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ogkid (C'est la vie)》之銘言:
: ※ 引述《alen0110 (在陽光下揮灑汗水)》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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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黃色那幾個字後會更清楚一點
: : 被連署罷免中之版主不得提出指定新增版主之申請
: : 但該新增版主若是經版友投票當選之版主不在此限
: : PS:否則原規定第二行後面的"版主"容易被誤會成指的是第一行"被連署罷免中之版主"
: : 依我來看是不會看錯~不過如果會有誤解大概就是這裡了
根據立法意旨上 其意義根本沒變動過 只是讓文字更清楚而已
頂多可以說是修正文字上的敘述方法 並非更動原本的立法內涵
見4504篇 小組長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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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所謂經版友投票當選之版主不在此限的意思是?
: 1)被連署罷免中的這位板主如果是出於投票當選而擔任的
: 他就可以不受被罷免中板主不得提出新增板主之規定
: 而任意提出新增板主之申請
: 2)還是指該被連署罷免中的板主想新增一個 被板友投票當選出來的人
: 擔任板主 而這位被板友投票當選出來的新板主 就可以不受本條規定而被合法新增
: 煩請小組長解釋一下 該規定是採1.還是2. 還是其他解釋
當然是(2)啊 @@"
我寫的有這麼不清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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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表示小組長原本的立法內涵就是指
該被連署罷免中的板主想新增一個 被板友投票當選出來的人
擔任板主 而這位被板友投票當選出來的新板主 就可以不受本條規定而被合法新增
既然立法內涵沒更動過 何來適用舊規定 新規定之分?
會修正條文敘述是因為有人建議 可以讓敘述更清楚一點 但並不影響其立法內涵
你這樣說 好像否定我當初該小組長提出的釋疑案
如果條文規定不會讓人誤會而是很清楚就是你說的意思 我何必提出請小組長解釋的案子?
既然小組長的解釋都說是(2)了 你又何必執著原本立法內涵是(1)
解讀法律並不是只玩玩文字遊戲就好了 從立法內涵判斷也是很重要的
頂多可以說這個站規在立法文字敘述上面的品質不太好 或造成誤會而已
不牽動他原本的立法內含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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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時時迷戀著你綠色的制服
我痴痴喜歡著你金框的眼鏡
我深深疼愛著你長長的秀髮
妳那文靜又可人的臉龐,深深打動了我的心
我慢慢尋找著一個永遠不可能實現的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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