 反對人數:26
===============================================================
: : 2.若然組務請原post重提連署的理由是"理由字數過多",那麼在程序原則上,是否即
: : 已經承認第一次連署的效力(時間點上)?
: : 請參閱組務4267篇此句:請Elitestanley將連署理由改成 "請參考組務版about_life
: : 4143篇"
: : 亦即重提連署的罷免申請,在時間點上視同為初次罷免連署申請的時間.
: : 若視同,則詳見[疑問一],何來新增板主之實??????
: : 若不視同,還是請詳見[疑問一],原申請新增版主之當事人有否在9/28~10/2此期間
: : 重提申請?若無~何來新增板主之實??????
: 這部份上面說過了
: : ^^^^^^^^^^^^^^^^^^^^^^^^^^^^^^^^^^^^^^^^^
: : 以此案例來看,會讓人覺得組規跟組務小組之間還蠻陌生的 !!!
: : ^^^^^^^^^^^^^^^^
: : [疑問三]
: : 在此請問上述的(5)-1 & (5)-2點算是組務群上處理的瑕疵嗎?
: : 若是瑕疵,則詳見上述[疑問二]:
: : 重提罷免的連署申請,在申請的時間點上是否視同為第一次的提出申請罷免時間?
: : 若是視同,則何來ulva的申訴成功?何來新增板主之實?
: : 若是不視同,則還煩請組務群們能否解釋上述[疑問二]當中的一些疑問
: : (解釋不出來就無須解釋了,誰叫你們是組務,你們說了算,但請別硬凹阿 @@")
: : 剛剛搜尋了一下版面上新增板主的申請文,發現按照慣例都是板主提出申請
: : 後,組務在該文推文done,則表示該申請案通過.亦即若組務沒有在該文推文
: : done,則表示該文僅是申請,組務尚未受理.
: : 而U user訴求的重點是新增板主文章post在前,組務申請受理通過罷免連署
: : 文章post在後,所以當然可以新增板主.
: : 那麼在此想請問一下,在組務版 4225篇當中,有組務們在底下推了個文寫了個
: : done表示受理嗎?:p
: 我有公告說新增A1Yoshi為板主了
: 組務也標了已處理
: 何來瑕疵?
此部份爭議還請見個人於此篇文章中之下述段落.
: : 若無,則是否表示此新增板主的申請文(4225篇)跟申請罷免文(4143篇)二者都
: : 尚在受理當中.而二文的張貼先後次序是4143篇罷免申請在先,4225篇申請新
: : 增板主在後.
: : 簡言之已文章的張貼時間點來看 : 4143篇在前,4225篇在後
: : 已 受理時間點來看 : 亦是4143篇在前(相依於4237篇),
: : 4225篇在後(相依於4238篇)
: : 所以不管在文章張貼的時間點或是實際的受理來看不都是4143篇在前,4225篇
: : 在後嗎:p
: : 既然如此的話~想請問組務群們,不知道所謂的"瑕疵"(詳見[疑問三])意指為
: : 何? 以及可否明確指出U user所謂的時間點的爭議為何?
: : (同疑問三,若是解釋不出來就無須解釋了,誰叫你們是組務,你們說了算,但請別
: : 硬凹阿 @@")
: : 綜合以上,個人覺得新增版主在程序上似乎有過多的人為主觀因素之介入,反而
: : 忽略了原本的"依規"(生活娛樂館群組組規) @_@"
: 我想說的就是這些...
: 判決就是判決
請注意,PttLaw的判決並未對於此案例有引響著,判決的主導權還是在
生活群組娛樂館組務群.(詳見文末)
: 而群組長也認為ulva的申請(在時間點上)是合乎規定的
: 扯時間點的問題已無必要
: 以上
: badbadboy
以下節錄您在4329篇之內容
(PS:為了避免有有斷章取義之嫌,將組務該篇的發言全文節錄了)
=======<<4329篇>>==============
針對你的問題回一下好了...
我剛剛有在小組長板看到claus大的回應
他說他以前的做法是簽切結書...
if A 又出事
舉薦的B也一併懲處
另外不是提出板主申請就要同意...
