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reeclouds (好一朵美麗茉莉花)》之銘言:
: 法務原文
: 本案看板管理之小組長既以決定重新連署,
: 則就此部分先前爭議即不復存在,對申訴人自亦不具權利保護之必要
: ,因此本院應為不受理之裁定。
: 爭議真的不在嗎? 原先的爭議到底是什麼? <<About_Life>> 4238
: 爭議就是小組長認為罷免案的申請案比本板主申請案先提出
: 所以小組長認為適用組規的時點是從"申請時點"判斷
: 可是U板主認為應該是從"公告罷免連署"的時點判斷
: 請問這個爭議有因為重新連署而消失嗎?? 請問小組長有叫原申請人重新申請罷免案嗎?
也許妳該倒過來想:法務部的回應是爭議不存在,故不受理。要得到這結論,有
哪些前提必然得成立?
法務部可能認為依據申請時點判斷是合理的嗎?如果是,我想得不到那結論吧?
(包括法務部沒叫小組長叫申請人再申請一次。為什麼法務部沒這樣做?因為根
本沒必要啊!因為申請時點不重要,重要的是公告時間點!)
而我們眼前有的選項剩下什麼?只剩"依據公告罷免連署時間點判斷才對"這選項
了...
這裡應該沒有什麼"詮釋空間",以致於需要"釋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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