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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原住民行政暨技術人員考試規則 公(發)布日期 法規本文 應考資格表 應試科目表 限制轉調一覽表 -------------------------------------------------------------------------------- 《公(發)布日期》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考試院(八六)考台組壹一字第O七八五五號令修正發布 -------------------------------------------------------------------------------- 《法規本文》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特種考試原住民行政暨技術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 分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   前項三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四等考試,相 當於普通考試。 第 三 條 本考試採集中報名、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其錄 取分發區分為一般錄取分發區及蘭嶼錄取分發區。 第 四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年齡在 十八歲以上,五十歲以下,具有附表一應考資格表所列資格者 ,得應本考試三等考試;具有附表二應考資格表所列資格者, 得應本考試四等考試。 本考試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或經核准免服兵役或現正服 役中,法定役期尚未屆滿者。        蘭嶼錄取分發區應考人以台東縣蘭嶼鄉籍或設籍該鄉連續 滿五年以上者為限。 第 五 條  本考試三、四等考試之類科及應試科目,分別依照附表三 、附表四之規定辦理。 第 六 條 本考試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十日內,應經試務機關 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 合格或逾期未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練。 第 七 條  本考試體格檢查標準,除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 規定辦理外,其應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考試之應考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身體發育不全或有高度畸形妨害工作者。 二、身高男生不及一六五公分(脫鞋),女生不及一六O   公分(脫鞋)者。 三、男生體重不及五O公斤(身高一六五至一六八公分者   ,得減為四八公斤),女生不及四五公斤(身高一六 O至一六三公分者,得減為四三公斤)。 四、呼吸差不及五公分者。 五、視力各眼祼視(不戴眼鏡)未達O.三者。 六、色盲或色弱者。 七、在體格檢驗時患有法定傳染病者。 八、有梅毒性疾病者。 九、患有活動性肺結核病者。 十、胸部內臟疾病(含各種心瓣膜炎),妨礙工作,不易   治療者。 十一、不治之肌腱變常,骨膜及關節之慢性疾患,其程度    深重而影響動作者。 十二、惡性腫瘍(腫瘤)及過大之良性腫瘍(腫瘤),妨礙    工作者。 十三、精神異常,言語知覺機能顯著障礙,運動痳痺、癲    癇及發作性神經系統病患者。 十四、其他重症疾患不易治癒及殘廢致不能服務者。 第 八 條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      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 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以各科 目成績平均計算。 前項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不滿五十分 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 九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委託行政院原住民      委員會,按報名錄取分發區、依其考試成績並參考其志願,在 兩年內遇缺依次分配中央及地方所屬機關(構)、學校辦理原 住民事務之職務訓練六個月,但三等考試會計審計科筆試錄取 分配占主計員職缺訓練者,其期間為一年。訓練期間,均不得 辦理改分配,訓練期滿,由各訓練機關(構)、學校將訓練成 績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 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以原占訓練職缺予以分 發任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十 條  前條應訓練人員於接獲訓練通知後,除現役軍人外,應於      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 現役軍人退伍後,應於一年內向主管訓練機關申請訓練。 第十一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取得同職組各職系之任用資格,訓練期     滿翌日起服務一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 構)、學校,服務期滿後,並不得轉調附表五所列中央及地方 所屬機關(構)、學校辦理原住民事務以外之職務。 前項不得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 敘部查照。 第十二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     辦理。 第十三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     關係文件一併報請考試院核備。 