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三年是聯合國所訂的國際原住民年, 而十二月十日則是
聯合國的國際人權日. 選在這一天舉行 "台灣原住民--反侵佔, 爭
生存, 還我土地--運動" 實具有其特殊的意義. 台大原聲帶社自一
九九二年五月因將山胞名稱正名為原住民之憲法運動的檢討中而成
立, 我們的目標之一即是要不同於高山青時代的獨鬥局面, 而以組
織的方式從事原住民運動的長期經營. 因此在正名運動之後, 我們
所遇到的1210第三次還我土地運動, 在社團內擔任幹部的我們,
無不將它視為是在檢視我們社團組織動員能力的最佳機會. 而事實
證明, 在台灣原住民族權利促進會以及還我土地聯盟這些原運團體
都以無法運作的時候, 台大原聲帶社適時充份地展現出了她的實力.
從這次運動籌備的最初, 我們就加入了決策小組, 並協助策劃
整個的行動. 我們一方面忙著在校門口舉辦這次運動的說明會, 另
一方面則預備在運動的前三天, 在報紙上連續發表三篇文章以向社
會大眾說明我們舉行這次遊行的目的. 而這三篇文章就是當時刊登
在報紙上的內容.
記得那時在基督教長老教會總會開會的時候, 大家聆聽著由尤
哈尼牧師宣讀運動宣言之後, 頓時在場的每一個人心中都感到驚動
不已. 而這樣的宣言內容, 日後也成為我們繼續從事原住民運動的
準則依據.
一. 台灣原住民是台灣土地最早的主人,擁有自然主權。
二. 原住民族有權不承認漢人國家未經和平談判,嚴重違反和
平原則和正義程序。以強大武力將原住民族賴以生存的土
地強納入版圖之行為。
三. 原住民問題是「國家」與「被侵略民族」之間的問題。
四. 在民族壓迫仍存在的事實之下,不可能有族群共和的命運
共同體存在。
五. 在漢人政府還給台灣原住民基本人權和民族地位之前,沒
有資格要求國際社會予以其國際生存權。
然而1210的遊行對於我的意義卻不僅只於此, 如果說我們
這一屆的社團幹部之間有任何的革命情感存在的話. 那麼1210
無非是我們一切共事默契形成的開始. 大偉至今在扣我扣機的時候
都還是以1210作為代號哩.
一九九四年, 澳洲的原住民獲得了土地權的承認, 而一九九九
年, 因努特人也成立了他們的自治區. 他們都是經過一百年以上的
抗爭才獲得如今的正義. 而在台灣的原住民運動方面, 我們還有很
長的路要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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