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筱珮/台北報導 受到SARS衝擊,衛生署體認現行傳染病防治法過分輕忽新興傳染
病,因此進行大幅翻修,將傳染病分為五類,中央與地方權限明確畫分,避免再有爭議,
已報請行政院審議,列為優先法案,期儘快排入立院審查。
新修正的條文把傳染病分為五類,第一、二類須於廿四小時內通報,第二類七天內通
報,第一類應強制隔離,如SARS、炭疽病等;第二、三類得強制隔離,第四類為已知
傳染病但未列前三類,一旦流行時主管機關得指定為第四類,並公告防治政策,如天花未
列入前三類傳染病,若流行時可指定為第四類;第五類則為「新感染症」。
此外,SARS流行時爆發中央與地方之爭,新修正條文明確畫分權限,第一類法定
傳染病如SARS,地方不得發布或解除疫情;地方權限只到第二和三類傳染病。
衛生署原本想設新興傳染病防疫基金,專責用於新感染症,但基金來源困難,最後決
定若再有新傳染病,將比照SARS防治,先動用行政院第一、二預備金,用罄再編特別
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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