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mek (111)》之銘言:
: ※ 引述《typ (拔牙復健中~~~)》之銘言:
: : 新公報是不用分年攤銷
: : 改為每年做價值減損測試
: : 不過本質上開辦費仍是無形資產
: : 只是攤銷的方法改變了而已
: : 所以你的顧慮多心了
: 應該是全部當費用吧
: 你的顧慮是對的
開辦費並非由無形資產改成費用,一直以來二者皆適用,重點在判斷方式之修正,十九號公報修正前,認為其具有未來經濟效益而遞延,第三頁最後一段話"本公報不適用於非重要項目",將金額非屬重大之開辦費允許以當期費用認列之。商會法基於此觀點而以"得予遞延"之語句,以免過於強制而忽略重要性原則。修正後之公報其實也為創立期間設立相關支出可以遞延預留空間,判斷方式改為列舉現行可能發生之設立支出項目,判斷其不具未來經濟效益後規定不得遞延,對於日後若因經濟事項改變,使某些具有未來經濟效益之支出與設立產生直接相關時,再以解釋令決定其是
否得予遞延(不過當此事項尚未發生前,依現行經濟事項說公報要求開辦費應列為當期費用,並無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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