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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部分
一、配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名稱修正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相關
文字。(修正條文第16條之4)
二、配合郵包物品進口免稅辦法之廢止及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之訂定發布,
修正進口郵包營業稅額之計算。(修正條文第28條)
三、配合行政程序法第131條有關人民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為10年之規定,修正營業
人進項稅額憑證之申報扣抵期間以10年為限。(修正條文第29條)
四、配合司法院釋字第706號解釋及財政部103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0204671351號
令核定買方營業人向法院、行政執行機關拍定或承受應課徵營業稅貨物,其
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之憑證,刪除有關法院及行政執行機關拍賣或變
賣貨物,由稽徵機關填發之營業稅繳款書扣抵聯得作為進項稅額憑證及將營
業稅繳款書交付買受人或承受人作為列帳及扣抵憑證之規定。(修正條文第38
條及第4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