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原住民--反侵佔,爭生存,還我土地--運動宣言(三之三)
立(修)法清單
除了以上政策面問題之外,我們要求,自知具有道德良心、具有建立族群和諧及
多元文化和「生命共同體」之誠意的各漢人政黨派系,應以具體允諾,在立法院及國
民大會之會期中列入立(修)法清單,就以下各法之訂定或修改,從而改善、重建原住
民族之權利與尊嚴:
1.立法:
a. 憲法:制定漢人國家與原住民族之間的和平及權利憲章,可以憲法專章方式為
之,並應經原住民族複決,以確立原住民族對台灣國家作為共同主權所有者及
特有文化、生活族群之地位。
b. 訂定「原住民權利基本法」,確立原住民族之自治地位,和在國家範圍內基本權
利地位,保障原住民之生存、發展權利。
c. 訂定「原住民社會經濟振興法」,以儘速解決當前原住民族已然面臨的嚴重生存
問題,從社會、經濟層面建立支持性措施,加速改善原住民族的社會地位和經
濟條件。
2.修法:
a. 姓名條例:原住民有依其傳統文化和慣俗命名、登記之權利。
b. 地名條例:原住民地區應使用傳統地名。
c. 國家公園法:確立原住民對設在其生存領域之國家公園擁有否決權、參與權和
發展權。
d. 行政院組織法:設立原住民事務部。
e. 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育法、水土保持法:應承認原住民族依其傳統文化、慣俗
而與自然界互動及運用、管理之權利。
結論
以上所列,是我們站在台灣土地自然主權之立場,對漢人國家社會的控訴和要求,
而非所謂請願。
我們耐心地再一次以原住民族愛好和平的天性,以和平對話的方式,向漢人國家
社會「提醒」:台灣國家建構史中,曾發生令人遺憾的族群壓迫事實,並且此一事實仍
在持續發展中,如果漢人國家之建構有任何危機,我們認為,那危機的根本就繫於「和
平」與「人權」。如果台灣族群之間沒有和平,就不可能形成所謂「命運共同體」,從
而一個團結的多元民族國家也就無法順利建構;如果台灣漢人國家對原住民人權一逕
忽視踐踏,則漢人國家自身已證實了唯實力論的叢林法則,又有何資格譴責中華人民
共和國對其國際生存權之壓迫,又有何權利要求國際社會承認其自主、自由的主體身
份?
希望漢人國家社會早日覺醒到:原住民族的問題,並不是原住民族自身的問題,
而是「國家」與原住民「族群」之間關係如何和平、人道地重建的問題,也是漢人「國
家」如何證明其立國正當性的問題,更是漢人社會作為文明人類如何在人道立場上自
處的問題。
對於以上的要求,我們將要求漢人政府、政黨、流派提出具體的承諾與實踐步驟,
包括行政院的「施政報告」與立法院各黨團的「會期優先法案清單」,各政黨的修、制
憲具體條文。
這是一個多元民族家建構的歷史對原住民和漢人提出質疑和驗證的時刻;友誼的
手,是我們共同通過歷史考驗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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