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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律師看時事/閉鎖性公司鬆綁 有利新創事業 內文:   近期創新創業法規鬆綁腳步加快,立法院除已在今年6月6日三讀通過有限合夥法 外,也在今年6月15日三讀通過於公司法增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節第356-1條至第 356-14條,期待能鼓勵新創產業發展,建構更有利的法制環境。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專節施行日期尚待行政院決定。   這次增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節的精神在於體認現行公司法規多以大公司或上 市櫃公開發行公司的角度思維,存在諸多管制強行規定,而造成許多中小企業的法令 遵循成本,也較不適合剛起步、著重股東同心協力的新創事業,故參考外國立法例引 進較尊重私法自治、契約自由的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制度,重點包含:   (一)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及特徵、   (二)轉讓限制的公示要求、   (三)出資種類放寬、   (四)規制股東權利義務的鬆綁和   (五)籌資多元化。本文先介紹前三項主題。   首先,第356-1條規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不得超過50人,並應於章 程限制股份轉讓。   惟為免僵化,仍保留主管機關得增加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上限的權力, 計算方式與認定範圍由主管機關認定。   其次,雖公司法第163條第1項明文規定禁止限制股份轉讓,實務上新創事業原始 股東間仍常以契約合意約定股份轉讓限制。有鑒於此,第356-2條規定公司章程應載 明閉鎖性的屬性,並公開於主管機關資訊網站上。   同時,第356-5條第2項也規定公司發行股票應將股份轉讓的限制註記於股票,不 發行股票者,也應於交付受讓人的書面文件中載明。   第356-5條第3項並容許股份轉讓的受讓人請求公司給予章程影本的權利。   簡言之,透過載明於章程、股票等揭露方式,使股份轉讓不再因股東協議缺乏 公示性而發生爭議。   然仍建議在進行股份交易前,先辦理盡職調查,以免後續爭訟徒增交易不確定 及增加交易成本。   最後,出資種類除現行法規下的現金、其他財產及技術外,更開放勞務與信用。   目前勞務與信用出資抵充的股數及比例,尚待主管機關決定(參照英國、美國 及日本法制並無抵充比例限制),惟第356條之3規定非現金出資的種類、抵充股數 與金額,皆需全體股東同意並載明於章程,充分體現私法自治的精神(與日本相同 ,但英國不需全體股東同意,而由董事決定抵充股數,且章程無須載明;美國則依 公司章程規定之),惟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及資訊公開(與英國及日本相同,美 國則無此要求);且會計師對公司登記資本額進行查核簽證時,就非現金出資部分 ,突破性地規定無須檢附鑑價報告,但仍應有會計師查核簽證(此與英國相同,但 美國及日本均不要求驗資或鑑價報告)。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節鬆綁新創事業法制立意良善,但若干細則尚待經濟部 訂定,應持續關注其態度及實務發展,且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相關組織變更、如何 與其他公司進行併購交易等與其他法規的適用及銜接,也有待進一步觀察。 (作者是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營運長) 來源: 2015-07-24 03:27:18 經濟日報 葉光章 http://udn.com/news/story/7244/1075910 -- Albert Einstein: The most powerful force in the universe is compound interest.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3.187.19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ccounting/M.1437698021.A.31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