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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marttb1 (唐淌糖)》之銘言: : ※ 引述《FoxTz (交付的,是靈魂。)》之銘言: : : 且,案子判決本就有先來後到之分, : 我覺得重點就是在這裡 : 罷免連署申請未通過之前,板主確實有權新增板主 ^^^^^^^^^^^^^^^^^^^^^^^^^^^^^^^^^^^^^^^^^^^^ (1) 由申請罷免的時間來看: 組務版 4143篇 9/14 Elitestanley □ [申請][罷免板主] feminine_sex (2) 由申請新增版主的時間來看: 組務版 4225篇 9/28 Ulva □ [新增] feminine_sex版版主 (3) 由罷免案開始連署的時間來看: 組務版 4237篇 9/28 badbadboy □ [公告] feminine_sex板主罷免案 開始連署 (4) 由組務對於新增版主的判決來看: 組務版 4238篇 9/28 badbadboy R: [新增] feminine_sex版版主 該篇內文:因為罷免申請較本案先提出 且經過半數以上小組長投票同意通過 因此根據規定 被連署罷免中之板主不得提出指定新增板主之申請 男女大不同小組長 badbadboy (5)-1 由組務對於罷免案的重新連署公告來看: 組務版 4266篇 10/02 badbadboy □ [公告] feminine_sex板主罷免案 重新連署 該篇內文:經過討論 群組長認為 理由不一致難免爭議 因此...為了避免所有可能會有的爭議 請申請人Elitestanley以申請罷免時的理由 提出申請 罷免版主 (5)-2 組務版 4267篇 10/02 badbadboy R: [公告] feminine_sex板主罷免案 重新連署 該篇內文:補充一下... 因為申請的時候 所填的理由字數太多 連署板上放不上去... 所以我請Elitestanley將連署理由改成 "請參考組務版about_life 4143篇" --- [疑問一] 由以上(1)~(4)點來看: 請參閱4307篇 組務小組長smarttb1文中此句"罷免連署申請未通過之前,板主確實 有權新增板主" 所以相對的此新增版主的申請在4237 & 4238篇時,即遭否決.亦即表示此新增板主 之申請已不具效力了(結案了). 若然定要新增板主,是否也應請原申請人在4237 & 4238篇(時間9/28)的判決結果出爐 之後,經由正當的程序重提申請,這才是合乎程序正義的原則,不是嗎?:) 但是9/28~10/2號(罷免申請人第二次提出連署申請&通過之日期)期間,原申請人有重新 提出申請新增板主的要求嗎?既然沒有~何來新增板主之實?????? [疑問二] 由以上(5)-1 & (5)-2點來看 1. 組務認為申請的"理由字數過多,所以連署板上放不去". 若然因此的話,那在此想請問一下當初第一次連署的100多人(不論是反對或是贊成者) 是連署連心酸的嗎?是來連連看連好玩的嗎? (理由字數過多~放不上去的話,那大家當初怎連署的?@_@") 2.若然組務請原post重提連署的理由是"理由字數過多",那麼在程序原則上,是否即 已經承認第一次連署的效力(時間點上)? 請參閱組務4267篇此句:請Elitestanley將連署理由改成 "請參考組務版about_life 4143篇" 亦即重提連署的罷免申請,在時間點上視同為初次罷免連署申請的時間. 若視同,則詳見[疑問一],何來新增板主之實?????? 若不視同,還是請詳見[疑問一],原申請新增版主之當事人有否在9/28~10/2此期間 重提申請?若無~何來新增板主之實?????? : 因為組規是我重修的,我跟它其實還滿熟的 @@" ^^^^^^^^^^^^^^^^^^^^^^^^^^^^^^^^^^^^^^^^^ 以此案例來看,會讓人覺得組規跟組務小組之間還蠻陌生的 !!! : 所以我覺得Ulva板主申訴的部分的確是我們之前處理上有瑕疵 ^^^^^^^^^^^^^^^^ [疑問三] 在此請問上述的(5)-1 & (5)-2點算是組務群上處理的瑕疵嗎? 若是瑕疵,則詳見上述[疑問二]: 重提罷免的連署申請,在申請的時間點上是否視同為第一次的提出申請罷免時間? 