煩請解釋生活娛樂館組規 V2.0 中,
『新增/刪除版主』中的<刪除版主> 一 第三條第二點,
2>經同意開始連署罷免後
被連署罷免中之版主不得提出指定新增版主之申請
但經版友投票當選之版主不在此限
請問所謂經版友投票當選之版主不在此限的意思是?
1)被連署罷免中的這位板主如果是出於投票當選而擔任的
他就可以不受被罷免中板主不得提出新增板主之規定
而任意提出新增板主之申請
2)還是指該被連署罷免中的板主想新增一個 被板友投票當選出來的人
擔任板主 而這位被板友投票當選出來的新板主 就可以不受本條規定而被合法新增
其實爭議點就是在那個不在此限的對象 到底是指誰
以dogkid兄的立場是採1.我的立場是採2.
如果是採1.的話無疑不就是開一個大漏洞給被罷免中的板主嗎?
被板友選舉出來的板主 權力可以大到可以不受該規定而任意新增其他板主嗎?
這樣是不是有違反民主正當性之嫌疑呢?
煩請小組長解釋一下 該規定是採1.還是2. 還是其他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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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時時迷戀著你綠色的制服
我痴痴喜歡著你金框的眼鏡
我深深疼愛著你長長的秀髮
妳那文靜又可人的臉龐,深深打動了我的心
我慢慢尋找著一個永遠不可能實現的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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