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信人: Charlene (Rx) 看板: kmc
日期: Wed Mar 10 17:50:16 1999
標題: "實習的行動研究(四)"
實習的勞動性
自從學徒制在專業領域內被正規的教育體制所規範,許多有關於技術的部份
則由實習制度所取代。關於實習,從來沒有人會反對其必要性,畢竟經驗的積累
或許可以應驗書本,或是創造知識,尤其是在講求實證的醫學領域。
因此,醫學院的學生幾乎人人必經實習階段才能畢業,於是在醫療的場域
裡,每年的六、七月間,一批批學生在勞動中學習,而一件件實習的心得在報章
上、在作業中呈現。但我想用另一種異於上述主客體的觀點,重新檢視實習和勞
動之間的依存關連。
實習生在學些什麼
對照真實社會中形形色色的病人,和書本中描述的典型的共同點,其實就像
是和讀組織學一樣:對照著圖譜,描繪顯微鏡底下的世界。例外一方面的學習則
往往被大家忽略:醫院的訓練過程中,不斷的加強、鞏固醫院各種階層。實習生
模仿著個個專業領域的語言,並從中揣摩出該職業的心情和矛盾。
實習生由於位於最底層,因此醫院內最高單位勞動力的工作,往往交給實習
生來執行,於是類似「實習醫師-住院醫師-主治醫師」就成為苦媳婦總會熬成
婆的見證,而勞動就偽裝在學習和晉升的包裝之下。
實習生在做些什麼
由於固定的實習人力,醫院得以將實習生的勞動成效併入營運人力,而醫院
的勞動成本計算中,自然實習生也被納入最廉價的勞動力,甚至是免費的勞動
力。醫院的復建治療室在復建系實習生的交接期,編制內人員無法消化過多的病
患,最常聽的對話是:現在因為沒有學生,所以等到下個月,才能幫你的治療計
畫排進去。實習醫師則是另一個極端的例子,每年的六月一日是實習醫師的交接
日,整整一年的時間,實習醫師的學習和勞動是完全的結合,他們參與醫療的全
程工作,診斷、手術、換藥、打針、並被要求第一線的夜間值班工作。也就是說
在實習期間,實習生的權利是學習,而義務則是被要求參與醫務的勞動負擔。
實習生有沒有工資
既然實習生和醫院有權利義務的關係,這些關係有沒有界定的原則?哪些勞
動是義務?哪些勞動是超過學習為目的的勞動?我們可以很清楚的看到,實習生
的身分是學生,所以他們往往接受勞動工作的時候,沒有任何機會可以問為什
麼?是因為沒人願意做純勞動的事?還是醫院為了節省人力成本,所以要實習生
去填補那個缺額?實習生並不是沒有疑惑,只是因為學生有成績的壓力,所以沒
能吭聲,或者稍微提出異議,就被師長們密切注意。
我們可以在個個台灣教學醫院中,清楚的看到實習生所占的重要性,尤其是
那些醫學院附屬醫院,該校的學生幾乎沒有太多的機會,可選擇實習的場所,因
為附屬醫院正需要他們人力支援。更甚者,醫院成立在先,辦學不過是為了生產
更多的產業後備軍。實習生就在學生的身分上被管理階層剝削,從來沒有人質疑
過醫教會為什麼在低津貼下可以要求學生做工作強度過大的學習,甚至是免費填
補醫院缺額?
誰來保障實習生的權益
十七世紀英國工業革命之時,童工進入勞動市場,被大量剝削,經過勞工運動和
思潮的影響,各國童工受到法律的保護;二十世紀末,台灣的醫學院實習生再度
受到剝削,學習和勞動不一定會相衝突,但令人質疑的是當醫療院所嘗試以實習
生替代編制內的人員,節省人力成本時,我們該用什麼標準來看待學習和勞動?
無償勞動讓醫院經營者獲取最大的剩餘價值,對於還要繳交學費,來完成學業的
學生並不公平。雖然實習的時間只占短短的一年,但是對於階級剝削的意識形
態,卻不斷的再生產。
如果從現行的法律中我們要找出一些足以保障這些實習生權益的法條,勞基
法第八章技術生部份,則是唯一規範實習生勞動權益的法條。條文中明定:以學
習為目的,並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的學生,及其他與
技術生性質相似的人,需與雇主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並送主管機關備查
。契約內明定訓練項目、期限、膳宿負擔、津貼、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等有關雙
方權利義務事項。
在台灣醫學院實習生的現況,除了實習醫師牙醫師領有津貼,其他學系的實
習生護理系、復建系、醫技系在長達一年的實習中,更無絲毫的津貼。且不論值
不值班是不是有沒有津貼的因素,基本上,只要勞動過程中具有生產價值,任何
雇主均應給予合理的津貼,而不是以學生學習的動機,作為醫院經營的工具。更
甚者,有的醫院將實習生視為無償勞動義務之學生,而要求實習生做與學習無關
的勞動,這些可以說是以學習為名,行剝削之實的作法!
行之有年的實習生制度,讓責任模糊的工作有人去執行,那些「護士不愛、
僱員不做、醫師不削」通通交給實習生來做。的確讓醫院節省不少人力,因為一
個實習醫師的人力,可省去不少護士、僱員、醫師助理的薪水,何況實習醫師晚
上和可以做值班的超時勞動。
在現行的法令下,只要在工作發生任何的職災或工殤,任何在醫院工作的員
工都可以求償,而這個保險並未延伸到與醫院員工同作息,且往往也是第一線的
醫療工作者的實習生,因此實習生根本無法保障實習期間可能發生的危害。然而
實習期間針扎感染、罹患肺結核等的意外事件時有所聞,醫院當局實在無法撇清
責任並應負起照顧實習生健康的責任。
醫學院實習生的主管機關究竟是屬於中央的教育部?衛生署?勞委會?還
是地方的勞工局?這個責任連地方的勞工局都不清楚而有待進一步釐清。九八年
七月醫療業(除醫師外)納入勞基法,連醫師該不該有最高工時、最低工資的保
障,仍有現實的考量與來自醫院管理階層的爭議。但如果我們拿實習生在醫院的
經營的脈絡來看,來自實際勞動者與管理階層的矛盾可以想見。也正由於實習生
相對於醫院其他專業主體的弱勢,很難有發言的地位,所以他們得以被長期剝削
更因為畢業學分掌握在院方的緣故,實習生的勞動處境就更加惡劣了!醫院的實
習生的問題應攤在陽光下接受各界的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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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獨處之後,才會真正謙虛。
因為真正瞭解,剝除了那些表面繁華,
自己原來有多麼不堪挖掘。 ----楊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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