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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adbadboy (及時行樂)》之銘言: : ※ 引述《dogkid (C'est la vie)》之銘言: : : ^^^^^^^^^^^^^^^^^^^^^^^^^^^^^^^^^^^^^^^^^^^^ : : (1) : : 由申請罷免的時間來看: : : 組務版 4143篇 9/14 Elitestanley □ [申請][罷免板主] feminine_sex : : (2) : : 由申請新增版主的時間來看: : : 組務版 4225篇 9/28 Ulva □ [新增] feminine_sex版版主 : : (3) : : 由罷免案開始連署的時間來看: : : 組務版 4237篇 9/28 badbadboy □ [公告] feminine_sex板主罷免案 開始連署 : : (4) : : 由組務對於新增版主的判決來看: : : 組務版 4238篇 9/28 badbadboy R: [新增] feminine_sex版版主 : : 該篇內文:因為罷免申請較本案先提出 : : 且經過半數以上小組長投票同意通過 : : 因此根據規定 : : 被連署罷免中之板主不得提出指定新增板主之申請 : : 男女大不同小組長 badbadboy : : (5)-1 : : 由組務對於罷免案的重新連署公告來看: : : 組務版 4266篇 10/02 badbadboy □ [公告] feminine_sex板主罷免案 重新連署 : : 該篇內文:經過討論 : : 群組長認為 : : 理由不一致難免爭議 : : 因此...為了避免所有可能會有的爭議 : : 請申請人Elitestanley以申請罷免時的理由 提出申請 : : 罷免版主 : : (5)-2 : : 組務版 4267篇 10/02 badbadboy R: [公告] feminine_sex板主罷免案 重新連署 : : 該篇內文:補充一下... : : 因為申請的時候 所填的理由字數太多 : : 連署板上放不上去... : : 所以我請Elitestanley將連署理由改成 "請參考組務版about_life : : 4143篇" : : --- : : [疑問一] : : 由以上(1)~(4)點來看: : : 請參閱4307篇 組務小組長smarttb1文中此句"罷免連署申請未通過之前,板主確實 : : 有權新增板主" : : 所以相對的此新增版主的申請在4237 & 4238篇時,即遭否決.亦即表示此新增板主 : : 之申請已不具效力了(結案了). : pttlaw的規定 : 第二十四條(判決之宣告) : 本站對於法院板之案件作成判決後,將於法院板進行宣判並公告。 : 使用者對於前項之判決不得申訴。 : 宣判結果我們必須要照作 : ulva去申訴 而法務判決Ulva新增A1Yoshi是可以的 : 所以我改變原來的判決 新增A1Yoshi當板主 : 請問哪有法院判原告勝訴之後 : 要原告再去申請一次之理? : 當然是主動改善 : 要是沒有改善 原告得聲請強制執行 在此案例中,PttLaw的判決為不受理,所以對於此案件的引響力 似乎毫無瓜葛:) (詳見文末) : : 若然定要新增板主,是否也應請原申請人在4237 & 4238篇(時間9/28)的判決結果出爐 : : 之後,經由正當的程序重提申請,這才是合乎程序正義的原則,不是嗎?:) : : 但是9/28~10/2號(罷免申請人第二次提出連署申請&通過之日期)期間,原申請人有重新 : : 提出申請新增板主的要求嗎?既然沒有~何來新增板主之實?????? : : [疑問二] : : 由以上(5)-1 & (5)-2點來看 : : 1. : : 組務認為申請的"理由字數過多,所以連署板上放不去". : : 若然因此的話,那在此想請問一下當初第一次連署的100多人(不論是反對或是贊成者) : : 是連署連心酸的嗎?是來連連看連好玩的嗎? : : (理由字數過多~放不上去的話,那大家當初怎連署的?@_@") : 斷章取義... : 我第一篇公告說的是要重新連署 : 而重新連署的理由是"如此一來 可避免所有的爭議" : 然後因為理由塞不下 : 所以我請Elitestanley將理由改為"請參考組務版about_life 4143篇" 並且公告之 : 以免有人又來說"理由不一樣"...blah blah : 並不是你所說的"組務請原post重提連署的理由是理由字數過多" 個人所指的"重新連署"乃是組務群們撤消組務板4143篇 &4237篇之效力, 而於4266篇公告重新連署之理由為何? 若依照組務上述所言:"如此一來 可避免所有的爭議", 而根據組務板4237篇內容得證: 經過小組長們的投票表決之後(參加投票4員,皆同意通過罷免案),通過4143篇的 申請!!!