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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ogkid (C'est la vie)》之銘言: : ※ 引述《badbadboy (及時行樂)》之銘言: : : pttlaw的規定 : : 第二十四條(判決之宣告) : : 本站對於法院板之案件作成判決後,將於法院板進行宣判並公告。 : : 使用者對於前項之判決不得申訴。 : : 宣判結果我們必須要照作 : : ulva去申訴 而法務判決Ulva新增A1Yoshi是可以的 : : 所以我改變原來的判決 新增A1Yoshi當板主 : : 請問哪有法院判原告勝訴之後 : : 要原告再去申請一次之理? : : 當然是主動改善 : : 要是沒有改善 原告得聲請強制執行 : 在此案例中,PttLaw的判決為不受理,所以對於此案件的引響力 : 似乎毫無瓜葛:) pttlaw #3645 原文下面的這段 ============================================================================== 至於原先擔任該板板主之人復被提名為該板板主一事,應視其版規及群組規章 是否有禁止之規定,否則當無禁止之必要。 ============================================================================== 說明"原先擔任該板板主之人復被提名為該板板主一事,應視其版規及群組規章 是否有禁止之規定,否則當無禁止之必要。" 這裡所謂"原先擔任該板板主之人"就是A1Yoshi Ulva當時轉寄了法務DonaldLam給他的回信 到我的信箱 內容是解釋pttlaw #3645判決的意思 說明Ulva新增A1Yoshi為板主一事是可以的 那篇判決我也看不太懂 所以我也來信去問了DonaldLam 得到的回覆是一樣的 這些我在本板#4301 都有提出說明 怎麼會"毫無瓜葛"? : (詳見文末) : : 斷章取義... : : 我第一篇公告說的是要重新連署 : : 而重新連署的理由是"如此一來 可避免所有的爭議" : : 然後因為理由塞不下 : : 所以我請Elitestanley將理由改為"請參考組務版about_life 4143篇" 並且公告之 : : 以免有人又來說"理由不一樣"...blah blah : : 並不是你所說的"組務請原post重提連署的理由是理由字數過多" : 個人所指的"重新連署"乃是組務群們撤消組務板4143篇 &4237篇之效力, : 而於4266篇公告重新連署之理由為何? : 若依照組務上述所言:"如此一來 可避免所有的爭議", : 而根據組務板4237篇內容得證: : 經過小組長們的投票表決之後(參加投票4員,皆同意通過罷免案),通過4143篇的 : 申請!!!←個人不知道經由這樣的公正公開的表決程序所通過的申請案,會有 : 何種的爭議? : 若依照組務上述所言:""因為理由塞不下", : 那麼可否試問組務板4262篇之內容從何而來? : 該篇為從LifeNewboard轉錄之文章,原文在LifeNewboard的張貼日期為9/29,連署 : 的理由如下,並沒有所謂的罷免理由塞不下之狀況阿...... : ======<<組務板4262篇>>=========================================== : 作者 Elitestanley 看板 LifeNewboard : 標題 [罷免板主] feminine_sex : 時間 Thu Sep 29 00:02:45 2005 : 罷免板主 : 英文名稱: feminine_sex : 板主 ID : Ulva : 罷免原因: : 1:版主砍文雙重標準,對於違反版規的處理太過不公 : 2:版主明顯偏袒某些特定人士,對版友們的申訴視而不見 : 3:版主在"罷免審核時間"竟然推薦該版的亂源為版主,其心可議 : 4:版主在feminine_sex版宣揚第三者無罪論,引起版友評論後竟然 : 濫用版主職權刪除該討論串,是否適合擔任版主,有待考量 : 連署結束時間: (1129132965)Thu Oct 13 00:02:45 2005 : ----------總計---------- : 支持人數:138 反對人數:26 : =============================================================== 唉...請你稍微看一下文吧(我的公告 #4266) ============================================================================== (#4266) 作者 badbadboy (及時行樂) 看板 About_Life 標題 [公告] feminine_sex板主罷免案 重新連署 時間 Sun Oct 2 00:47:29 2005 ─────────────────────────────────────── 經過討論 群組長認為 理由不一致難免爭議 因此...