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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翻開報章雜誌、廣告新聞,不難發現,舉凡預售屋、汽車、手機、飲料、皮包、 服飾、藥品、食品,美妝用品…等,非常多的商品都會找明星代言宣傳。明星作為公 眾人物,代言某一產品,消費者就會不自覺地把對明星的仰慕轉移到商品上,很大程 度上影響了群眾消費傾向。   商家看中的是明星名人廣告效應所帶進的可觀收入,而明星看中的是代言廣告的 巨額利潤回報。   不過,若產品出現問題,例如最近某周刊爆料某醫美龍頭品牌的粉餅被驗出含鋇 毒,或是明星自身負面行為導致被商家認為已損及產品形象,例如磕藥、面露膿皰等 ,則代言人很可能在一夕間換成別人,甚至被求償,代言收入剎時成了幻影。   代言人及商家是如何共利、共益、共承擔,大家應該都很清楚,不外乎是透過「 合約」將代言服務範圍內容說清楚講明白,那麼從會計的角度來看又是如何呢?   其實代言人與商家簽訂之代言產品服務在會計上屬於「勞務合約」的一種,一般 常見的合約內容包括於合約期間內,拍攝電視廣告幾次、拍攝平面照片幾捲、參與發 表會或促銷活動幾次、演唱核心廣告歌曲幾首、廣告使用期限及使用區域及方法…等 ,此等代言收入應該於簽訂合約即可全額立即認列收入,抑或是須於合約期間內,像 分期付款一樣,分攤認列呢?   細看這類型的代言合約所要提供的服務內容,通常不只一項,就像過年過節商家 所推的「福袋」一樣,包含多種商品或服務,若分開採買一定比一整包買進還要貴。   但是當這種網羅很多服務內容於一個「單一合約」的銷售行為發生時,會計上因 銷售商品及提供服務的收入認法不同,為了要清楚明白歸屬每個商品或服務的收入及 成本,就必須依據合約的不同做不同的會計處理。   比方說,合約內容有明確羅列出應履行的工作及每項工作之酬勞,且合理代表每 項工作的對價,則可依照明細項目於竣工時分別認列收入。   倘若只有一筆總代言費但可明顯區分出涵蓋不同的服務,像是拍廣告及出席活動 等,則應依據各項服務的「相對市價」分拆該總代言費,再分別認列收入。   惟當無法區分出個別服務時,則應估計出可靠的完工程度,並依此進度依序認列 收入;若連完工程度都無法可靠估計,則只好就已發生的費用限額內認列收入(不認 列利潤),但前提是此費用是至少收得回來的。   實務上,分期收(付)款的時程多與完工程度不相關,不應以收(付)款時程當 成完工程度看待之。   特殊情況下,若於合約期間初期即完成所有應履行的工作,是否即可於初期認列 所有收入呢?   其實還是要回歸合約的實質內容判斷,若以過去曾發生過的商家控告明星因負面 新聞而損及產品形象所進行求償的例子來看,就算出席活動工作均已完成,但代言合 約期間尚未結束的情況下,代言人「品質」的維護對公司來說是相當重要的,倘若不 維護是可實際向代言人要求退回已收款項或尋求賠償。   因此,「品質」亦為一種應履行的工作,美妝產品代言人當然要一直美下去。 來源: 2014/05/01 經濟日報 江美艷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1/864705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