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nonymous (猜猜我是誰 ? ^o^)》之銘言:
: ※ 引述《k. (猜猜我是誰 ? ^o^)》之銘言:
: : 被教唆的人沒自殺的話,原波連未遂都不成立,有自殺沒死成才步入未遂階段。
: : 我想原波丟水球的對象,尚不至於真的有去做自殺的動作,所以沒構成加工自殺。
: : 如果因為對方出事了所以被叫去做筆錄,那原波才要擔心。
: 題外話
: 請問版上法律強者
: 該條第三項「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 那這串討論中 原po其實才是想死的那個
: 是否可以構成「謀為同死」
: 所以原po可以「免除其刑」 根本一點罪也沒有orz
: 是這樣嗎?
應該不構成,因為沒有人呼應回波的要求。
謀為同死只是指兩個人以上想一起死,其中各人都有第一項適用,
但實務上為避免此項的浮濫,且此項規定犯「第一項之罪」,
所以可以免除其刑的前提是一起相約自殺的人的確有去自殺,
然後沒死成的人可以免除其刑。
另外免除其刑仍然有罪,只是沒有刑而已,刑訴二九九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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