←個人不知道經由這樣的公正公開的表決程序所通過的申請案,會有 何種的爭議? 若依照組務上述所言:""因為理由塞不下", 那麼可否試問組務板4262篇之內容從何而來? 該篇為從LifeNewboard轉錄之文章,原文在LifeNewboard的張貼日期為9/29,連署 的理由如下,並沒有所謂的罷免理由塞不下之狀況阿...... ======<<組務板4262篇>>=========================================== 作者 Elitestanley 看板 LifeNewboard 標題 [罷免板主] feminine_sex 時間 Thu Sep 29 00:02:45 2005 罷免板主 英文名稱: feminine_sex 板主 ID : Ulva 罷免原因: 1:版主砍文雙重標準,對於違反版規的處理太過不公 2:版主明顯偏袒某些特定人士,對版友們的申訴視而不見 3:版主在"罷免審核時間"竟然推薦該版的亂源為版主,其心可議 4:版主在feminine_sex版宣揚第三者無罪論,引起版友評論後竟然 濫用版主職權刪除該討論串,是否適合擔任版主,有待考量 連署結束時間: (1129132965)Thu Oct 13 00:02:45 2005 ----------總計---------- 支持人數:138 反對人數:26 =============================================================== : : 2.若然組務請原post重提連署的理由是"理由字數過多",那麼在程序原則上,是否即 : : 已經承認第一次連署的效力(時間點上)? : : 請參閱組務4267篇此句:請Elitestanley將連署理由改成 "請參考組務版about_life : : 4143篇" : : 亦即重提連署的罷免申請,在時間點上視同為初次罷免連署申請的時間. : : 若視同,則詳見[疑問一],何來新增板主之實?????? : : 若不視同,還是請詳見[疑問一],原申請新增版主之當事人有否在9/28~10/2此期間 : : 重提申請?若無~何來新增板主之實?????? : 這部份上面說過了 : : ^^^^^^^^^^^^^^^^^^^^^^^^^^^^^^^^^^^^^^^^^ : : 以此案例來看,會讓人覺得組規跟組務小組之間還蠻陌生的 !!! : : ^^^^^^^^^^^^^^^^ : : [疑問三] : : 在此請問上述的(5)-1 & (5)-2點算是組務群上處理的瑕疵嗎? : : 若是瑕疵,則詳見上述[疑問二]: : : 重提罷免的連署申請,在申請的時間點上是否視同為第一次的提出申請罷免時間? : : 若是視同,則何來ulva的申訴成功?何來新增板主之實? : : 若是不視同,則還煩請組務群們能否解釋上述[疑問二]當中的一些疑問 : : (解釋不出來就無須解釋了,誰叫你們是組務,你們說了算,但請別硬凹阿 @@") : : 剛剛搜尋了一下版面上新增板主的申請文,發現按照慣例都是板主提出申請 : : 後,組務在該文推文done,則表示該申請案通過.亦即若組務沒有在該文推文 : : done,則表示該文僅是申請,組務尚未受理. : : 而U user訴求的重點是新增板主文章post在前,組務申請受理通過罷免連署 : : 文章post在後,所以當然可以新增板主. : : 那麼在此想請問一下,在組務版 4225篇當中,有組務們在底下推了個文寫了個 : : done表示受理嗎?:p : 我有公告說新增A1Yoshi為板主了 : 組務也標了已處理 : 何來瑕疵? 此部份爭議還請見個人於此篇文章中之下述段落. : : 若無,則是否表示此新增板主的申請文(4225篇)跟申請罷免文(4143篇)二者都 : : 尚在受理當中.而二文的張貼先後次序是4143篇罷免申請在先,4225篇申請新 : : 增板主在後. : : 簡言之已文章的張貼時間點來看 : 4143篇在前,4225篇在後 : : 已 受理時間點來看 : 亦是4143篇在前(相依於4237篇), : : 4225篇在後(相依於4238篇) : : 所以不管在文章張貼的時間點或是實際的受理來看不都是4143篇在前,4225篇 : : 在後嗎:p : : 既然如此的話~想請問組務群們,不知道所謂的"瑕疵"(詳見[疑問三])意指為 : : 何? 以及可否明確指出U user所謂的時間點的爭議為何? : : (同疑問三,若是解釋不出來就無須解釋了,誰叫你們是組務,你們說了算,但請別 : : 硬凹阿 @@") : : 綜合以上,個人覺得新增版主在程序上似乎有過多的人為主觀因素之介入,反而 : : 忽略了原本的"依規"(生活娛樂館群組組規) @_@" : 我想說的就是這些... : 判決就是判決 請注意,PttLaw的判決並未對於此案例有引響著,判決的主導權還是在 生活群組娛樂館組務群.