為了避免所有可能會有的爭議 請申請人Elitestanley以申請罷免時的理由 提出申請 罷免板主 英文名稱: feminine_sex 板主 ID : Ulva 罷免原因: 第一點:版主管版雙重標準,之前自己發的第三者支持文被版友們圍攻後馬上 砍除整串討論串,理由是不符合版旨,現在版面上通姦除罪化的文已 經停留好幾天了,完全沒有看到版主有任何的動作,證明了版主的 主觀意識過重,是否適任版主有待商榷 第二點:U版主以女性主義之名宣揚第三者無罪,提倡一夜情 有侮女性主義之名 第三點:該版主上任後紛爭不斷,原因都是版主砍文判定太過主觀,版規律定地帶太過模糊 且版主對於某些特定人士有明顯偏袒,有失公允 男女大不同小組長 badbadboy ============================================================================== #4262因為連署理由與之前的申請文(#4143)的理由不相同 所以為了避免爭議 討論後決定重新連署 連署理由要與#4143所述的理由相同(如下) ============================================================================== 罷免板主 英文名稱: feminine_sex 板主 ID : Ulva 罷免原因: 第一點:版主管版雙重標準,之前自己發的第三者支持文被版友們圍攻後馬上 砍除整串討論串,理由是不符合版旨,現在版面上通姦除罪化的文已 經停留好幾天了,完全沒有看到版主有任何的動作,證明了版主的 主觀意識過重,是否適任版主有待商榷 第二點:U版主以女性主義之名宣揚第三者無罪,提倡一夜情 有侮女性主義之名 第三點:該版主上任後紛爭不斷,原因都是版主砍文判定太過主觀,版規律定地帶太過模糊 且版主對於某些特定人士有明顯偏袒,有失公允 ============================================================================== 理由塞不下的原因 是因為這篇申請文的連署理由 篇幅過大 無法全部放到連署單上 所以我請Elitestanley將理由改為"請參考組務版about_life 4143篇" 你所說的"並沒有所謂的罷免理由塞不下之狀況阿......" 我在上面的說明 已經證明了你這句話是錯誤的 事實就是: 連署理由放不下這件事 確實有發生 塞不下的是#4143的理由 而不是你所貼的連署單(#4262)上的理由 : : 這部份上面說過了 : : 我有公告說新增A1Yoshi為板主了 : : 組務也標了已處理 : : 何來瑕疵? : 此部份爭議還請見個人於此篇文章中之下述段落. : : 我想說的就是這些... : : 判決就是判決 : 請注意,PttLaw的判決並未對於此案例有引響著,判決的主導權還是在 : 生活群組娛樂館組務群.(詳見文末) : : 而群組長也認為ulva的申請(在時間點上)是合乎規定的 : : 扯時間點的問題已無必要 : : 以上 : : badbadboy : 以下節錄您在4329篇之內容 : (PS:為了避免有有斷章取義之嫌,將組務該篇的發言全文節錄了) : =======<<4329篇>>============== : 針對你的問題回一下好了... : 我剛剛有在小組長板看到claus大的回應 : 他說他以前的做法是簽切結書... : if A 又出事 : 舉薦的B也一併懲處 : 另外不是提出板主申請就要同意... : 組長是有裁量權 : 可以不適任為由拒絕 : 就這樣 : badbadboy : ===================================== : 由上述您的發言"另外不是提出板主申請就要同意..."此句,以及全文內來看: : 亦即表示著(實務上亦是如此)在組務板的申請文章,張貼的動作僅視為"申請" : 而已,但實際的"受理"動作則端看組務群們的受理同意與否. : 而對照蒐尋了一下組務板版面上過往新增板主的申請文當中(因文章眾多, : 不一一節錄篇名/日期了),會發現按照慣例都是板主提出申請後,組務在 : 該文推文done,則表示該申請案通過. → 亦即表示若組務沒有在該文推文 : done,則表示該文目前現階段僅是申請,組務尚未受理(同意與否). : 又詳見組務版 4225篇 9/28 Ulva □ [新增] feminine_sex版版主 : 並沒有組務在該篇推文回覆done,亦即表示此文章僅是申請,組務尚未受理以 : 及同意. : 而又詳見組務板 4237篇 9/28 badbadboy □ [公告] feminine_sex板主罷 : 免案開始連署 : ===========<<4237篇>>============= : 申請原文: : #4143 m 6 9/14 Elitestanley □ [申請][罷免板主] feminine_sex : 經過小組長們的投票表決 : 有參加投票的4人 : smarttb1, doze, badbadboy以及MingZhong : 皆對本案表示同意 : 因此通過罷免案 : Elitestanley可於LifeNewboard提出罷免連署 : 男女大不同小組長 badbadboy : ================================== : 該篇為小組長們投票表決通過的,亦即此罷免連署提案除了已有申請之實(張 : 貼於組務板)之外,並且已經經由組務群們"受理通過"並公告展開連署.