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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reeclouds (好一朵美麗茉莉花)》之銘言: : 煩請解釋生活娛樂館組規 V2.0 中, : 『新增/刪除版主』中的<刪除版主> 一 第三條第二點, : 2>經同意開始連署罷免後 : 被連署罷免中之版主不得提出指定新增版主之申請 : 但經版友投票當選之版主不在此限 : 請問所謂經版友投票當選之版主不在此限的意思是? 該條例前後二句話所概括規範的是一個事件(可否新增板主),而後者(第二句話) 是前者(第一句話)可否行始之的但書。 其實可以想像把該二句話做如下解釋: 被連署罷免中的A,不得在連署公告開始罷免期間去做B事件(申請新增版主) ,但是如果A符合某個特定條件C(其為任職之該板板友投票票選勝出著,並經 前任/現任板主至組務板提出申請新增板主,經由組務審理新增之)~則A不在 (不受)上述限制。 被連署罷免中之『版主』 不得提出指定新增版主之申請 ^^^^^^^^^^^^^^^^^^^^^ ^^^^^^^^^^^^^^^^^^^^^^^^^^ (A) ↓↑ (B) 但 經版友投票當選之『版主』 不在此限 ^^^^^^^^^^^^^^^^^^^^^^^ (A) ^^^^^^^^^^^^^^^^^^^^^^^^^^^^^^^^^^^^^ (C)← 第二句話整句話,為上述的特定條件C 1.(A)對應(關聯)於事件(B) 2.(C)對應(關聯)於人物(A) 所以當(A)符合條件(C)時,(A)可以去做(B)事件 : 1)被連署罷免中的這位板主如果是出於投票當選而擔任的 : 他就可以不受被罷免中板主不得提出新增板主之規定 : 而任意提出新增板主之申請 : 2)還是指該被連署罷免中的板主想新增一個 被板友投票當選出來的人 : 擔任板主 而這位被板友投票當選出來的新板主 就可以不受本條規定而被合法新增 ^^^^^^^^^^^^^^^^^^^^^^^^^^^^^^ 經由板友投票選舉出來的人,在其身分認定(程序原則)上還不是一位『板主』。 2>經同意開始連署罷免後 被連署罷免中之版主不得提出指定新增版主之申請 但經版友投票當選之版主不在此限 ^^^^^^^^^^^^^^^^^^^^^ 上述該條例中所指的『板主』,其所指乃是必須經由現任板主至組務板申請(如有 二位以上現任板主,尚需其餘板主附議之),經過組務審議通過之後『新增之』, 在程序原則(實質上)才符合『板主』之定義。 所以如果依照您所提及的假設(上述的第二號解釋)則為如下: 被連署罷免中的A,不得在連署公告開始罷免期間去做B事件(申請新增版主) ,但是如欲新增的板主人選符合特定條件C(經過該板板友投票當選之)~則A 不在(不受)上述限制(←但是別忘了A跟C,毫無牽連)。 1.(A)對應(關聯)於事件(B) 2.(C)對應(關聯)於??? 所以當(A)『不符合』(毫無關聯)條件(C)時, (A)要如何去做(B)事件呢? 所以基本上您的假設應當是不成立的。 : 其實爭議點就是在那個不在此限的對象 到底是指誰 : 以dogkid兄的立場是採1.我的立場是採2. : 如果是採1.的話無疑不就是開一個大漏洞給被罷免中的板主嗎? : 被板友選舉出來的板主 權力可以大到可以不受該規定而任意新增其他板主嗎? : 這樣是不是有違反民主正當性之嫌疑呢? : 煩請小組長解釋一下 該規定是採1.還是2. 還是其他解釋 是的,這是一個組規漏洞所在。 但是這個漏洞是僅在必須於符合『特定條件』之下才成立的,並沒有(不會)如您 所說的權利大到可以不受該條例規範而任意新增其他板主。 何種『特定條件』呢?就是該板主必須為該板板友投票選舉之,並經現任(前任) 板主至組務板上申請,組務審理通過後新增之。 所以依照現有組規,在實務上的說法是Ulva可以不受該條例律定~而有權在被連署 公告罷免期間自行至組務板,申請新增板主。但是相反的來說其(Ulva)新增之板主 就完全沒這個『福氣』了,因為依照現有組規–其新增之板主並非於板上票選通過 後~至組務板申請核可的,所以其新增之板主日後於被罷免期間內『無權』提出新增 板主之申請(亦即受於該條例規範之)。 而針對此漏洞,彌補之道大概不外乎以下幾點: (1)於該板上由現任板主『自律』,新增規定:明定該板被罷免中之板主,不得 在罷免期間內提出新增板主之要求(包含板主交接),當然此規定應當亦或 許可由板友建議板主透過投票表決的方式來通過與否。 (2)修改現有組規當中之該條例的漏洞,亦即取消『但經版友投票當選之版主不 在此限』此句話。然後另明定但書:若該板僅有一位板主時,為避免被罷免 後板上無人管理之窘態(註1),可以經由板上公開徵求板主候選人(註2), 經投票票選之後,至組務板提出新增板主之請求 (註1:有意擔任板主著,需至連署板申請連署,而連署的這段期間對於一些       熱門版面的板務管理而言,曠日費時) (註2:此公開文除於版面以『公告』方式張貼發表之外,另應置底之) (3)另如個人於組務板4495篇–爭議5 該點所言,針對下列二種狀況規範之: 1.被罷免者是否得以重任該板板主?如可–是必須經由版友投票表決通過與否 後,再至組務版申請,亦或是可直接經由該版現任版主至組務版申請之? 2.被罷免者如重新(再次)上任該板板主之後,可否經由至組務版直接申請的 方式來新增版主?亦或是需經由該版版友票選同意通過新增名單與否後,再 至組務版申請之? 不過以上幾點,個人較為建議(傾向)於從第(2)& 第(3)點著手就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5.123.192 ※ 編輯: dogkid 來自: 61.225.123.192 (10/17 0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