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文
第四十八條
納稅義務人逃漏捐情節重大者,除依有關法規定處理外,財政部應停止並追
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
納稅義務人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租稅優
惠法律之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財政部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
惠之待遇。
來源: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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