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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marttb1 (湯糖躺燙)》之銘言: : ※ 引述《alen0110 (在陽光下揮灑汗水)》之銘言: : : D兄不要胡亂解釋 : : 規定的解釋本來就應該朝向合理化 : : 況且小組長未變更前該規定本就可以做合理的解釋 : : 也就是該新增的版主如果是經由投票產生者不在此限 : : 今天修改只是讓規定看起來更清楚而已並沒有修改內容 : : 如果你偏偏要做文義解釋 : : 偏偏要讓該規定作不合理的適用 請注意:小組長並不只是做出解釋而已,『並且』也修訂組規當中的文字敘述了, 所以理當可以將之視為經過解釋並修改過後的條例(這點應該無庸置疑)。 亦即此新的條例已經取代了舊版的該條例,而此經過解釋並修改的新條例,其所 規範的理當(至少)為 2005/10/17(以其編修時間為基準)之後適用於此條例 釋疑的案件。 另外本人並沒有權利將組規用自我的意見做任何具有組務效力的解釋,您可以不認 同我在板上所發表的任何個人意見或是討論,但是我想~您是否應當尊重每個人在 此組務板上發言討論的權利呢:) 也還煩請留意一下個人於組務板4509篇當中所述(如附註),另在小組長做出解釋 並修改條例內容之後,個人對於該條例僅有提出以下的觀點: 註:本事件(Ulva所提之新增板主事件)發生的日期在於 2005/10/17 之前,自當 審理以及判決的依據應依照 2005/10/17 之前的條例為依據。 『2005/10/17 之前』的板規是如下所寫: 2>經同意開始連署罷免後 被連署罷免中之版主不得提出指定新增版主之申請 但經版友投票當選之版主不在此限 『2005/10/17 今天才修訂』的板規是如下所寫 2>經同意開始連署罷免後 被連署罷免中之版主不得提出指定新增版主之申請 但該新增版主若是經版友投票當選之版主不在此限 精華區 - 2 編號 標 題 編 選 日 期 1. ◇ 生活娛樂館組規 V2.0 smarttb1 [10/17/05] (以上內容亦是個人回覆freeclouds板友,於組務板4515篇推文內容所提之回覆) : : 那請問你有去考察過小組長原先建立此規定的緣由嗎 ^^^^^^^^^^^^^^^^^^^^^^^^^^^^^^^^^^^^^^^^^^^^^^^ 不知我是否也可以如上句依樣畫葫蘆的請教您: 請問當初小組長制定此條例(2005/10/17修改前之原條例)的時候有參詢過我嗎? 若無~可否請教您,我要如何去體察其當初制定該條例之緣故?(也許小組長制定 原該條例的時候,敝人還尚未是Ptt的註冊使用者呢...) : : 尊重一下立法者嘛 ^^^^^^^^^^^^^^^^^ 承上所言,也在此還煩請您尊重一下我於組務板上『發言討論』的權利,若我有 對人不對事、惡意攻訐他人、惡意謾罵他人,不尊重任何人發言之情事,也還 煩請您(或是板上任何一人,或是此群組當中任一組務)將相關事證轉錄至站務 相關版面檢舉我,並報請站務處理之:) : 那我可以請你注意一下解釋條文是以立法者的解釋為基準嗎 = =" : : 你從頭到尾都對組長的解釋不滿意 還請詳見本人於此回文當中的前三段內容,或是參考下面這段。 本人並沒有權利將組規用自我的意見做任何具有組務效力的解釋,(亦即個人於 板上所發表的任何文章其效力僅屬於個人意見或是討論),另也還煩請留意一下 個人於組務板4509篇當中所述(如附註),在小組長做出解釋並修改條例內容之 後,個人對於該條例僅有提出以下的觀點: 註:本事件(Ulva所提之新增板主事件)發生的日期在於 2005/10/17 之前,自當 審理以及判決的依據應依照 2005/10/17 之前的條例為依據。 : 那也只好請你向法務上訴了 : 在組務板一直PO內容相差不大的爭論文有意義嗎?: : 總之我完全認同 badbadboy 組長的處理方式 : 我也不想繼續在這裡陪任何人鑽研法律條文了 : 條文是死的 執法者的判決都有執法者的考量在裡面 : 而且執法者也有權對爭議做出判決 是的,條文的確是死的,而握有組務權利的諸位,也的確有權在爭議發生之時, 經由審慎的考量(如您所說的執法者的考量),對相關爭議做出判決。 但是在此想請教一下,這作為執法者的考量依據應當是人為的主觀態度?亦或是 表列於組務板精華區當中的組規條例?相信不管是此事件的當事人或是審理的組 務群、亦或是板上的你我,都是認為該以後者為依據。 就拿上述的受爭議之該條例來說: (狀況A) 假設組務們認定於今日(2005/10/17)修改的該條例其效力溯即既往(亦即原本的 條例本來就是存在的,現在只是加以解釋、並修改之,並沒有所謂的什麼新舊條例的 爭議),那麼Ulva所提的新增A1Yoshi(非該板板友票選)為板主一案,應該立遭否 決才對。 (狀況B) 假設組務們認定舊有的條例(原條例,2005/10/17之前的,組務尚未做出解釋, 也尚未修改前的)其適用範圍為2005/10/17之前,那麼依照原條例的內容來看, 則Ulva(為該板板友票選)所提的新增A1Yoshi為板主一案,理當被通過才對。 