所以 : 若以程序的受理"完成"的時間點來探討的話,則該4225篇即應視為已遭否決了. : 為何應視為已遭否決?請詳見生活娛樂館組規V2.0-刪除板主部分-3-2點 : 2>經同意開始連署罷免後 : 被連署罷免中之版主不得提出指定新增版主之申請 : 此"不得"應可解釋為:不因,不該. : 而經由組規當中該條文之律定可證,4225篇該篇之效力為不存在的,亦即已經沒有 : 一個受理的依據了,既然沒有了受理的依據了,當然可視為不存在的,不具效力的. : 亦即表示若要重新申請新增板主之要求,則必須在1.無人申請連署罷免該板主以及 : 2.組務尚未受理通過該罷免案的前提之下(二者缺一不可),方可重提申請. : 而又在4266篇/4267篇,組務公告了重新連署申請.該二篇之公告日期為10/2, : 亦即表示撤消了4237/4238篇的生效效力,這亦表示著在4237/4238篇~4266/4267 : 篇之期間(9/28~10/2)為無人申請連署罷免板主的狀態(無人申請當然就不會 : 有組務受理之動作了)! : 即表示著在此期間(9/28~10/2)內,若4225篇原作者欲重新申請新增板主之請求 : 是為合乎程序暨生活娛樂群組組規V2.0之規定的,且組務群們不得拒絕受理. : 但是4225篇該篇原作者有在9/28~10/2的期間內重新申請新增板主嗎? : 答案是:並沒有 : 但目前的狀況卻是組務們已通過新增板主之請求了(id也掛上去了),試問這難道 : 不算一種瑕疵嗎?這是瑕疵之一! : (或是說組務們有其他合乎程序以及組規的原因,及理由可以證明這不是瑕疵?) : 而在PttLaw 3639篇中,該篇作者U user的訴求如下,PttLaw 3645篇當中對於 : 3639篇的判決如下. : ======<<<茲節錄PttLaw 3639篇 該篇作者所提之訴求內容>>>====== : 罷免案之申請,是9/14於About_Life版提出。 : ( 4143 m 6 9/14 Elitestanley □ [申請][罷免板主] feminine_sex) : 小組長的同意認可該罷免案之公告,是於本人提出新增版主後才發表。 : 又,LifeNewboard版的罷免連署投票,也是在本人提出新增版主後隔天才提出。 : 根據組規,是在經"同意"開始連署罷免後,版主才不得提出新增版主的申請。 : 無論如何,都是在本人提出新增版主申請之後才發生的。 : (除該篇申請罷免連署案但尚未經小組長批准同意之文章) : 又,LifeNewboard版的罷免連署的罷免原因也更改了(和原申請案相比), : ,小組長badbadboy居然也認可,並張貼於feminine_sex板上。 : 故,申訴BoyMeetsGirl群組小組長badbadboy判決不公。 : ======<<PttLaw 3645篇之判決>>================================== : 本案看板管理之小組長既以決定重新連署, : 則就此部分先前爭議即不復存在,對申訴人自亦不具權利保護之必要 : ,因此本院應為不受理之裁定。 : 至於原先擔任該板板主之人復被提名為該板板主一事,應視其版規及群組規章 : 是否有禁止之規定,否則當無禁止之必要。 : =============================================================== : PttLaw 3639篇當中所述求的時間點爭議上,個人恕不多贅述了(理由以及原因詳 : 見上方數段內容) : 而另PttLaw3645篇的判決結果為不受理 : 理由為既以決定重新連署,則就此部分先前爭議即不復存在 : 請注意上頭的藍色字體那句話,由該句話當中足可證明PttLaw的判決乃依據 : 生活娛樂群組組務板當中,組務群們的判決為考量依規.(亦即此案例在實際 : 的判決主導權上,還是回歸到生活娛樂群組組務板) : 而組務的判決為何?組務的判決是請罷免者"重新連署" : (詳見組務板4143/4237/4262/4266篇之相關聯,以及PttLaw 3645篇判決中之此句 : 敘述:看板管理之小組長既以決定"重新連署") : 而個人在此較為有疑問的乃是組務群們撤消組務板4143篇(申請) & 4237篇(公告 : 開始連署) & 4266篇(該篇有100多人連署了)之效力,而於4266篇公告重新連署之 : 理由為何???