若是視同,則何來ulva的申訴成功?何來新增板主之實? 若是不視同,則還煩請組務群們能否解釋上述[疑問二]當中的一些疑問 (解釋不出來就無須解釋了,誰叫你們是組務,你們說了算,但請別硬凹阿 @@") : 妖西擔任板主並不該否決 : : 群組長們更是之前即以透露E大的申請連署已通過, : : 只是因組務及小組長課業繁忙,所以遲遲未貼公告, : 課業繁忙雖然是事實 orz : 不過未公告之前本來就不算通過吧 : : 若法務之後更改判決, : : 或是組務就接受法務的判決是指此次罷免無效, : : 因為等於從一開始的申請即整個推翻掉了, : 那是兩回事吧 : 並沒有罷免因此無效的疑慮啊 : Ulva申訴的重點是在新增板主跟同意開始罷免連署的時間點上 剛剛搜尋了一下版面上新增板主的申請文,發現按照慣例都是板主提出申請 後,組務在該文推文done,則表示該申請案通過.亦即若組務沒有在該文推文 done,則表示該文僅是申請,組務尚未受理. 而U user訴求的重點是新增板主文章post在前,組務申請受理通過罷免連署 文章post在後,所以當然可以新增板主. 那麼在此想請問一下,在組務版 4225篇當中,有組務們在底下推了個文寫了個 done表示受理嗎?:p 若無,則是否表示此新增板主的申請文(4225篇)跟申請罷免文(4143篇)二者都 尚在受理當中.而二文的張貼先後次序是4143篇罷免申請在先,4225篇申請新 增板主在後. 簡言之已文章的張貼時間點來看 : 4143篇在前,4225篇在後 已 受理時間點來看 : 亦是4143篇在前(相依於4237篇), 4225篇在後(相依於4238篇) 所以不管在文章張貼的時間點或是實際的受理來看不都是4143篇在前,4225篇 在後嗎:p 既然如此的話~想請問組務群們,不知道所謂的"瑕疵"(詳見[疑問三])意指為 何? 以及可否明確指出U user所謂的時間點的爭議為何? (同疑問三,若是解釋不出來就無須解釋了,誰叫你們是組務,你們說了算,但請別 硬凹阿 @@") : 我認為跟罷免有無效沒有直接關聯 : : 那是否應該再公告,我會重新再申請連署罷免f-sex兩位板主一次。 : 之前的罷免連署是你提的嗎 @@? : : 在組務這邊,結論尚未出來前, : : 都不應該貿然新增板主,請組務及群組長深思。 : : <(_ _)> : 綜合以上 : 我覺得新增板主沒什麼不對 : 生活娛樂館代理組長 smarttb1 綜合以上,個人覺得新增版主在程序上似乎有過多的人為主觀因素之介入,反而 忽略了原本的"依規"(生活娛樂館群組組規) @_@" -- 以上僅為個人針對此討論串(程序上)之淺見,無針對事件中之任何user,若有推論 不當之處,還請板上各位大大多多包含. PS:不好意思,剛剛在修改文章當中,修改完之後要存檔了才出現什麼會覆蓋他人 推文的,如有修到推文之處,還請見諒.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3.72.110
wonderangel:閣下應該不常看組務板吧.......... 10/05 19:31
kc:!!!!!!!!!!!!!!!!!!!!!!!!!!!!!!!!!!!!!(清晰) 10/05 19:31
sandnfish:1樓的,願聞其詳 10/05 20:22
sandnfish:真有條理~好厲害~ 10/05 20:28
wonderangel:...我是說常看組務就會常常看到這種私相授受的事情 10/05 21:17
dogkid:其實...是我自己太閒了,不然坦白說不管在哪個BBS站台,要能 10/05 22:51
dogkid:照著制度走的實在太少了,尤其到了是事多人雜的地步,此篇就 10/05 22:52
dogkid:當作磕牙文吧 ~_~ (當然個人極力不贊成不依照既有的制度依 10/05 22:55
dogkid:規行事,即便那是錯誤的依規,因為制度有錯可以修改,人治則會 10/05 22:58
dogkid:則往往會依照自身的主觀而行事,這比錯誤的制度還恐怖:p) 10/05 23:01
※ 編輯: dogkid 來自: 61.225.116.77 (10/06 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