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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來新聞報導一再出現企業營業祕密外洩的相關司法案件,眾所周知,商業機密 就是企業命脈,無論大小企業,一個企業祕密外洩幾乎可以使企業的競爭優勢喪失殆 盡。如何防止營業祕密外洩?又如何運用目前的法令保障自己的權益?實為企業最須 注意的課題。 搞懂法令管理規章   營業祕密法修正案已經在103年2月1日施行,增訂刑事責任,侵害營業祕密者, 刑期最高到10年,罰金則達5,000萬元,如果所得利益超過5,000萬元,罰金更可達5 億元,而且不僅是洩漏企業祕密的人,甚至對惡意挖角的企業主,都可視同侵害營業 祕密者予以處罰。   然而,企業是否因營業祕密法的修正就可高枕無憂?以後懷疑員工或前員工洩密 就可直接提告?甚至可以讓挖角的企業主去坐牢?顯然不是。   直接講結論,如果沒有建立有效的營業祕密管理制度,非但無法遏阻自己的營業 祕密被洩漏,甚至可能因單純的聘僱有經驗員工,而讓自己身陷囹圄。危言聳聽?請 讀者看下去。   首先,請各位找到營業祕密法第2條,對於不具祕密性,不具經濟價值或未採取 保護措施的企業資訊,法律是不保護的。   舉例而言,公司當然認為客戶名單是公司的重要祕密,但據媒體報導,本法之 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被問到此問題時表示,「實務上仍須由法院依個案情況予 以認定,沒有一定標準,但依據實務見解,建議公司可以針對這類資訊進行整理、分 析,以提升這類資訊的獨特性,並應建立並落實一套可行的營業祕密管理機制,如此 可以增加法院確認這些資訊為營業祕密的機率」。   以白話文來說明,就是主管機關認為,企業應將其客戶名單進行盤點分析,對於 已經不是祕密的客戶名單(如新聞或公開資料已知者)或不具經濟價值(如已無契約 關係者),應將其排除;對於其他應是祕密的客戶名單,則應該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 (放在全體員工可以取得的地方就不是)。   複雜吧?由此可知,一個企業在提起營業祕密保護的訴訟前,自己要先做好多少 盤點及管理規章的制定工作及相關教育訓練,否則,賠了夫人(訴訟告不贏)又折兵 (律師費)的機會多些。 設立反向保護措施   其次,企業在求才時,經常樂意錄取有同業經驗的員工,而如該員工為求表現或 省事,將過去工作經驗所獲得的營業祕密運用在新工作中,原雇主如對新雇主提告, 將使新雇主遭受無妄之災,因此建議企業需馬上設計一套「反向保護」措施,也就是 在僱用有經驗員工時,讓該員工在就職前瞭解「本企業不欲使用其他企業的營業祕密 」,且企業需有效舉證及稽核,否則當營業祕密法 第13條之1第1項第3款成為競爭對 手的商戰工具時,恐怕企業主的壓力會很大。   在協助企業處理營業祕密問題時,企業常拿出一張行之多年的員工聘僱合約,除 了宣示員工應盡保密義務外,就是一條競業禁止條款,要求簽約的員工於「離職後不 得至本企業業務範圍內之企業工作」等等,卻不知行政院勞委會早已於89年8月21日 做出解釋,歸納法院見解訂出「競業禁止合法性五大衡量原則」,即:企業或僱主須 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之保護利益存在;勞工在原僱主之事業應有一定之職務或地位;對 勞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或職業活動範圍,應有合理之範疇;應有補償勞工因競 業禁止損失之措施;離職勞工之競業行為,是否具有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之事實。   企業的競業禁止條款是否符合這五大原則?相信不用律師就可以看得很清楚,企 業要要訂一個符合該五原則也符合企業需求的條款是極不容易的。 內部控管避免觸法   最後,須提醒一下新修正的「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已自104 年1月1日開始實施。「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 實務守則」也已於103年11月7日起施行。前開規範一再強調,企業應建置智慧財產保 護作業準則,也要求簽證會計師應對於保護資產安全的內部控制制度完成專審。   如前所述,營業祕密如未做好保護工作,幾乎可以使企業的競爭優勢喪失殆盡, 如此還能奢談企業的資產已屬安全?   企業對營業祕密法及競業禁止相關規範的遵法工作必須有效落實,而遵法的目的 絕不是僅配合主管機關的要求,如能採取有效的管理方法,使企業能在員工的共同參 與及專業顧問的協助下,適切分析出應保護的營業祕密及企業中心價值,也同時訂定 出合乎法律實務見解的營業祕密管理規範及競業禁止契約。如此,善意的員工不致不 慎觸法,也能有效嚇阻惡意的員工使其不敢違法,更避免企業主因招聘有經驗的員工 竟不幸觸法,深信必然是企業維持穩定且永續經營的當急之務。 (作者是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 來源: 2015-04-10 03:42:49 經濟日報 林瑞彬 http://udn.com/news/story/7244/8274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