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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原住民--反侵佔,爭生存,還我土地--運動宣言(三之二) 依此宣言,提出我們的主張和訴求: 反侵略: 外來民族、國家侵佔原住民權利的歷史由來已久,在此,我們就當前重大侵占問題, 要求漢人政權即刻改善: 1.停止和平水泥專業區侵奪原住民保留地:花蓮縣秀林鄉和平村已由經濟部工業局 編定為水泥專業區,並嚴重曲解法令,將原住民保留地徵收,日後將轉售予水泥專 業興辦人,首開「山胞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訂定以來,將原住民保留地透過「國 家」公權力輸送給漢城私有的惡例,此例一開,日後國家勢必在財團壓力下,大肆 侵奪原住民保留地。針對這件具有示範性的個案,我們誓守堅持到底「陣地戰」策 略,希望有良心的政治人物能即刻採取緊急措施,將和平水泥專業區此一對原住民 族具有「侵略戰爭」象徵意義的蠻橫政策措施徹底翻案。 2.阻止國家公園及觀光事業入侵原住民族生存領域: a.確立原住民族群對國家公園設立之決定權、參與權及國家公園內原住民之發展 權:國家公園是漢人所謂「進步民族」,在資本體主義體系運作下大肆開發,極盡 毀壞自然生態而開始招致自然反撲教訓之後的產物。漢人不斷加速對自然的破壞卻 將國家公園設立在原住民族的生存空間,要求原住民不得進行經濟活動,本末倒置 地企圖平衡漢人百年來對台灣土地已造成的傷害。漢人不懂尊重自然造成的惡果, 卻要求數百、數千年來與自然和諧共存的原住民族以喪失傳統文化及在祖先土地上 的生存權來承擔,這種政策完全缺乏正義和理性的要素。因此,我們要求原住民族 對其自身及其生存領域的命運,擁有最高、最後的自決權。當企圖在原住民族生存 領域設立國家公園時,比漢人更具尊重自然、擁有與自然和諧共存文化的原住民族 應擁有決定權,擁有對設立國家公園政策的參與權;在國家公園內的原住民則擁有 依自己文化傳統決定如何利用土地和自然資源的發展權。 b.反對風景特定區管理不當,扭曲破壞原住民文化,要求確立原住民本身特色文化 的智慧財產權:漢人為發展觀光服務業,毫不尊重原住民文化生態,管制原住民傳 統活動,強制訂定原住民祭典時間,圖觀光之利,以商品化手段扭曲原住民文化, 使神聖的文化活動,在霸權心態下,淪為國家的觀光服務工具。我們要求,包括東 海岸風景特定區管理局在內的所有漢人公私立觀光單位,停止扭曲原住民文化,漢 人政府並應確立原住民族群本身具有特色的傳統文化擁有智慧財產權,由原住民族 群自主發展、運動和管理。 爭生存 在漢人破壞原住民族政治、社經結構的情形下,由於物質基礎流失,相對競爭力 喪失和價值體系錯亂,造成原住民族嚴重的生存問題。這些問題,從不曾被當作獨特 問題注重之,並建立政治、社經指標,從而也就在政策中喪失空間,馴致原住民族生 存權面臨浩劫。因此,我們要求: 1.行政院應每年公佈原住民族生存權白皮書:建立各種社經指標,並逐年深入調查 統計,作為政策依據,正確如事反映原住民生存權狀況,包括所得、就業、就學、 疾病、死亡(自然死亡、疾病死亡、自殺等)及各項相關生存指標。並提出具體改善 方案,以多個年限進度分期實施專案計劃,使徹底擁有與漢人社會平等的生存權。 2.行政應提出原住民社會、經濟振興方案:目前,漢人國家在社經發展上,關心的 問題是整體性的瓶頸或下挫,卻不注意背後的正義、公平問題,尤其是族群間的 平等問題。在漢人社會陸續提出六年國建計劃、經濟振興方案及離島振興方案之 後,我們強烈要求,原住民社會、經濟之振興,應為台灣最優先的發展政策,才 有可能從根本上重建團結社會,為進一步和平進步奠基。 還我土地 原住民族發出「還我土地」之呼聲,業已有6年之久,但從未見漢人國家正式、 確實地回應。我們堅決主張,所謂「山胞保留地」其實就是尚未被漢人以私有財產形 式侵占的原住民土地,亦即是原住民族擁有自然主權的領土之一部分,並非漢人政權 所有的「國有土地」,從而,保留地乃是原住民族群共同擁有的土地,其管理、運用及 劃分,原住民族當場擁有最高、最後的決定權,漢人「國家」在制定相關法令時,必 須與原住民族溝通並取得協議,方為有效。目前漢國家以不同機關名義占有之原住民 土地,尤其應限期與原住民族協議訂法,歸還真正的主人。因此,我們要求: 1.國家與原住民各族代表,平等地訂立土地條約,劃定原住民族土地領域。 2.透過與原住民各族群之協議,立法確定原住民族對保留地之族群所有權。 3.在上述前提下,加速原住民族個人取得保留地所有權,以利謀生。 4.限期返還漢人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侵奪之原住民土地,包括東部土地開發處、退 輔會、台灣大學等所占土地。 -- Origin: ︿︱︿ 小魚的紫色花園 fpg.m4.ntu.edu.tw (140.112.21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