這是瑕疵之二 : ====<<組務板 4237篇>>=================================== : 申請原文: : #4143 m 6 9/14 Elitestanley □ [申請][罷免板主] feminine_sex : 經過小組長們的投票表決 : 有參加投票的4人 : smarttb1, doze, badbadboy以及MingZhong : 皆對本案表示同意 : 因此通過罷免案 : Elitestanley可於LifeNewboard提出罷免連署 : 男女大不同小組長 badbadboy : ======<<組務板4262篇>>=========================================== : 作者 Elitestanley 看板 LifeNewboard : 標題 [罷免板主] feminine_sex : 時間 Thu Sep 29 00:02:45 2005 : 罷免板主 : 英文名稱: feminine_sex : 板主 ID : Ulva : 罷免原因: : 1:版主砍文雙重標準,對於違反版規的處理太過不公 : 2:版主明顯偏袒某些特定人士,對版友們的申訴視而不見 : 3:版主在"罷免審核時間"竟然推薦該版的亂源為版主,其心可議 : 4:版主在feminine_sex版宣揚第三者無罪論,引起版友評論後竟然 : 濫用版主職權刪除該討論串,是否適合擔任版主,有待考量 : 連署結束時間: (1129132965)Thu Oct 13 00:02:45 2005 : ----------總計---------- : 支持人數:138 反對人數:26 : =============================================================== : PS:以上乃為個人對此事件的看法,對事不對人,非針對案例中受爭議之id,亦非 : 針對組務群,僅止於探討程序原則上之看法以及討論. : PS2:可以聊聊對此事件的程序看法或是建議嗎?:) : 個人覺得實務上應為否決4225篇之效力(實際上理當也應是如此@@"),加上 : 4225篇原作者亦未在9/28~10/2號此段撤消 & 重新連署罷免的時間內,合法 : 的重新申請新增板主,所以相對的不應有A user新增為板主之實. : 所以實務上的現況應是4143篇 & 4237篇仍為生效之狀況,罷免板主連署中, : 而A user若欲申請為該板板主,理當等罷免連署的結果出爐之後,方依據該 :   結果之不同而處理之.若結果為罷免不通過,則由該板板主在組務板提出新增 : 板主之要求,經組務受理通過後核可之.若罷免通過,則A user應至LifeNewboard : 版提出連署,再於組務版提出申請之. : 但是實際的現況當中,組務們為何撤銷E user於4143篇(申請) & 4237篇(公告 : 開始連署) & 4266篇(超過100的user投票連署了)之效力,這真的就是羅生門了:p : (在此系列文章當中似乎沒有相關的公告,或是文章可以循察此點) 你說了那麼長...引用來引用去 我來做個總結好了 剛剛已經說過... 法務的判決是:(pttlaw #3645) 有關申訴我判決不公的部份 因為我們已經決定要重新連署 所以有關這部份就不受理 但是關於A1Yoshi當板主的部份 "除非組規有規定 已經卸任的板主 不能再擔任該板板主 否則當無禁止之必要" ============================================================================== (怕你又沒看清楚 我還是貼上來好了) 作者 DonaldLam (賴唐諾) 站內 PttLaw 標題 Re: [申訴] BoyMeetsGirl群組小組長badbadboy判決不公 時間 Sun Oct 2 17:34:18 2005 ─────────────────────────────────────── 本案看板管理之小組長既以決定重新連署, 則就此部分先前爭議即不復存在,對申訴人自亦不具權利保護之必要 ,因此本院應為不受理之裁定。 至於原先擔任該板板主之人復被提名為該板板主一事,應視其版規及群組規章 是否有禁止之規定,否則當無禁止之必要。 ============================================================================== 我剛剛也說過 不...不是剛剛 而是早在4301就說過 我有私下來信去跟DonaldLam再問一次了 他對判決的解釋我應該也在上面說的很清楚了 所以上面你說"法務判決不受理" 進而做出一連串的推論 那都是不正確的 ============================================================================== 結論就是... 感覺上你好像沒有把所有的文章都看過 僅憑幾篇公告, 文章 就斷章取義、以偏概全來指證我們的瑕疵 有誤導群眾之嫌 對於您所提出的疑問 我認為我在這篇文章還有本板#4334的回答應該夠詳盡了 因此若非必要 我對你這篇文章就不做出回應了 以上 男女大不同 小組長 badbadboy 2005.10.0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口◢  ̄ ̄ ̄ ̄ ̄ ̄ ̄ ̄ ̄ ̄ ̄ ̄ ̄ ̄ ̄ ̄ ̄ ̄ ̄ ̄  ̄ ̄ cAshoNly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27.45 ※ 編輯: badbadboy 來自: 140.119.27.45 (10/06 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