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marttb1 ()》之銘言:
: 對於買唱片 買書的人而言,書店 唱片行算賣家
: 不過對於上游廠商而言,他們也只算是消費者
: 現在的重點是,他在合購版上徵人一起向上游廠商買東西
: 這樣算是賣方嗎?
: 他以後會不會賣給別人這點跟本申訴案無關
: 因為浸水桶原因是"賣方自徵",而對於合購版而言,他是賣方嗎?
換言之,不賣給合購版的版友就不是「賣家」囉?
一次自己徵60個包子,不是要賣,我真懷疑他的胃是不是這麼厲害
真應該出國去比賽
已經有賣場、已經表明是要「合購」來販賣
這樣還不算是賣家自徵,最少劣文也絕對成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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