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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注意一下 『2005/10/17 之前』的板規是如下所寫: : 2>經同意開始連署罷免後 : 被連署罷免中之版主不得提出指定新增版主之申請 : 但經版友投票當選之版主不在此限 : : 請注意一下 『2005/10/17今天才修訂』的板規是如下所寫 : 2>經同意開始連署罷免後 : 被連署罷免中之版主不得提出指定新增版主之申請 : 但該新增版主若是經版友投票當選之版主不在此限 : 精華區 - 2 : 編號 標 題 編 選 日 期 : 1. ◇ 生活娛樂館組規 V2.0 smarttb1 [10/17/05] : : 註:本事件發生的日期在於2005/10/17之前,自當審理以及判決的依據應依照 : 2005/10/17之前的條例為依據 那我可以請你注意一下解釋條文是以立法者的解釋為基準嗎 = =" 你從頭到尾都對組長的解釋不滿意 那也只好請你向法務上訴了 在組務板一直PO內容相差不大的爭論文有意義嗎? 總之我完全認同 badbadboy 組長的處理方式 我也不想繼續在這裡陪任何人鑽研法律條文了 條文是死的 執法者的判決都有執法者的考量在裡面 而且執法者也有權對爭議做出判決 so 今晚12點我會清理版面 相關文章都會進精華區 關於新增板主部分我還會跟小組長討論 也請不要再回相關文章增加版面混亂了 -- ▂▄▃▁ ▅▄▂◥██ ▊◥ ▌ █◣ ◥█▉▍█▋◥ ▆▄▁█▊ ▍ ▃◤ █▉ ▌◤ ◥ ◢▊ ▃▄▆▇▅▃█▋ ▌ █ smarttbl █◤▄▂◤ ▉▅▂▌ ▍ ▎ by cat91847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45.14
freeclouds:嗯 抱歉 造成版面混亂 真是抱歉阿 Orz 10/17 1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