(詳見文末) : 而群組長也認為ulva的申請(在時間點上)是合乎規定的 : 扯時間點的問題已無必要 : 以上 : badbadboy 以下節錄您在4329篇之內容 (PS:為了避免有有斷章取義之嫌,將組務該篇的發言全文節錄了) =======<<4329篇>>============== 針對你的問題回一下好了... 我剛剛有在小組長板看到claus大的回應 他說他以前的做法是簽切結書... if A 又出事 舉薦的B也一併懲處 另外不是提出板主申請就要同意... 組長是有裁量權 可以不適任為由拒絕 就這樣 badbadboy ===================================== 由上述您的發言"另外不是提出板主申請就要同意..."此句,以及全文內來看: 亦即表示著(實務上亦是如此)在組務板的申請文章,張貼的動作僅視為"申請" 而已,但實際的"受理"動作則端看組務群們的受理同意與否. 而對照蒐尋了一下組務板版面上過往新增板主的申請文當中(因文章眾多, 不一一節錄篇名/日期了),會發現按照慣例都是板主提出申請後,組務在 該文推文done,則表示該申請案通過. → 亦即表示若組務沒有在該文推文 done,則表示該文目前現階段僅是申請,組務尚未受理(同意與否). 又詳見組務版 4225篇 9/28 Ulva □ [新增] feminine_sex版版主 並沒有組務在該篇推文回覆done,亦即表示此文章僅是申請,組務尚未受理以 及同意. 而又詳見組務板 4237篇 9/28 badbadboy □ [公告] feminine_sex板主罷 免案開始連署 ===========<<4237篇>>============= 申請原文: #4143 m 6 9/14 Elitestanley □ [申請][罷免板主] feminine_sex 經過小組長們的投票表決 有參加投票的4人 smarttb1, doze, badbadboy以及MingZhong 皆對本案表示同意 因此通過罷免案 Elitestanley可於LifeNewboard提出罷免連署 男女大不同小組長 badbadboy ================================== 該篇為小組長們投票表決通過的,亦即此罷免連署提案除了已有申請之實(張 貼於組務板)之外,並且已經經由組務群們"受理通過"並公告展開連署.所以 若以程序的受理"完成"的時間點來探討的話,則該4225篇即應視為已遭否決了. 為何應視為已遭否決?請詳見生活娛樂館組規V2.0-刪除板主部分-3-2點 2>經同意開始連署罷免後 被連署罷免中之版主不得提出指定新增版主之申請 此"不得"應可解釋為:不因,不該. 而經由組規當中該條文之律定可證,4225篇該篇之效力為不存在的,亦即已經沒有 一個受理的依據了,既然沒有了受理的依據了,當然可視為不存在的,不具效力的. 亦即表示若要重新申請新增板主之要求,則必須在1.無人申請連署罷免該板主以及 2.組務尚未受理通過該罷免案的前提之下(二者缺一不可),方可重提申請. 而又在4266篇/4267篇,組務公告了重新連署申請.該二篇之公告日期為10/2, 亦即表示撤消了4237/4238篇的生效效力,這亦表示著在4237/4238篇~4266/4267 篇之期間(9/28~10/2)為無人申請連署罷免板主的狀態(無人申請當然就不會 有組務受理之動作了)! 即表示著在此期間(9/28~10/2)內,若4225篇原作者欲重新申請新增板主之請求 是為合乎程序暨生活娛樂群組組規V2.0之規定的,且組務群們不得拒絕受理. 但是4225篇該篇原作者有在9/28~10/2的期間內重新申請新增板主嗎? 答案是:並沒有 但目前的狀況卻是組務們已通過新增板主之請求了(id也掛上去了),試問這難道 不算一種瑕疵嗎?這是瑕疵之一! (或是說組務們有其他合乎程序以及組規的原因,及理由可以證明這不是瑕疵?) 而在PttLaw 3639篇中,該篇作者U user的訴求如下,PttLaw 3645篇當中對於 3639篇的判決如下. ======<<<茲節錄PttLaw 3639篇 該篇作者所提之訴求內容>>>====== 罷免案之申請,是9/14於About_Life版提出。 ( 4143 m 6 9/14 Elitestanley □ [申請][罷免板主] feminine_sex) 小組長的同意認可該罷免案之公告,是於本人提出新增版主後才發表。 又,LifeNewboard版的罷免連署投票,也是在本人提出新增版主後隔天才提出。 根據組規,是在經"同意"開始連署罷免後,版主才不得提出新增版主的申請。 無論如何,都是在本人提出新增版主申請之後才發生的。 (除該篇申請罷免連署案但尚未經小組長批准同意之文章) 又,LifeNewboard版的罷免連署的罷免原因也更改了(和原申請案相比), ,小組長badbadboy居然也認可,並張貼於feminine_sex板上。 