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myass (塑造全新的自己)》之銘言:
: ※ 引述《table (TABLE)》之銘言:
: : 問題是
: : 出售固定資產的利得,依會計理論應屬
: :
: : a 營業收益 b營業外收益 c資本公積 d資本的減少
: : 印像中好像是資本公積耶....
: : 可是答案是B 營業外收益
: : 你們覺得呢......
: 解答沒有錯,在會計理論中處分固定資產利益為當期營業外收益
: 原因有兩點,請見鄭博士七版P454
: 因為題目提到"依會計理論",因此答案沒有爭議
: 但若此題為申論題,就要多方考量了
: 以下是另外找到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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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舊公司法(第238條)原規定出售固定資產利益應列為資本公積
: 然而,新公司法公布後(民國90年11月12日)已將舊公司法238條廢除
: 原因-->資本公積之規定係屬商業會計處理問題,何種金額應累積為資本公積,
: 商業會計法及相關法令已有明定且更周詳,本條無須另為規定,故刪除。
: 而依照商業會計法的規定
: 42條:受贈資產按時價入帳,並視其性質列為資本公積或其他收入。
: 44條:採權益法時,被投資公司股東權益發生增減變化,投資公司應依其投資比例增減投
: 資之帳面價值,並依其性質作為投資損益或資本公積。
: 52條:辦理重估或調整之資產而發生之增值,應列為資本公積項下之資產重估準備,並得
: 依法轉作資本(與新公司法不符),不作收益處理,減值部分應先沖減資產重估增
: 值準備,不足時依法減資。
: 另根據商業會計法
: 2條:商業會計事務,謂依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從事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及據以編制財務
: 報表。
(抱歉再補充一下)
以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2條: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本法、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其未規定者,依照一般
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 因此商會法未規定部分即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
: 舊NO1公報原亦規定處份固定資產利益應於當年度列為營業外費用或非常損益
: 然,民國91年10月31日NO1修訂後已無相關規定
: 而依修法方向,我國財務會計準則第五號第31條,也須修改,然而至今未修改。
: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制準則於91年10月作了修正,第10條將原來列入資本公積之處分
: 固定資產之溢價收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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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像越來越亂了.....法科真難念..^^"
不知道還有沒有遺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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