第十四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適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第十五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 《應考資格表》 附表一:特種考試原住民行政暨技術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應考資格表 ┌──┬──┬──┬────┬──────────────────────────────────┐ │  │ │ │ │ │ │類別│職組│職系│考試科別│ 應       考         資        格 │ │  │ │ │ │ │ ├──┼──┼──┼────┼──────────────────────────────────┤ │ │ │ 一 │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各所│ │ │ │ 般 │一般行政│  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普 │ 行 │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 │ │ │ 政 │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 │ ├──┼────┼──────────────────────────────────┤ │ 行 │ │ 一 │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各所│ │ │ │ 般 │一般民政│  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通 │ 民 │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 │ │ │ 政 │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 │ ├──┼────┼──────────────────────────────────┤ │ │ │ 社 │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各所│ │ │ │ 會 │社會行政│  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行 │ 行 │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 │ │ │ 政 │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 │ ├──┼────┼──────────────────────────────────┤ │ │ │ 地 │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各所│ │ │ 政 │ │地 政│  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 │ │ │ 政 │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 ├──┼──┼────┼──────────────────────────────────┤ │ │ │ 財 │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各所│ │ │ 財 │ 稅 │財稅行政│  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行 │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 │ 政 │ 務 │ 政 │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 │ ├──┼────┼──────────────────────────────────┤ │ │ 行 │ 會 │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各所│ │ │ │ 計 │會計審計│  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政 │ 審 │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 │ │ │ 計 │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 │ │ │ │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農藝│ │ │ 農 │ 農 │ │  、園藝、生物、昆蟲、植物、植物病蟲害、植物保護、土壤、土壤肥料、│ │ │ │ 業 │農 藝│  農業經營、農業經濟、農業推廣、農園生產技術、農場管理、造園景觀、│ │ 技 │ │ 技 │ │  蠶絲、植物病理各所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術 │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林 ├──┼────┼──────────────────────────────────┤ │ │ │ 林 │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森林│ │ │ │ 業 │林 業│ 、林產利用、植物、植物保護、土地資源、水土保持、資源保育、資源管│ │ │ │ 技 │ │ 理、林業工業、林產加工、木材工業各所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術 │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技 │ │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 │ │ 畜 │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獸醫│ │ │ │ 牧 │獸 醫│  、畜牧獸醫各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術 │ 獸 │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醫 │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 │ │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土木│ │ │ 土 │ 土 │ │  工程、軍事工程、水利工程、建築、公共工程、河海工程、灌溉工程、衛│ │ │ │ │ │  生工程、營建技術、測量、環境工程、環境科學、海洋科學、海洋環境、│ │ │ 木 │ 木 │ │  交通工程與管理學系工程組、水土保持、水資源及環境工程、工業設計科│ │ │ │ │土木工程│  建築設計組、海洋、農業工程、農業土木工程、農田水利工程、海洋環境│ │ 術 │ 工 │ 工 │ │  工程、航空測量、建築繪圖、地質、建築及都市設計、建築及都市計畫、│ │ │ │ │ │  營建工程各所系科組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程 │ 程 │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 │   │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醫事│ │ │ 檢 │ 檢 │公職醫事│  技術、醫事檢驗各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 │ 技 │ 驗 │ 驗 │檢驗師 │二、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並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檢驗│ │ │ │ │ │  師考試及格者。 │ │ ├──┼──┼────┼──────────────────────────────────┤ │ │ 醫 │ 醫 │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醫科│ │ │ │ │公職醫師│ 或醫學系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 │二、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並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考試│ │ │ │ 療 │ │ 及格者。 │ │ │ ├──┼────┼──────────────────────────────────┤ │ │ │ 牙 │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牙醫│ │ │ │ │公職牙醫│ 學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師   │二、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並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牙醫師考│ │ │ 療 │ 醫 │    │ 試及格者。 │ │ ├──┼──┼────┼──────────────────────────────────┤ │ │ │ │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護理│ │ │ 醫 │ 護 │ │ 、護理助產、助產各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理 │公職護理│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並經專門職業及技術│ │ │ │ 助 │師 │ 人員高等考試護理師考試及格者。 │ │ │ │ 產 │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並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護理師考│ │ │ │ │ │ 試及格者。 │ │ │ ├──┼────┼──────────────────────────────────┤ │ │ 事 │醫事│公職醫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放射技術│ │ │ │技術│放射線技│、醫事技術各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術師 │ │ │ ├──┼──┼────┼──────────────────────────────────┤ │ │ │ │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家政│ │ 術 │ 技 │ 技 │ │ 、家政教育、兒童教育、兒童福利、社會、心理、教育、護理、衛生教育│ │ │ │ │家 政│ 、行政、食品營養、生活應用科學、生活應用科學技術、社會心理各所系│ │ │ │ │ │ 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藝 │ 藝 │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附註︰ │ │ 一、本表技術人員類科第一款資格中未列明之所系科,其所修課程與三等考試某一科別專業科目有二科以│ │ 上相同者(每科二學分以上),亦得報考該一科別。但公職醫事檢驗師、公職醫師、公職牙醫師、公職│ │ 護理師、公職醫用放射線技術師及獸醫不適用。 │ │ 二、本表第二款資格所稱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係指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後之特種考試四等考試、│ │ 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之特種考試丙等考試;所稱相當類科,係指同職系下各考試科別。第三款│ │ 資格所稱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係指檢定考試及格證書所載得應高等考試之類科。 │ │ 三、學歷證書載有輔系者得依輔系報考。 │ └────────────────────────────────────────────────┘ ***************************************************************************************************************** ***************************************************************************************************************** 附表二:特種考試原住民行政暨技術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應考資格表 ┌──┬──┬──┬────┬──────────────────────────────────┐ │  │ │ │ │ │ │類別│職組│職系│考試科別│ 應        考         資        格 │ │  │ │ │ │ │ ├──┼──┼──┼────┼──────────────────────────────────┤ │ │ │ 一 │ │一、具有三等考試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 │   │ 普 │ 般 │一般行政│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 │ 行 │ │ 行 │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 │ │ │ 政 │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 │  ├──┼────┼──────────────────────────────────┤ │ │ │ 一 │ │一、具有三等考試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 │ │ │ 般 │一般民政│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民 │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 │ │ 通 │ 政 │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 │ ├──┼────┼──────────────────────────────────┤ │ │ │ 社 │ │一、具有三等考試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 │ │ │ │社會行政│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會 │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 │ │ │ │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 │ 行 │ ├────┼──────────────────────────────────┤ │   │ │ 行 │ │一、具有三等考試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 │ │ │ │保育人員│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 │ │ │ 政 │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 │ ├──┼────┼──────────────────────────────────┤ │ │ │ 地 │ │一、具有三等考試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 │ │ 政 │ │地 政│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 │ │ │ 政 │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   ├──┼──┼────┼──────────────────────────────────┤ │ │ 財 │ 財 │ │一、具有三等考試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 │   │ 務 │ 稅 │財稅行政│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行 │ 行 │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 │ │ 政 │ 政 │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 ├──┼──┼────┼──────────────────────────────────┤ │ │ 法 │ 司 │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 │ 政 │ 務 │ 法 │監所管理│二、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 │   │ 行 │ 行 │員 │三、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 │ 政 │ 政 │ │ │ ├──┼──┼──┼────┼──────────────────────────────────┤ │ │ 土 │ 土 │ │一、具有三等考試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 │ │ 木 │ 木 │土木工程│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工科或其他工科同等學校│ │ 技 │ 工 │ 工 │ │  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程 │ 程 │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 │ │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電子│ │ │ │ │ │  工程、電子通訊、電子技術、工業電子、電子物理、計算機科學、計算機│ │ │ │ │ │ 工程、控制工程、系統工程、電機工程、輪機工程、電信工程、工程科學│ │ │ 電 │ 電 │ │ 、醫學工程、資訊工程、資訊科學、核子工程、工業工程、材料科學、物│ │ │ 機 │ 子 │電子工程│ 理、電視科工程組、計算機與控制、計算機管理決策、工業教育、光電工│ │ │ 工 │ 工 │ │ 程、化學、化學工程、動力機械工程、機械工程各所系科組畢業得有證書│ │ │ 程 │ 程 │ │ 者。 │ │   │ │ │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工科或其他工科同等學校│ │ │ │ │ │  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 醫 │ 護 │ │一、具有三等考試公職護理師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 │ │   │ 理 │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護理職業學校護理、助產、護理助產科畢業得有證│ │ │   │ 助 │公職護士│  書者。                           │ │ 術 │ │ 產 │ │三、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並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護│ │ │ 事 │   │ │  士考試及格者。           │ ├──┴──┴──┴────┴──────────────────────────────────┤ │附註︰本表第三款資格所稱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係指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後之特種考試五等考試、公│ │   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之特種考試丁等考試;所稱相當類科,係指同職系下各考試科別。第四款資格│ │   所稱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係指檢定考試及格證書所載得應考試之類科。 │ └────────────────────────────────────────────────┘ -------------------------------------------------------------------------------- 《應試科目表》 附表三:特種考試原住民行政暨技術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應試科目表 ┌──┬──┬──┬────┬──────────────────────────────────┐ │ │ │ │ │ 應 試 科 目 │ │類別│職組│職系│科 別├──────────┬───────────────────────┤ │ │ │ │ │普 通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 │ │ │ 一 │ │一、中華民國憲法 │三、行政法 四、行政學 │ │ │ │ 般 │一般行政│二、國文(論文及公文)│五、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 │ │ │ 行 │ │ │六、政治學 七、辦公室電子資料處理 │ │ │ 普 │ 政 │ │ │八、公共政策 │ │ │ ├──┼────┼──────────┼───────────────────────┤ │ 行 │ │ 一 │ │一、中華民國憲法 │三、行政法 四、行政學 │ │ │ │ 般 │一般民政│二、國文(論文及公文)│五、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 │ │ 通 │ 民 │ │ │六、政治學 七、地方政府與自治 │ │ │ │ 政 │ │ │八、公共政策 │ │ │ ├──┼────┼──────────┼───────────────────────┤ │ │ │ 社 │ │一、中華民國憲法 │三、行政法 四、社會學 五、社會福利服務 │ │ │ 行 │ 會 │社會行政│二、國文(論文及公文)│六、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 │ │ │ 行 │ │ │七、社會調查與研究 │ │ │ │ 政 │ │ │八、社會工作 │ │ │ ├──┼────┼──────────┼───────────────────────┤ │ │ 政 │ 地 │ │一、中華民國憲法 │三、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 四、土地經濟學 │ │ │ │ │地 政│二、國文(論文及公文)│五、土地政策 六、民法(包括總則、債與物權) │ │ │ │ │ │ │七、土地利用(包括土地使用計畫及管制與土地重劃)│ │ │ │ 政 │ │ │八、土地估價 │ │ ├──┼──┼────┼──────────┼───────────────────────┤ │ │ 財 │財稅│ │一、中華民國憲法 │三、經濟學 四、會計學 │ │ │ │ │財稅行政│二、國文(論文及公文)│五、民法 六、財政學 │ │ │ 務 │行政│ │ │七、財務報表分析 八、租稅各論 │ │ 政 │ ├──┼────┼──────────┼───────────────────────┤ │ │ 行 │ 會 │ │一、中華民國憲法 │三、中級會計學 四、成本與管理會計 │ │ │ │ 計 │會計審計│二、國文(論文及公文)│五、政府會計 六、審計學 七、財務管理 │ │ │ │ 審 │ │ │八、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 │ │ │ 政 │ 計 │ │ │ 審計法) │ ├──┼──┼──┼────┼──────────┼───────────────────────┤ │ │ 農 │農業│ │一、中華民國憲法 │三、作物生產概論 四、作物學 │ │ │ │ │農 藝│二、國文(論文及公文)│五、作物生理學 六、土壤學 │ │ │ │技術│ │ │七、作物育種學 八、試驗設計 │ │ │ ├──┼────┼──────────┼───────────────────────┤ │ │ 林 │林業│ │一、中華民國憲法 │三、森林經營學   四、育林學 │ │ │ │ │林 業│二、國文(論文及公文)│五、樹木學    六、森林生態學(包括保育) │ │ │ │技術│ │ │七、木材物理與化學 八、林產加工學 │ │ 技 │ ├──┼────┼──────────┼───────────────────────┤ │ │ 技 │ 畜 │ │一、中華民國憲法 │三、獸醫生理學與解剖學 四、獸醫公共衛生學 │ │ │ │ 牧 │獸 醫│二、國文(論文及公文)│五、獸醫普通病學 (包括內科、外科與產科) │ │ │ │ 獸 │ │ │六、獸醫微生物學(包括病毒、細菌、寄生蟲與免疫)│ │ │ 術 │ 醫 │ │ │七、獸醫病理學 八、獸醫藥理學 │ │ ├──┼──┼────┼──────────┼───────────────────────┤ │ │ 土 │ 土 │ │一、中華民國憲法 │三、工程力學 (包括流體力學與材料力學) │ │ │ 木 │ 木 │土木工程│二、國文(論文及公文)│四、測量學 五、結構學 (包括結構動力學) │ │ │ 工 │ 工 │ │ │六、鋼筋混凝土學與設計 七、土壤力學( 包括基 │ │ │ 程 │ 程 │ │ │ 礎工程) 八、營建管理與工程材料 │ │ ├──┼──┼────┼──────────┼───────────────────────┤ │ │ 檢 │ 檢 │公職醫事│一、中華民國憲法 │三、臨床生理學與病理學 四、臨床鏡檢學 │ │ │ │ │檢驗師 │二、國文(論文及公文)│五、臨床血液學(包括血庫學) 六、臨床微生物學 │ │ │ 驗 │ 驗 │ │ │七、臨床生物化學 八、臨床血清免疫學 │ │ ├──┼──┼────┼──────────┼───────────────────────┤ │ │ 醫 │ 醫 │ │一、中華民國憲法 │三、解剖學 (包括胚胎學與組織學) 四、生理學( │ │ 術 │ │ │ │二、國文(論文及公文)│包括生物化學與藥理學 )與病理學( 包括法醫學 ) │ │ │ │ │ │ │五、內科學 (包括神經科學與家庭醫學) 六、外科學│ │ │ │ │公職醫師│ │(包括骨科學、麻醉科學、眼科學與耳鼻喉科學) │ │ │ │ │ │ │七、婦產科學、小兒科學、放射線學、復健科學、皮│ │ │ │ │ │ │膚科學、泌尿科學與精神科學 │ │ │ │ 療 │ │ │八、公共衛生學 (包括微生物學與寄生蟲學) │ │ │ ├──┼────┼──────────┼───────────────────────┤ │ │ │ 牙 │ │一、中華民國憲法 │三、口腔病學(包括口腔病理學、微生物學、牙科藥│ │ │ │ │ │二、國文(論文及公文)│理學與牙科公共衛生學) 四、基礎牙醫學(包括牙 │ │ │ │ │公職牙醫│ │體形態學、咬合學、口腔解剖學、口腔組織學與牙科│ │ │ │ │師 │ │材料學) 五、牙體復形學與齒內治療學 六、口腔│ │ │ │ │ │ │顎面外科學與牙周病學 七、全口奝復學、局部奝復│ │ 技 │ 療 │ 醫 │ │ │學與牙冠牙橋學 八、齒顎矯正學與兒童牙科學 │ │ ├──┼──┼────┼──────────┼───────────────────────┤ │ │ 醫 │ 護 │ │一、中華民國憲法 │三、內外科護理學 四、產兒科護理學 │ │ │ │ 理 │公職護理│二、國文(論文及公文)│五、精神科與公共衛生護理學 六、基本護理學 (包│ │ │ │ 助 │師 │ │括護理技術) 與護理行政 七、解剖學、生理學與病│ │ │ │ 產 │ │ │理學 八、藥理學、微生物學與免疫學 │ │ │ ├──┼────┼──────────┼───────────────────────┤ │ │ │ 醫 │公職醫用│一、中華民國憲法 │三、解剖學與生理學 四、醫用放射物理與輻射安全│ │ 術 │ │ 事 │放射線技│二、國文(論文及公文)│五、放射線器材學 六、放射線診斷技術學 │ │ │ 事 │ 技 │術師 │ │七、放射線治療技術學 八、核子醫學診療技術學 │ │ │ │ 術 │ │ │ │ │ ├──┼──┼────┼──────────┼───────────────────────┤ │ │ 技 │ 技 │ │一、中華民國憲法 │三、家政學 四、家庭管理 │ │ │ │ │家 政│二、國文(論文及公文)│五、食品衛生與安全 六、衣服與織物 │ │ │ 藝 │ 藝 │ │ │七、婚姻與家庭    八、兒童發展與輔導  │ └──┴──┴──┴────┴──────────┴───────────────────────┘ **************************************************************************************************************** **************************************************************************************************************** 附表四:特種考試原住民行政暨技術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應試科目表 ┌──┬──┬──┬────┬──────────────────────────────────┐ │ │ │ │ │ 應 試 科 目 │ │類別│職組│職系│科 別├───────────┬──────────────────────┤ │ │ │ │ │普 通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 │   │ 普 │一般│ │一、中華民國憲法概要 │四、行政法概要 五、行政學概要 │ │ │ │ │一般行政│二、國文(論文及公文) │六、法學緒論 七、政治學概要 │ │ │ │行政│ │三、本國歷史及地理概要│ │ │ 行 │ ├──┼────┼───────────┼──────────────────────┤ │ │ │一般│ │一、中華民國憲法概要 │四、行政法概要 五、行政學概要 │ │ │ │ │一般民政│二、國文(論文及公文) │六、法學緒論 七、地方自治概要 │ │ │ │民政│ │三、本國歷史及地理概要│ │ │ │ 通 ├──┼────┼───────────┼──────────────────────┤ │ │ │ 社 │ │一、中華民國憲法概要 │四、行政法概要 五、社會學概要 │ │ │ │ │社會行政│二、國文(論文及公文) │六、社會調查與研究概要 │ │ │ │ 會 │ │三、本國歷史及地理概要│七、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 │ │ │ ├────┼───────────┼──────────────────────┤ │ │ 行 │ 行 │ │一、中華民國憲法概要 │四、行政法概要 五、社會學概要 │ │ │ │ │保育人員│二、國文(論文及公文) │六、親職教育概要 七、兒童保育概要 │ │ │ │ 政 │ │三、本國歷史及地理概要│ │ │ │ ├──┼────┼───────────┼──────────────────────┤ │ │ │ 地 │ │一、中華民國憲法概要 │四、土地法規概要 五、土地利用概要 │ │ │ │ │地 政│二、國文(論文及公文) │六、民法物權編概要 七、土地登記概要 │ │ │ 政 │ 政 │ │三、本國歷史及地理概要│ │ │   ├──┼──┼────┼───────────┼──────────────────────┤ │ │財務│財稅│ │一、中華民國憲法概要 │四、經濟學概要 五、會計學概要 │ │ 政 │ │ │財稅行政│二、國文(論文及公文) │六、財政學概要 七、民法概要 │ │ │行政│行政│ │三、本國歷史及地理概要│ │ │ ├──┼──┼────┼───────────┼──────────────────────┤ │ │法務│司法│ │一、中華民國憲法概要 │四、犯罪學概要 五、監獄及看守所組織條例 │ │ │ │ │監所管理│二、國文(論文及公文) │六、監獄行刑法概要 │ │ │行政│行政│員 │三、本國歷史及地理概要│七、羈押法概要 │ ├──┼──┼──┼────┼───────────┼──────────────────────┤ │ │土木│土木│ │一、中華民國憲法概要 │四、工程力學概要 五、測量學概要 │ │ │ │ │土木工程│二、國文(論文及公文) │六、結構學概要與鋼筋混凝土學概要 │ │ 技 │工程│工程│ │三、本國歷史及地理概要│七、土木施工學概要 │ │ ├──┼──┼────┼───────────┼──────────────────────┤ │ │電機│電子│ │一、中華民國憲法概要 │四、計算機概要 五、基本電學 │ │ │ │ │電子工程│二、國文(論文及公文) │六、電子學概要 │ │ │工程│工程│ │三、本國歷史及地理概要│七、電子儀表概要 │ │ ├──┼──┼────┼───────────┼──────────────────────┤ │ │ 醫 │ 護 │ │一、中華民國憲法概要 │四、基本護理學概要 (包括護理技術) 五、內外│ │ │ │ 理 │ │二、國文(論文及公文) │科護理概要 六、產兒科、精神科與公共衛生護理│ │ │ │ 助 │公職護士│三、本國歷史及地理概要│概要 (包括產科30%、兒科30%、精神科20%與公│ │ 術 │ 事 │ 產 │ │ │共衛生20%) 七、基礎醫學概要 (包括解剖學25%│ │ │ │ │ │ │、生理學25%、藥物學25%與微生物免疫學25%) │ └──┴──┴──┴────┴───────────┴──────────────────────┘ -------------------------------------------------------------------------------- 《限制轉調一覽表》 附表五:特種考試原住民行政暨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限制轉調機關 (構)、學校一覽表 ┌─────────────────────────────┐ │ 機 關   (構) 、 學  校    │ ├─────────────────────────────┤ │一、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台灣省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台北市│ │ 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 ├─────────────────────────────┤ │二、內政部、教育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 暨台灣省各縣、市政府所屬局處室其業務與原住民事務有關之│ │ 單位 │ ├─────────────────────────────┤ │三、台灣省三十個山地原住民鄉及二十五個平地原住民鄉鎮市轄內│ │ 各級機關(構)。(含中央、省縣級所屬機關(構)) │ ├─────────────────────────────┤ │四、台灣省五十五個山地原住民鄉、平地原住民鄉鎮國民中小學 │ ├─────────────────────────────┤ │五、經教育部核列原住民學生較多及重點職業學校(含台灣省立仁│ │ 愛高級農業職業學校、台灣省立內埔高級農工職業學校、台灣│ │ 省立台東高級農工職業學校、台灣省立關山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 、台灣省立花蓮高級農業職業學校、台灣省立花蓮高級工業職│ │ 業學校、台灣省立玉里高級中學等七所)   │ └─────────────────────────────┘ 這是從網路抓下來的............請大家參考吧..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cambridge.... -- Origin: ︿︱︿ 小魚的紫色花園 fpg.m4.ntu.edu.tw (140.112.21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