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第36條修正案
一、恢復「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之營業稅稅率為5%,其
中保險業之本業銷售額應扣除財產保險自留賠款。至該二業其餘銷售額及其
他金融業之銷售額適用之稅率仍維持現行規定。
二、本次調增稅率部分所增加之稅款,由國庫統收統支;現行銀行業、保險業經
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稅率2%以內之稅款及金融業其他營業稅稅款仍維持
專款專用,惟修正撥入金融業特別準備金,並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統籌管
理運用,以提升準備金之運用效能。
三、基於稅制與預算體制之完整性,金融業營業稅稅款專款撥入金融業特別準備
金之權宜措施,將於113年12月31日退場,屆期後由國庫統收統支。
四、基於國內外一致原則,將外國金融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
銷售第11條第1項各款勞務者,比照我國金融機構適用相同營業稅稅率規定,
以達租稅公平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