但是實際上~目前A1Yoshi被新增為板主也並非因為(狀況B)而通過,而是因為 如下的(狀況C)而通過。 (狀況C) 組務通過罷免連署案在先,並以此為由否決Ulva所提之申請新增版主一案,而後 又因罷免人之申請理由與罷免理由不符,為了『避免爭議』所以請原罷免提案人 重新提出申請,也因此組務群方面認定既然連署案需重新提出了,就沒有所謂 的『被罷免中之版主不得提出新增版主之限制』(註1),所以就通過了Ulva所提 之申請–新增版主之(註2)。 (註1:這應該亦是PttLaws版3645篇 所採證,且『不受理』該篇申訴之理由) (註2:詳見feminine_sex板 10557篇 10/04 badbadboy R: [新增] feminine_sex版版主) 亦即組務當初在審理此案的時候,就已非採用 狀況A/B,另可能因一時疏忽 忽略了原組規當中的此句話『但經版友投票當選之版主不在此限』來作為考量 因素(但原申請新增板主的原Post對於此點亦未主動告知組務,另請注意–個人 從來沒有針對此點來批判、或是影射組務有私心或主觀態度判定等),所以才會 變成(狀況C)的程序,而如此一來就會衍生個人於前文(組務板4495篇)當中 所提及的《爭議2&3&4》 而個人於該篇(組務板4495篇)當中所提及的《爭議5》該點,在個人其後的文章 (組務板4499篇)當中文末,亦有建議提及可針對《爭議5》該點訂定防敝條例 (如附註)。另小組長於今日(2005/10/17)將原條例解釋、並修訂之後(修訂 為『但該新增版主若是經版友投票當選之版主不在此限』),日後應該就不會有此 爭議點出現了,亦即在小組長修訂該條例之後,已經達到補遺防敝之效力了:) (註:(2)修改現有組規當中之該條例的漏洞,亦即取消『但經版友投票當選之版主 不在此限』此句話。然後另明定但書:若該板僅有一位板主時,為避免被罷免 後板上無人管理之窘態(註1),可以經由板上公開徵求板主候選人(註2), 經投票票選之後,至組務板提出新增板主之請求 (註1:有意擔任板主著,需至連署板申請連署,而連署的這段期間對於一些       熱門版面的板務管理而言,曠日費時) (註2:此公開文除於版面以『公告』方式張貼發表之外,另應置底之) 至於個人在該篇(組務板4495篇)當中提及的《爭議2&4》此二點,也還煩請 (建議)組務群是否能夠針對該二點審視,看有否必要明訂相關規定規範之,或是 明訂以板上類似狀況的首例之處理程序,來當作日後發生類似狀況的時處理依據。 註:也許每次敝人的發言因為都是這樣一大串文鄒鄒,又引了一堆規定或是回文內 容,也因此可能不管是組務群或是板上瀏覽的諸位都對此反感(因為要看完這 一大長串的文章真是要有不小的耐心,但是也請別忘了我也是很認真在思考打 文章的,有時候甚至一篇要打上好幾個小時:p),但個人在此還是要強調,我 於組務板上所發表的僅只是個人意見或是討論,對事(事理的依據在於組規) 不對人,對於此事件中的主角人物亦蓋不相識,有興趣挖挖個人前面文章的朋友 ~會發現我一開始發文文中是質疑A1Yoshi當上板主的合法性,而直到發現在 『原組規–當中該條例的第二句話』: → ↘ 『被連署罷免中之版主不得提出指定新增版主之申請 ↙ 但經版友投票當選之版主不在此限』← 就是這句話,方才改變我的立場,而 認為依照原組規,在Ulva提出申請新增板主後,A1Yoshi是理當被新增為板主的。 (當然個人看法是不認為PttLaws針對此案的判決,會對此案有所引響就是。 因其判決乃是依照組務板當中–組務的審理判決為律定基礎,所以自始自終 只有組務們所作的判決或是解釋,會引響著此案的發展而已) -- PS:由於前次傍晚撰文當中斷線,加上小組長已經在其回文當下請大家勿再回覆 此討論串了,所以個人在此文當中一併另外回覆freeclouds與小組長的回文 ,還請三位見諒(個人亦不再對此事件在組務板發表任何個人意見或是討論) ,另如有造成板上公眾認為版面混亂之嫌,在此也一併致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5.115.189
freeclouds:你似乎搞錯順序 小組長是先對舊條文做解釋好嗎 10/17 23:37
freeclouds:你似乎很執著你原本說的才是對的 小組長都出來解釋了 10/17 23:38
freeclouds:你還是寧可相信自己的想法 真是的 10/17 23:39
milen:立法者都說他的原意是啥了還要凹....會不會太煩了你=_= 10/18 00:00
milen:組長都解釋了所以結論也出來了....你還要吵啥?? 10/18 00:01
milen:如果你的重點是狀況A的話.....那其他的就少提一點吧~_~ 10/18 00:03
milen:大家也都是認真思考發言...而不是不著邊際的講一大堆 10/18 00:04
dogkid:還煩請看清楚個人整篇的內文,再來推論個人是抱持著自己的主 10/18 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