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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知識及核心能力: 一、了解刑法法律概念與犯罪事實的基本知識,並理解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之內容。 二、掌握戶政業務所涉及刑法及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與原則,並從具體案例中,奠定未來   處理業務所須具備之基礎知識。建立二者之間法學的關連性。 三、培養戶政工作者在處理各機關業務是否有涉及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相關事項之知識,   並進行預防、發掘及處理所需之刑法相關內容。 四、將刑法及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與觀念,運用於戶政相關業務之處理。 五、具備處理戶政業務具體案例所須之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知識。 六、理解具體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刑法規定之相關要件及制裁效果,並理解犯罪   嫌疑人的刑事訴訟法上所賦予的相關權利,而為有效的解釋與溝通。 命題大綱: 一、刑法總則   (一)犯罪論 1.罪刑法定原則 2.刑法解釋 3.刑法效力 (1)時之效力 (2)地之效力 (3)人之效力 4.構成要件 (1)作為犯與不作為犯 (2)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 (3)結果加重犯 (4)構成要件故意與過失 (5)構成要件錯誤與包攝錯誤 5.違法性   (1)法定與非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2)容許錯誤與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6.有責性  (1)責任能力  (2)原因自由行為  (3)違法性之認識與錯誤(禁止錯誤)  (4)期待可能性 7.未遂犯   (1)普通未遂   (2)不能犯(不能未遂)   (3)中止犯 8.正犯與共犯  (1)直接正犯與間接正犯  (2)共同正犯   (3)教唆犯   (4)幫助犯   (5)正犯、共犯與身分   (6)正犯、共犯與錯誤  (7)正犯、共犯之競合   (8)共犯從屬性   (二)刑罰論 1.主刑與從刑 (1)主刑之輕重 (2)禠奪公權 (3)沒收、追徵、追繳或抵償 (4)易刑處分 2.累犯 3.罪數或犯罪競合  (1)數罪併罰  (2)法條競合  (3)想像競合  (4)接續犯  (5)集合犯  (6)繼續犯  (7)連續犯刪除後之處理  (8)不罰的前行為及不罰的後行為 4.刑之酌科及加減 5.緩刑 6.假釋 7.時效 8.保安處分 二、刑法分則 (一)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 1.瀆職罪(第121-126條、第131-132條及第134條) 2.妨害公務罪(第135-136條及第138-140條) 3.妨害投票罪(第143條及第146條) 4.妨害秩序罪(第149-151條) 5.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第164-165條) 6.偽證及誣告罪(第168-169條及第171條) (二)侵害社會法益之犯罪 1.公共危險罪(第173-176條、第183-185條、第185-3條及第185-4條) 2.偽造貨幣罪 3.偽造有價證券罪(第201條及第201-1條) 4.偽造文書印文罪 5.妨害性自主罪 6.妨害風化罪(第231條、第231-1條、第232條及第234-235條) 7.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第240-241條) 8.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第247條) 9.賭博罪 (三)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 1.殺人罪 2.傷害罪 3.遺棄罪 4.妨害自由罪 5.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6.妨害秘密罪 7.竊盜罪 8.搶奪強盜罪(第325-332條及第334-1條) 9.侵占罪 10.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11.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12.贓物罪 13.毀棄損壞罪 14.妨害電腦使用罪 刑事訴訟法 一、基本原理、原則 (一)法院的管轄   (二)法院職員的迴避   (三)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   (四)文書  (五)送達  (六)期日及期間  (七)刑事訴訟法之基本原則(如彈劾主義與糾問主義、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 二、強制處分  (一)傳喚及拘提  (二)訊問  (三)被告之羈押  (四)搜索  (五)扣押  (六)其他強制處分 三、證據  (一)通則  (二)證據能力與證明力  (三)舉證責任與調查證據  (四)人證  (五)鑑定  (六)勘驗  (七)證據保全 四、偵查程序  (一)偵查的原理原則-尤其是偵查不公開原則等  (二)偵查機關、檢警關係  (三)偵查的開始-告訴、告發、自首,其他事由  (四)偵查的終結 1.起訴、聲請簡易判決 2.不起訴、緩起訴、交付審判 五、審判程序 (一)公訴 1.通常審判 2.簡易程序 3.簡式審判程序 4.協商程序  (二)自訴 六、救濟程序   (一)上訴  (二)抗告、準抗告 備註: 一、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惟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   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二、其他附屬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相關法律,例如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刑事   妥速審判法,亦得配合題目所需列入命題範圍。 三、本命題大綱自中華民國104年1月1日開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