組長是有裁量權
可以不適任為由拒絕
就這樣
badbadboy
=====================================
由上述您的發言"另外不是提出板主申請就要同意..."此句,以及全文內來看:
亦即表示著(實務上亦是如此)在組務板的申請文章,張貼的動作僅視為"申請"
而已,但實際的"受理"動作則端看組務群們的受理同意與否.
而對照蒐尋了一下組務板版面上過往新增板主的申請文當中(因文章眾多,
不一一節錄篇名/日期了),會發現按照慣例都是板主提出申請後,組務在
該文推文done,則表示該申請案通過. → 亦即表示若組務沒有在該文推文
done,則表示該文目前現階段僅是申請,組務尚未受理(同意與否).
又詳見組務版 4225篇 9/28 Ulva □ [新增] feminine_sex版版主
並沒有組務在該篇推文回覆done,亦即表示此文章僅是申請,組務尚未受理以
及同意.
而又詳見組務板 4237篇 9/28 badbadboy □ [公告] feminine_sex板主罷
免案開始連署
===========<<4237篇>>=============
申請原文:
#4143 m 6 9/14 Elitestanley □ [申請][罷免板主] feminine_sex
經過小組長們的投票表決
有參加投票的4人
smarttb1, doze, badbadboy以及MingZhong
皆對本案表示同意
因此通過罷免案
Elitestanley可於LifeNewboard提出罷免連署
男女大不同小組長 badbadboy
==================================
該篇為小組長們投票表決通過的,亦即此罷免連署提案除了已有申請之實(張
貼於組務板)之外,並且已經經由組務群們"受理通過"並公告展開連署.所以
若以程序的受理"完成"的時間點來探討的話,則該4225篇即應視為已遭否決了.
為何應視為已遭否決?請詳見生活娛樂館組規V2.0-刪除板主部分-3-2點
2>經同意開始連署罷免後
被連署罷免中之版主不得提出指定新增版主之申請
此"不得"應可解釋為:不因,不該.
而經由組規當中該條文之律定可證,4225篇該篇之效力為不存在的,亦即已經沒有
一個受理的依據了,既然沒有了受理的依據了,當然可視為不存在的,不具效力的.
亦即表示若要重新申請新增板主之要求,則必須在1.無人申請連署罷免該板主以及
2.組務尚未受理通過該罷免案的前提之下(二者缺一不可),方可重提申請.
而又在4266篇/4267篇,組務公告了重新連署申請.該二篇之公告日期為10/2,
亦即表示撤消了4237/4238篇的生效效力,這亦表示著在4237/4238篇~4266/4267
篇之期間(9/28~10/2)為無人申請連署罷免板主的狀態(無人申請當然就不會
有組務受理之動作了)!
即表示著在此期間(9/28~10/2)內,若4225篇原作者欲重新申請新增板主之請求
是為合乎程序暨生活娛樂群組組規V2.0之規定的,且組務群們不得拒絕受理.
但是4225篇該篇原作者有在9/28~10/2的期間內重新申請新增板主嗎?
答案是:並沒有
但目前的狀況卻是組務們已通過新增板主之請求了(id也掛上去了),試問這難道
不算一種瑕疵嗎?這是瑕疵之一!
(或是說組務們有其他合乎程序以及組規的原因,及理由可以證明這不是瑕疵?)
而在PttLaw 3639篇中,該篇作者U user的訴求如下,PttLaw 3645篇當中對於
3639篇的判決如下.
