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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論就是... : 感覺上你好像沒有把所有的文章都看過 : 僅憑幾篇公告, 文章 : 就斷章取義、以偏概全來指證我們的瑕疵 ^^^^^^^^^^^^^^^^^^^^^^^^^^^^^^^^^^ 關於這點,相信組務板上瀏覽過此討論串當中,個人所張貼之文章的諸位, 心中自有一把尺 :) 也還煩請針對個人於4342篇所指之瑕疵之一 & 二,此二點來回覆討論. : 有誤導群眾之嫌 ^^^^^^^^^^^^^^ 若組務可以三番二次的斷論敝人的文章有斷章取義之嫌,誤導群眾之嫌, 那個人是否可以針對敝人於4342篇所提及之瑕疵一二來向組務群們請教, 並且指控組務群們有私心,以及規避組規監督,逕自決定重新連署之嫌疑? 另關於瑕疵二此點: 還煩請組務群們明確指出,根據組規當中的哪一條律定可以撤消組務板4143 篇(申請)& 4237篇(公告開始連署) & 4266篇(該篇有100多人連署了)之效力? 這是瑕疵之二 PS:請別跟我說是依據4266篇當中所述之"群組長認為理由不一致難免爭議"來當 依據 PS2:組務群所下的任何判決,理當應以組規為依據. PS3:請別拿著PttLaw 3645篇的判決當作擋箭牌,基本上該判決的強制力之前提為 回歸到組務板(以組規為依據),所以請針對個人4342篇所提及之瑕疵一二來 回覆即可. : 對於您所提出的疑問 : 我認為我在這篇文章還有本板#4334的回答應該夠詳盡了 : 因此若非必要 我對你這篇文章就不做出回應了 : 以上 : 男女大不同 小組長 badbadboy 2005.10.06 若是針對程序原則上的討論,我們應當有蠻多討論空間 (當然若是三翻二次,動輒用斷章取義,誤導群眾等用字來誣指他人, 那就敬謝不敏了:p) 以上對事對程序原則而討論~非針對人,若有錯誤(非依組規)的判決,或是 組規當中有明確不足的部分,能夠互相加以討論並修訂之,難道不是好事嗎? 還是說這是於組務板上所不容的? @_@"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3.72.107 ※ 編輯: dogkid 來自: 218.163.72.107 (10/06 1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