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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原文 本案看板管理之小組長既以決定重新連署, 則就此部分先前爭議即不復存在,對申訴人自亦不具權利保護之必要 ,因此本院應為不受理之裁定。 爭議真的不在嗎? 原先的爭議到底是什麼? <<About_Life>> 4238 爭議就是小組長認為罷免案的申請案比本板主申請案先提出 所以小組長認為適用組規的時點是從"申請時點"判斷 可是U板主認為應該是從"公告罷免連署"的時點判斷 請問這個爭議有因為重新連署而消失嗎?? 請問小組長有叫原申請人重新申請罷免案嗎? ----------------------------------------------------------- 因為罷免申請較本案先提出 且經過半數以上小組長投票同意通過 因此根據規定 被連署罷免中之板主不得提出指定新增板主之申請 男女大不同小組長 badbadboy ---------------------------------------------------------- 再看後來決定重新連署的文章 <<About_Life>> 4266 ---------------------------------------------------------- 經過討論 群組長認為 理由不一致難免爭議 因此...為了避免所有可能會有的爭議 請申請人Elitestanley以申請罷免時的理由 提出申請 男女大不同小組長 badbadboy ----------------------------------------------------------- 結論還是用本板原申請人在4143的申請案 而且還是採用與4143申請案 同一個罷免理由 並非退回原申請人之申請 僅為更正回原申請理由連署 並非讓原申請人重新提出罷免理由 更可以證明 這個通過連署只是4143的 並非重新申請連署罷免 所以爭議還是在 到底要採"申請案申請"為時點 還是以"公告開始連署"為時點 爭議是這個 組規裡面只有說 "經同意開始連署罷免後" 經同意後 是不是溯及到原始申請罷免案為開始連署罷免之時點也是一個爭議 這些都是爭議 但是法務都沒交代 爭議有消失嗎??? 所以爭議並沒有因通過舊連署案的重新連署而消失 你既然舉殺人的例子 我也舉一個殺人的例子 -- A開車撞傷B B送到醫院時已沒呼吸心跳 A說自己過失 路人看到說A是故意的 本來要以故意殺人既遂罪起訴A 可是B後來被搶救後有出現呼吸心跳但以腦死 有法官認為他還有呼吸心跳所以不算死 所以認為故意殺人既遂不成立 但是法官他的職責應該還需要判斷到底有沒有殺人的故意或是僅為過失 而不是認為還有呼吸心跳就不算死亡 而駁回檢察官起訴殺人既遂的問題 就算法官要認為腦死不算死亡 也應該說原因 而不是只是看到B有呼吸心跳就不算死 -- 重點是 爭議仍然在 只是法務自以為重新連署就是等於退回原申請案 可是事實上在組務板並沒有任何要原申請人重新提申請罷免案的文章 "爭議仍然在法務沒有做出任何解決爭議的決定 而僅為不受理裁定" 我的確參酌過 前面的文章了 在新上任法務解決這個爭議前 你的板主權還是效力未定 -- 我時時迷戀著你綠色的制服 我痴痴喜歡著你金框的眼鏡 我深深疼愛著你長長的秀髮 妳那文靜又可人的臉龐,深深打動了我的心 我慢慢尋找著一個永遠不可能實現的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8.108.47 ※ 編輯: freeclouds 來自: 218.168.108.47 (10/16 03:22)
ytinifnI:兩邊這樣爭沒意義..還是只有法務自己知道自己的想法 等吧 10/16 0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