======<<<茲節錄PttLaw 3639篇 該篇作者所提之訴求內容>>>======
罷免案之申請,是9/14於About_Life版提出。
( 4143 m 6 9/14 Elitestanley □ [申請][罷免板主] feminine_sex)
小組長的同意認可該罷免案之公告,是於本人提出新增版主後才發表。
又,LifeNewboard版的罷免連署投票,也是在本人提出新增版主後隔天才提出。
根據組規,是在經"同意"開始連署罷免後,版主才不得提出新增版主的申請。
無論如何,都是在本人提出新增版主申請之後才發生的。
(除該篇申請罷免連署案但尚未經小組長批准同意之文章)
又,LifeNewboard版的罷免連署的罷免原因也更改了(和原申請案相比),
,小組長badbadboy居然也認可,並張貼於feminine_sex板上。
故,申訴BoyMeetsGirl群組小組長badbadboy判決不公。
======<<PttLaw 3645篇之判決>>==================================
本案看板管理之小組長既以決定重新連署,
則就此部分先前爭議即不復存在,對申訴人自亦不具權利保護之必要
,因此本院應為不受理之裁定。
至於原先擔任該板板主之人復被提名為該板板主一事,應視其版規及群組規章
是否有禁止之規定,否則當無禁止之必要。
===============================================================
PttLaw 3639篇當中所述求的時間點爭議上,個人恕不多贅述了(理由以及原因詳
見上方數段內容)
而另PttLaw3645篇的判決結果為不受理
理由為既以決定重新連署,則就此部分先前爭議即不復存在
請注意上頭的藍色字體那句話,由該句話當中足可證明PttLaw的判決乃依據
生活娛樂群組組務板當中,組務群們的判決為考量依規.(亦即此案例在實際
的判決主導權上,還是回歸到生活娛樂群組組務板)
而組務的判決為何?組務的判決是請罷免者"重新連署"
(詳見組務板4143/4237/4262/4266篇之相關聯,以及PttLaw 3645篇判決中之此句
敘述:看板管理之小組長既以決定"重新連署")
而個人在此較為有疑問的乃是組務群們撤消組務板4143篇(申請) & 4237篇(公告
開始連署) & 4266篇(該篇有100多人連署了)之效力,而於4266篇公告重新連署之
理由為何???這是瑕疵之二
====<<組務板 4237篇>>===================================
申請原文:
#4143 m 6 9/14 Elitestanley □ [申請][罷免板主] feminine_sex
經過小組長們的投票表決
有參加投票的4人
smarttb1, doze, badbadboy以及MingZhong
皆對本案表示同意
因此通過罷免案
Elitestanley可於LifeNewboard提出罷免連署
男女大不同小組長 badbadboy
======<<組務板4262篇>>===========================================
作者 Elitestanley 看板 LifeNewboard
標題 [罷免板主] feminine_sex
時間 Thu Sep 29 00:02:45 2005
罷免板主
英文名稱: feminine_sex
板主 ID : Ulva
罷免原因:
1:版主砍文雙重標準,對於違反版規的處理太過不公
2:版主明顯偏袒某些特定人士,對版友們的申訴視而不見
3:版主在"罷免審核時間"竟然推薦該版的亂源為版主,其心可議
4:版主在feminine_sex版宣揚第三者無罪論,引起版友評論後竟然
濫用版主職權刪除該討論串,是否適合擔任版主,有待考量
連署結束時間: (1129132965)Thu Oct 13 00:02:45 2005
----------總計----------
支持人數:138 反對人數:26
===============================================================
PS:以上乃為個人對此事件的看法,對事不對人,非針對案例中受爭議之id,亦非
針對組務群,僅止於探討程序原則上之看法以及討論.
PS2:可以聊聊對此事件的程序看法或是建議嗎?:)
個人覺得實務上應為否決4225篇之效力(實際上理當也應是如此@@"),加上
4225篇原作者亦未在9/28~10/2號此段撤消 & 重新連署罷免的時間內,合法
的重新申請新增板主,所以相對的不應有A user新增為板主之實.
所以實務上的現況應是4143篇 & 4237篇仍為生效之狀況,罷免板主連署中,
而A user若欲申請為該板板主,理當等罷免連署的結果出爐之後,方依據該
結果之不同而處理之.若結果為罷免不通過,則由該板板主在組務板提出新增
板主之要求,經組務受理通過後核可之.若罷免通過,則A user應至LifeNewboard
版提出連署,再於組務版提出申請之.
但是實際的現況當中,組務們為何撤銷E user於4143篇(申請) & 4237篇(公告
開始連署) & 4266篇(超過100的user投票連署了)之效力,這真的就是羅生門了:p
(在此系列文章當中似乎沒有相關的公告,或是文章可以循察此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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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5.116.77
※ 編輯: dogkid 來自: 61.225.116.77 (10/06 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