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reeclouds (好一朵美麗茉莉花)》之銘言:
: 其實我想請教一下d兄是該組組務嗎? 否則你怎麼能代為組務回答我的問題呢?
: 基本上就是因為你跟我都不清楚 到底真正小組長對該條的看法是什麼
: 所以你跟我討論過程中才叫我函請組務解釋該條意旨到底是何意義
: 如果就你所說的 該條係為漏洞 那我更想要知道為何當初制定該條的時候
: 要留下 但經版友投票當選之版主不在此限 的立法意義為何?
: 如果照您的解釋方法 這可能不是漏洞 而是立法者有意排除此種情形
: 那他的道理到底何在 我想要請教的組務不只是單純文義和語言邏輯
: 去解釋該條的問題 而是我想要問真正的此條的意義為何 既然你也不是該組的
: 小組長 亦沒有解釋該組組規的權限 僅能說你說的也只是你的看法而已
: 這條應該不會平白無故去排除被板友選舉出來的板主不在此限的規定
: 如果真的是如此 我是非常想知道為何要有意開出這個漏洞出來
: 重點是 你的解釋方法讓他有漏洞 表示是立法者有意排除的
: 還是請組務做出儘快解釋 以免未來爭議又再度發生
本人並非組務,所以應該不會有代替組務來回答的情事發生。
案件審理的依據,最後還是要靠組務群們『依據現有組規』來審理判定之。
而個人針對該事件所在組務板上發言的幾篇相關文章,亦都是個人意見與看法
而已,對事不對人,而對事的『據理在於組規』。
所以個人的看法是不應因為現有組規的漏洞而封殺了『現尚符合組規之行為人的
權利』,相反的這個漏洞(在此案例當中)反而應該是『促使組規當中有不足之
處,可以檢討修訂之』的動力才對。
(註:依照該漏洞,現有的PTT眾多鄉民們也都會是此漏洞的受惠著,『此漏洞
並不會、也沒有只針對任何特定之人』。相反的只要是在『生活娛樂館』
此分類目錄當中–是經由其任職之該板板友票選出的,然後經由前任/現任
板主至組務板申請,經組務審理後新增之的板主,其都有權利在被罷免的
期間,依照現有組規中的該條律定~來合乎程序、合法的新增板主)
至於如您所說的該種假設:如果照我的解釋方法,這可能不是漏洞,而是立法者
有意排除此種情形,要有意開出這個漏洞出來。我想應該沒有如您所說的這種狀況
(詳見上述的附註)才對,況且也沒有任何律定在制訂當初即是十全十美的,也都
是必須要經歷逐次的修訂之後才會臻致完善的,也許此漏洞在過去制訂當中~我們
沒有機會參予發聲建議,但是至少藉著此事件(亦或是說爭議?)的發生,讓大家
注意到了該條律定的不足,以及也期盼著此事件能夠作為『促使組規當中不足之處
,可以檢討修訂之』的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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