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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製造業發生多起離職員工竊取公司機密資訊,甚至攜帶至新任職公司使用 的案件,該機密資訊極具市場價值,可能使競爭對手縮短研發時程、更新製程或提 升良率等正面效果,對於被竊公司則造成難以彌補的重大損害。   依據賽門鐵克公司的調查報告,竊取公司機密資訊的一大風險來源便是離職員 工。對於員工在離職前已與競爭對手洽談跳槽之對策,更是公司機密保護的重要關 鍵。   被竊公司若欲循司法途徑索賠求償,則必須先證明被竊資訊屬於「營業祕密」 ,但並非所有具有市場價值的資訊均可被認定為營業祕密。   也就是說,公司在主張營業祕密遭侵害前,必須先證明之。   我國針對營業祕密保護制定有營業祕密法加以規範,其中第2條除規定營業祕 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 」等資訊類型外,且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祕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 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依據此種營業祕密的構成要件規定,公司必須先針對所認定的資訊採取合理保 密措施,方得主張該等資訊屬於營業祕密,也才能進一步依營業祕密法第13-1條的 規定,主張行為人侵害營業祕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責任。   因此,對於公司機密資訊事前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及管理制度,一方面除可預 防營業祕密的外洩,另方面更是訴訟上攻防舉證的重點所在。   但是,究竟要採取如何的管理措施或建立如何的管理制度,才是「合理之保密 措施」?   若公司欲針對機密資訊進行保密措施,並藉此認定為營業祕密,前提是必須先 明確界定公司的市場競爭優勢何在。   也就是說,究竟哪些資訊,可以直接或間接支持或建構起公司的市場競爭優勢 ,而這些資訊,便可認定具有經濟效益且應加以保護。   在一一盤點出應保護的機密資訊後,便須進一步分析該機密資訊的生命流程, 包括該資訊(例如Know How)如何研發產生、應用、歸檔、授權等,再依生命流程 分析的結果,制定相對應的控制措施。   例如藥廠進行藥劑研發,從研發部門的研發專案會議開始一直到研發紀錄簿的 記載、各階段研發成果的實驗數據等,在取得專利權之前,仍然屬於公司的重要機 密資訊,無論屬於實體紙本抑或數位檔案的權限與保存,均必須採取嚴格的管控機 制。   甚且,在最後生產階段,將配方、比例與混合流速等數據以隨身碟或網路上傳 至自動化生產設備,該數據檔案本身及生產設備中的設定檔,同屬應嚴格控管的機 密資訊。   因此,在盤點出機密資訊的生命流程後,進一步設計使用與保管的管理規範, 並且輔以必要的物理管理環境後,亦應執行必要的管理制度稽核,以確保各項管理 規範被適切的執行與遵循。   尤須注意的是,於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 則第7條第1項第8款修正規定,應將智慧財產權之取得、維護及運用等政策納入研 發循環之內控制度中。   建議各公司實應立即針對營業祕密管理現況進行差異分析與評估,並作為管理 制度建立或調整的基礎,否則公司之智慧財產權即難以被認定已受妥善維護,公司 及負責人的民刑事法律風險也難有效控制。 (作者是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律師) 來源: 2015-09-18 04:30:03 經濟日報 林瑞彬、劉家全 http://udn.com/news/story/7244/1194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