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結論就是...
: 感覺上你好像沒有把所有的文章都看過
: 僅憑幾篇公告, 文章
: 就斷章取義、以偏概全來指證我們的瑕疵
^^^^^^^^^^^^^^^^^^^^^^^^^^^^^^^^^^
關於這點,相信組務板上瀏覽過此討論串當中,個人所張貼之文章的諸位,
心中自有一把尺 :)
也還煩請針對個人於4342篇所指之瑕疵之一 & 二,此二點來回覆討論.
: 有誤導群眾之嫌
^^^^^^^^^^^^^^
若組務可以三番二次的斷論敝人的文章有斷章取義之嫌,誤導群眾之嫌,
那個人是否可以針對敝人於4342篇所提及之瑕疵一二來向組務群們請教,
並且指控組務群們有私心,以及規避組規監督,逕自決定重新連署之嫌疑?
另關於瑕疵二此點:
還煩請組務群們明確指出,根據組規當中的哪一條律定可以撤消組務板4143
篇(申請)& 4237篇(公告開始連署) & 4266篇(該篇有100多人連署了)之效力?
這是瑕疵之二
PS:請別跟我說是依據4266篇當中所述之"群組長認為理由不一致難免爭議"來當
依據
PS2:組務群所下的任何判決,理當應以組規為依據.
PS3:請別拿著PttLaw 3645篇的判決當作擋箭牌,基本上該判決的強制力之前提為
回歸到組務板(以組規為依據),所以請針對個人4342篇所提及之瑕疵一二來
回覆即可.
: 對於您所提出的疑問
: 我認為我在這篇文章還有本板#4334的回答應該夠詳盡了
: 因此若非必要 我對你這篇文章就不做出回應了
: 以上
: 男女大不同 小組長 badbadboy 2005.10.06
若是針對程序原則上的討論,我們應當有蠻多討論空間
(當然若是三翻二次,動輒用斷章取義,誤導群眾等用字來誣指他人,
那就敬謝不敏了:p)
以上對事對程序原則而討論~非針對人,若有錯誤(非依組規)的判決,或是
組規當中有明確不足的部分,能夠互相加以討論並修訂之,難道不是好事嗎?
還是說這是於組務板上所不容的? @_@"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3.72.107
※ 編輯: dogkid 來自: 218.163.72.107 (10/06 1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