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待判決確定(公佈於本看板)後,將立即以站內信件轉知
各案件相關使用者/ 帳號,並於判決確立當日起算三日後始執行懲
處,以減少爭執或不便之處;除遇天災或本站暫停服務而致使無法
正常使用本站之情形外,判決確定三日後逕行處分,不受理任何暫
緩執行懲處之要求。
不致影響使用者正常使用本站服務、且若未儘速執行有規避之虞之
部份懲處,本處得優先執行,不受前項之限制。
判決確定後,案件當事人若有觸犯不當更動帳號數值管理辦法第二
條情事(包含任何規避懲處之行為),即視為再次違規,依相關罰
則懲處。
原不當更動帳號數值管理辦法第八、九條中「停權期間內」不得註
冊新帳號使用及不得參選或接任本站公職之規定,因應本行政方式
之變更,修正為「判決確定後」即不得註冊新帳號使用、亦不得參
選或接任本站公職。
2012/03/11修正用詞。將「判決確定後」修正為更明確之說法:「
判決確定後至復權之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