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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marttb1 ()》之銘言: : 對於買唱片 買書的人而言,書店 唱片行算賣家 : 不過對於上游廠商而言,他們也只算是消費者 : 現在的重點是,他在合購版上徵人一起向上游廠商買東西 : 這樣算是賣方嗎? : 他以後會不會賣給別人這點跟本申訴案無關 : 因為浸水桶原因是"賣方自徵",而對於合購版而言,他是賣方嗎? 換言之,不賣給合購版的版友就不是「賣家」囉? 一次自己徵60個包子,不是要賣,我真懷疑他的胃是不是這麼厲害 真應該出國去比賽 已經有賣場、已經表明是要「合購」來販賣 這樣還不算是賣家自徵,最少劣文也絕對成立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3.87.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