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舉人: mover
二、被檢舉人/看板: Anonymous
三、檢舉事由:
目前版規如下
6. 公佈個人聯絡資料
(ID、姓名、MSN、電話、住址、相簿、校系等),刪文且水桶兩週。
此項包括音譯ID,
經該ID使用者寄信向版主申訴查證後,刪文且水桶兩週
id若以馬賽克表示,則馬賽克部份須超過id長度一半
但禁止以回文接龍方式暗示任何個人資料 例如: penxxxx / xxxlylx
違者刪文且水桶兩週
本人想請版主解釋(沒辦法,執行版規與制定者相同,不然要請誰?)
匿名版版規第六條的來由,以及其背後不可公佈個人連絡資料之原意
由於目前搜尋引擎強大,甚至"/"、"a"就可進行簡易搜尋
雖然版友並無公佈ID、ID之一半長、音譯ID
但目前版面上文章許多暗示,可直接搜尋至ID
若此條版規之規定是基於保護原則(匿名者與非匿名者)
是否該擴大:以不可簡易使用搜尋引擎所公佈之資料為準?
還是此條版規只是要規定,表人不可以直接表?
四、檢附證據:
1.L_SecretGard 115篇 mover申訴案
2.z-11-8-5 該討論串討論妝版夜店妝
其中第61篇,暗示搜尋key word
3.z-11-14-8 該討論串討論妝版NARS相關
其中第1篇,即講明了該文章所討論的人事物,但無公佈ID
但第6篇與第9篇,一個提問id英文字母,一個肯定
光是這樣的資訊,到妝版搜尋/NARS as aa
(標題中有NARS id中有s與a) 就只剩兩名ID
配合第1篇的內容,講都不用講就知道是誰了
檢附證據三較為迂迴,但是證據一二皆為直接證據
請版主或其他公正第三人解釋此條版規用意以及立意
並做出判例,各種不同的狀況應該如何判定公開他人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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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6.167.133
※ 編輯: mover 來自: 211.76.167.133 (05/10 18:25)
※ 編輯: mover 來自: 211.76.167.133 (05/10 1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