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灣大學農藝系系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一、 本會定名為「國立台灣大學農藝系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 本會以增進本系師生間聯繫,同學間感情,並進行敦勵學行之各項工作為宗旨。
三、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台灣大學農藝學系系館。
四、 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
第二章 會員
五、 凡本系所學生,為本會當然會員。
六、 凡本系所之教授、副教授及講師,為本會之榮譽會員。
七、 會員與榮譽會員之權力:
1. 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
2. 享受本會舉辦之活動。
3. 擔任本會之幹部。(榮譽會員則無)
4. 享有選舉權、被選舉全集罷免權。(榮譽會員則無)
5. 在會員大會中有提案討論及表決權。(榮譽會員則無)
八、 會員與榮譽會員之義務:
1. 於學期初期繳納會費。(榮譽會員不需繳納)
2. 協助會內之各項工作。
第三章 組織
九、 本會採內閣制,本系之系主任為本會之指導老師。
十、 會長及副會長
1. 本會設會長一人,任期一學年,不得連選連任,對內負責領導各部,對外代
表本會。
2. 本會設副會長一人,負責協助會長處理會務,並於必要的時候代理會長職務。
3. 會長之改選,應於每學年五月底前依選舉監察委員會規定辦理完成,凡本會
會員均有參選資格。
4. 會務及新舊任會長職務之交接應於每學年開始前完成。
5. 會長之罷免,需經五分之一以上之會員連署,提交臨時大會決議,大會由指
導老師負責召開。
6. 會長經罷免獲因其他原因喪失資格,得依下列方式處理:
A. 任期尚有一學期以上,則改選之;期間由副會長代理會長職務。
B. 任期不足一學期,由指導老師遴選任命之。
十一、 本會設監察委員會、活動部、學術部、體育部、總務部、公關部、文宣部及執
行秘書等。會長得視實際需要成立專案,得聘請系上老師一至數位為本會之顧問。
十二、 副會長及各部門負責人由會長選定並對會員大會負責。
十三、 監察委員會
1. 於會員大會休會期間代表大會。
2. 由研究生代表四人及各班選出一人代表組成。
3. 負責本會預算審查及經費稽核。
4. 會費由會長提出、經監察委員會審核認可後收取。
5. 負責監督會務運作。
6. 研究生代表四人,推選方式由系務會議代表二人為當然成員,另二人由研究
生推選而出。
7. 召集人由委員互推產生。
十四、 各部:
1. 執行秘書:協助會長發佈通知;協調各部之分工合作。
2. 活動部:舉辦迎新送舊等傳統性及其他康樂性活動。
3. 學術部:刊物編輯、出版;舉辦演講:座談會。
4. 體育部:負責成立系隊;舉辦各項體育競賽。
5. 總務部:會費之管理;設備及消耗品之添購;帳目整理公布。
6. 公關部:對內聯絡師生;對外協助活動負責人協調會際事務。
7. 文宣部:海報製作;佈置學生活動室及各活動之會場;美工支援各部。
第四章 會員大會
十五、 會員大會於每學期召開一次,負責經費審核及會務報告並討論表決會中所提之
議案。
十六、 臨時會員大會: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1. 會長視實際需要時
2. 監察委員會決議通過
3. 十分之一以上會員連署
十七、 大會法定人數為會員額數之六分之一,會中帶決問題採多數表決之。議事程序
則參照可特志議事典範。
十八、 會議記錄得於大會召開後兩週內公布。
第五章 附則
十九、 本章程之修正案由監察委員會或經由六分之一以上會員連署提出,經會員大會
通過始得修正。
二十、 本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經學校核備後實施。
二十一、 其他未詳盡之條款,依「國立台灣大學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管理準則」及其
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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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 該浪費在美好的人事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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