故,申訴BoyMeetsGirl群組小組長badbadboy判決不公。 ======<<PttLaw 3645篇之判決>>================================== 本案看板管理之小組長既以決定重新連署, 則就此部分先前爭議即不復存在,對申訴人自亦不具權利保護之必要 ,因此本院應為不受理之裁定。 至於原先擔任該板板主之人復被提名為該板板主一事,應視其版規及群組規章 是否有禁止之規定,否則當無禁止之必要。 =============================================================== PttLaw 3639篇當中所述求的時間點爭議上,個人恕不多贅述了(理由以及原因詳 見上方數段內容) 而另PttLaw3645篇的判決結果為不受理 理由為既以決定重新連署,則就此部分先前爭議即不復存在 請注意上頭的藍色字體那句話,由該句話當中足可證明PttLaw的判決乃依據 生活娛樂群組組務板當中,組務群們的判決為考量依規.(亦即此案例在實際 的判決主導權上,還是回歸到生活娛樂群組組務板) 而組務的判決為何?組務的判決是請罷免者"重新連署" (詳見組務板4143/4237/4262/4266篇之相關聯,以及PttLaw 3645篇判決中之此句 敘述:看板管理之小組長既以決定"重新連署") 而個人在此較為有疑問的乃是組務群們撤消組務板4143篇(申請) & 4237篇(公告 開始連署) & 4266篇(該篇有100多人連署了)之效力,而於4266篇公告重新連署之 理由為何???這是瑕疵之二 ====<<組務板 4237篇>>=================================== 申請原文: #4143 m 6 9/14 Elitestanley □ [申請][罷免板主] feminine_sex 經過小組長們的投票表決 有參加投票的4人 smarttb1, doze, badbadboy以及MingZhong 皆對本案表示同意 因此通過罷免案 Elitestanley可於LifeNewboard提出罷免連署 男女大不同小組長 badbadboy ======<<組務板4262篇>>=========================================== 作者 Elitestanley 看板 LifeNewboard 標題 [罷免板主] feminine_sex 時間 Thu Sep 29 00:02:45 2005 罷免板主 英文名稱: feminine_sex 板主 ID : Ulva 罷免原因: 1:版主砍文雙重標準,對於違反版規的處理太過不公 2:版主明顯偏袒某些特定人士,對版友們的申訴視而不見 3:版主在"罷免審核時間"竟然推薦該版的亂源為版主,其心可議 4:版主在feminine_sex版宣揚第三者無罪論,引起版友評論後竟然 濫用版主職權刪除該討論串,是否適合擔任版主,有待考量 連署結束時間: (1129132965)Thu Oct 13 00:02:45 2005 ----------總計---------- 支持人數:138 反對人數:26 =============================================================== PS:以上乃為個人對此事件的看法,對事不對人,非針對案例中受爭議之id,亦非 針對組務群,僅止於探討程序原則上之看法以及討論. PS2:可以聊聊對此事件的程序看法或是建議嗎?:) 個人覺得實務上應為否決4225篇之效力(實際上理當也應是如此@@"),加上 4225篇原作者亦未在9/28~10/2號此段撤消 & 重新連署罷免的時間內,合法 的重新申請新增板主,所以相對的不應有A user新增為板主之實. 所以實務上的現況應是4143篇 & 4237篇仍為生效之狀況,罷免板主連署中, 而A user若欲申請為該板板主,理當等罷免連署的結果出爐之後,方依據該   結果之不同而處理之.若結果為罷免不通過,則由該板板主在組務板提出新增 板主之要求,經組務受理通過後核可之.若罷免通過,則A user應至LifeNewboard 版提出連署,再於組務版提出申請之. 但是實際的現況當中,組務們為何撤銷E user於4143篇(申請) & 4237篇(公告 開始連署) & 4266篇(超過100的user投票連署了)之效力,這真的就是羅生門了:p (在此系列文章當中似乎沒有相關的公告,或是文章可以循察此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5.116.77 ※ 編輯: dogkid 來自: 61.225.116.77 (10/06 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