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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ogkid (C'est la vie)》之銘言: : ※ 引述《alen0110 (在陽光下揮灑汗水)》之銘言: : :-- : : 加黃色那幾個字後會更清楚一點 : : 被連署罷免中之版主不得提出指定新增版主之申請 : : 但該新增版主若是經版友投票當選之版主不在此限 : : PS:否則原規定第二行後面的"版主"容易被誤會成指的是第一行"被連署罷免中之版主" : : 依我來看是不會看錯~不過如果會有誤解大概就是這裡了 根據立法意旨上 其意義根本沒變動過 只是讓文字更清楚而已 頂多可以說是修正文字上的敘述方法 並非更動原本的立法內涵 見4504篇 小組長的解釋 " : 請問所謂經版友投票當選之版主不在此限的意思是? : 1)被連署罷免中的這位板主如果是出於投票當選而擔任的 : 他就可以不受被罷免中板主不得提出新增板主之規定 : 而任意提出新增板主之申請 : 2)還是指該被連署罷免中的板主想新增一個 被板友投票當選出來的人 : 擔任板主 而這位被板友投票當選出來的新板主 就可以不受本條規定而被合法新增 : 煩請小組長解釋一下 該規定是採1.還是2. 還是其他解釋 當然是(2)啊 @@" 我寫的有這麼不清楚嗎? " 所以表示小組長原本的立法內涵就是指 該被連署罷免中的板主想新增一個 被板友投票當選出來的人 擔任板主 而這位被板友投票當選出來的新板主 就可以不受本條規定而被合法新增 既然立法內涵沒更動過 何來適用舊規定 新規定之分? 會修正條文敘述是因為有人建議 可以讓敘述更清楚一點 但並不影響其立法內涵 你這樣說 好像否定我當初該小組長提出的釋疑案 如果條文規定不會讓人誤會而是很清楚就是你說的意思 我何必提出請小組長解釋的案子? 既然小組長的解釋都說是(2)了 你又何必執著原本立法內涵是(1) 解讀法律並不是只玩玩文字遊戲就好了 從立法內涵判斷也是很重要的 頂多可以說這個站規在立法文字敘述上面的品質不太好 或造成誤會而已 不牽動他原本的立法內含意旨 -- 我時時迷戀著你綠色的制服 我痴痴喜歡著你金框的眼鏡 我深深疼愛著你長長的秀髮 妳那文靜又可人的臉龐,深深打動了我的心 我慢慢尋找著一個永遠不可能實現的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1.31.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